信息系统学报(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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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败德行为[8]

2.1 败德行为的表现

在信息化软件选择的过程中,企业首先要货比三家,然后才决定最终的软件供应商。这种谨慎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总有一些企业居心叵测,其败德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在信息化项目招标中,遍撒“英雄帖”,引来一批软件供应商角逐。各个软件供应商为了在竞标中脱颖而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孔雀开屏”般展示自己最美的一面,有的甚至不惜抛出基本创意,而同行之间的创意“比稿”几乎就是免费奉送。结果,企业可能不选择任何一家,通过对应标取得的创意进行比较,整合其中的精华部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解决方案就呼之欲出了。从而,企业就可利用这样的信息优势提升自己与软件供应商的砍价能力。

(2)有些企业与软件供应商合作时,拒绝付给软件公司后续建设费用。合同签单额虽然具有很大的诱惑力,首付却很少。软件公司拿出企业所需的核心创意、解决方案后,企业便对其责难有加、百般刁难。

企业的败德行为主要还是对外的,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主要是由企业员工对企业自身的不负责任态度造成的,这在企业的不利选择中已经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2.2 败德行为产生的原因

外部是条件,内部是依据,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企业败德行为的产生必然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原因:信息化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拥有一些软件供应商无法观察到的私人信息(如企业诚信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当企业的外在形象被公众认可的情况下,这些私人信息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单向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在与软件供应商的合作中,企业拥有的独占性的私人信息是其产生败德行为的关键。

外部原因:市场经济活动的理性原则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理性参与者,其最大的动力是利益。这种利益机制使企业与软件供应商的合作互惠关系变成了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利用其独占性的私人信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了软件供应商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此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约也许只是对参与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书面说明,当任何主体做出有悖道德的事情时得不到惩罚或者与遵守道德付出的成本相比收益更多,或者受到惩罚的一方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实施起来很难,受侵害的一方如果损失是自己可以接受的往往就息事宁人,这对于企业也是一种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