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论基础
环境经营是制度与组织共生关系的体现,基于环境经营的排污成本管理与控制需要相关的理论加以支撑,本书选择以下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
一、合法性理论
有关合法性的概念界定,Weber(1968)从制度层面作了阐述,即,合法性是环境经营活动遵循合法秩序与接受环境信念而开展的行为过程,并将合法性的范畴限定于权力系统。Parsons(1960)则强调组织目标与社会价值的一致性,并从文化制度视角拓展了合法性的定义。在注意到认知信念体系的重要性之后,Suchman (1995)将合法性理解为“一个一般性的理解或假定,即一个实体的行为在某一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定义体系内是满意的、正当的和适当的”。Scott(1955)则认为制度的规范层面、管制层面和认知层面均能产生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法性的定义,即“体现文化协同性、规范支持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则相一致的情形”。上述定义从社会学上全面细致地界定了合法性概念,但普遍缺乏操作性,难以进行量化。依据新制度主义理论,组织追求合法性的目的在于获得其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这意味着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能够为组织赢得外部资源的无形资源(Zimmerman and Zeitz,2002)。
诚然,环境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性高低可以采用资源获取能力来间接衡量。学者们在合法性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导致合法性来源莫衷一是,但从总体来看,组织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权力和文化范畴,由控制或拥有资源的主体所赋予。政府是企业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但随着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和政府控制稀缺资源的程度不断降低,旨在增强资源和知识交流的企业群体将日益壮大,并最终成为企业获取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Dacin et al.,2007)。排污成本或排污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或制度设计,其实质是在环境质量不会违反环境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买入和卖出,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基于环境经营的排污成本管理与控制必须强调合法性,即所有组织在某种程度上都嵌入在关系和制度化的环境中,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其对制度环境的顺从和对外部规则、标准的遵守(DiMaggio and Powell,1983; Meyer and Rowan, 1977)。同时,排污成本与交易成本、文化成本等的结合可以进一步说明环境经营的重要性,有效的环境经营方面的制度安排能够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与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二、产权理论
排污成本管理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譬如,排污成本从企业内部向企业外部扩展,排污成本管理内容从排污费用的控制向排污权交易的成本确认、计量等转变。产权理论对排污权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探寻排污权的权利理论逻辑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中国,尽管国家宪法、环保基本法或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环境容量资源和污染排放的法律权属,但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制度采用的是国家或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的一元化自然资源公共所有权模式,因此不难推断,环境容量资源应该同水、矿产、国土等资源一样属于国有,只不过这种资源常见的是一类“无体物”,它的“有形”只有通过允许环境中排放限定数量的污染物来反向表征和显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源,环境容量资源也具有资源的共性,即也存在滥用和有效利用的问题。其滥用表现为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承载力,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其有效利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排放被限定在一定的总量范围时,环境质量不会对人体健康、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环境容量资源的国有本质表明,我国环境容量资源主张的权利在初始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为了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即将环境容量资源分割为排污指标,并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加以实现。通过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利,是国家享有的对环境资源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国家许可排污者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实质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利,是环境容量资源国家所有权“母权”衍生的一种权益形态,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或可称为行政性排污权。政府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分配排污权,实际上分配的是体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管制要求的环境容量使用权。
法学界通常认为排污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其特殊之处在于,传统物权的客体都体现为“具体的实物”,而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无体物”,主要属于“有益物权”。在实际操作中,物权无论其客体是矿产、土地等“实物”,还是各种资源权益等“无体物”,都可以通过对客体权属的流转(即资源的所有权与其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留置权等财产性权利相分离并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市场规则进行流通)实现客体的优化配置,如水权、采矿权、土地权等就是如此,排污权在市场上的权利形态转换和流通原理也大体类似。也就是说,行政性排污权转化为私权性排污权权利形态实现与市场机制的对接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可操作的。排污权交易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资源商品化的体现,是通过一系列以环境容量为客体的权利形态的转换而实现的排污许可制度的市场化形式。应用产权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实践中人们对排污权不理解或存在的排斥心理,譬如,“企业怎么可能具有排污的权利?”“有钱就可以购买污染的权利吗?”“企业排污怎么可以是合法的?”等疑问。因此,排污成本管理借助于环境经营来体现其产权经营思想,对于扩展环境成本管理的内涵与外延,融合多种成本管理方法在排污成本实践中展开综合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积极的实践意义。
三、资源稀缺理论
稀缺资源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一种资源只有在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即是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对环境功能的需求开始产生竞争、对立、矛盾和冲突,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矛盾和环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显露。环境经营可以说是适应资源稀缺性的一种客观反应,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资源的利用效率。首先,排污权交易体现了资源稀缺性理论的要求。环境容量(即环境容纳污染物的数量)是有限的,正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导致其成为稀缺性的“资源”,这种容量资源的稀缺性使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使其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另外,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的需要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这种环境功能的稀缺性和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是导致可交易排放许可权的经济原因。从资源稀缺理论的角度来看,可交易排放许可权是排污者所享有的一部分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即在合法取得的环境容量范围内排放一定性质的污染物,也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其次,提高资源利用率是资源稀缺理论的重要体现。在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内,资源是无价值的,这也使得人们不加节制地挥霍资源,造成了许多动植物、矿藏等资源的灭绝,产生了巨大的浪费与损失。所以,环境经营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强化环境资源的价值,改变企业对环境资源的固有观念,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经营价值评估体系,从而达到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提高排污成本管理效益与效果的管理目标。从环境成本管理角度考察,环境经营体现了以下两种理论要求:一是效用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的价值是由人们对其产生的满足程度来确定的。人们认为能够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确定环境资源的价值,主要因为:(1)无论是否凝结人类的劳动付出,环境资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价值,人们愿意支付相应的价格,来获得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水资源、矿物资源等环境资源很容易直接进入市场,具有直接的使用价值,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其价格;(3)部分环境资源的价值,如地表的植被,无法由市场来体现,应通过机会成本收益法等方法合理地估算其环境资源价值。二是经营价值理论。环境资源中是否包含了人类的劳动与付出,是经营价值论研究分析环境资源价值的关键。人类为了追求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的平衡,付出了大量的生产与劳动,例如在高原、深海的探索,研制开发了各种清洁能源、高效材料等。人类的劳动付出已经融入了许多环境资源之中,两者密不可分,后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价值。所以,环境资源所蕴含价值的评价标准,就是其在转变过程中,人类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基于经营价值理论,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将排污费用与排污权交易成本等环境资源纳入相关的成本核算,并将其嵌入环境经营的价值体系之中。
四、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提出来的,也称“庇古”理论。庇古认为,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效,造成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排污等形成的环境污染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在没有其他外力的影响下,企业不会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他人,从而使污染受害者蒙受了损失,导致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据此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国家或政府进行干预,采取税收的形式,将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即将外部不经济性实施企业的内部化(如环境成本的内部化等具体形式),才能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然而,戴尔斯认为,未必采用庇古手段(庇古税)才能解决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他认为,单独依靠政府干预,或者单独依靠市场机制,都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解决外部性,把污染控制在令人满意的水平。他又认为,环境是一种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的“污染排放权”。政府不仅应允许污染者购买这种权利,而且,如果受害者或者潜在的受害者遭受了或预期将要遭受高于价格的损害,为了防止污染,政府也应允许他们对“污染排放权”进行竞购,有的公司出价可能会高于前者愿意支付的价格,甚至高于已经被购买的“污染排放权”的价格。在竞争中,一些能用最少的费用来处理自己污染问题的公司则都愿意自行解决,使外部性内部化。戴尔斯主张,政府应该有效地运用其对环境这个商品的产权,使市场机制在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上发挥最佳作用,这一理论也是排污权交易形成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从环境经营的角度分析,经济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时,其产生的成本及形成的效益并不全部由该经济主体负担。经济的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与外部不经济性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良好影响,使得社会从中收益,但该经济主体却未得到相应的补偿;后者是指该经济主体的某种行为使得社会遭受了损失,而其本身却未承担应有的责任,环境污染问题就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典例。环境经营的目的是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们生活的损害,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类生活的环境与质量。环境经营与排污费用及排污权成本的结合可以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避免或降低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往,企业不重视环境经营,相关的环境污染损失往往由社会来负担,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环境经营模式的构建由排污主体(企业)来承担相应责任。目前,环境成本管理实践中的环境成本内部化行为就是外部成本内部化的一种具体实践,成本管理工具中应用比较多的方法是物料流量成本管理等。
五、公共物品理论
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环境容量资源在环境形势严峻的今天日益成为具有稀缺性和价值性的生产要素。如果没有合理的政府规制及环境经营行为的引导,容易导致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说的“公有地的悲剧”,导致环境容量公共物品的滥用。哈丁以牧场为例,说明环境资源是如何作为公共物品被免费使用的,即,在一个牧区,牧场是公有的,而羊群归各牧民自己所有,每个牧民作为理性经济人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放牧的羊群越多越好,但草场承载的羊群的数量是有限的,各牧民博弈的结果是导致草场的退化,公地的毁灭。“公有地的悲剧”理论也可以用来说明环境污染问题,两者的区别之处是,这里的问题并不是从公地上拿走什么东西,而是放入了有毒的、化学的、放射性的物质和能量——污染物。由于向公有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费的,企业只会考虑如何尽可能扩大自己的生产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会去考虑整个环境的污染和退化,从而酿成“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公有地悲剧”理论让我们认识到,解决企业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问题,一是从制度上实施环境经营,二是加强排污成本管理,譬如重新界定环境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最大限度地将环境容量资源引入到市场中,并在政府的规范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推行排污权的交易等。环境经营与排污成本管理等制度的实质就是要对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资源)实行合法、有序的管理与控制,通过企业内部的环境经营与外部对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等措施,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发生。
六、交易成本理论
科斯(1937)最早提出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企业寻找交易对象、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执行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和支出,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和监督成本构成。Arrow(1969)着眼于经济组织的微观视角,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威廉姆森(2002)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的概念,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合约签订之前的交易费用和合约签订之后的交易费用。佛鲁博顿、芮切特(2006)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扩展了交易费用的内涵,将其区分为市场交易费用、管理交易费用和政治交易费用。科斯最早提出用产权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即环境的有偿使用及环境产权的明晰化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所在,其最典型的应用就是可交易排放许可权制度。依据科斯定理,明确和依法保障环境资源的产权及其流转,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下,可交易排放许可权可以有偿转让,那些治理污染成本低的企业,就愿意通过加大治理幅度来减少排污,然后通过卖出多余部分许可而获益。那些安装治理设施比购买排放权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动力去寻找排放权的卖方。只要治理责任的费用有效性未达到最佳配置状态,交易机会总是存在的。当所有的机会都得到充分利用,费用的配置就达到最佳。
行使国家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环境质量达标要求核定的一定时期内的允许污染物排放总量(即环境容量资源)以排污指标的方式(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将排放额分配到企业后,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者企业对同一污染物排放指标削减的边际成本差异显著,如果政府允许那些由于工艺技术先进、边际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将其多于政府分配的排放配额的使用权益自主进行出售,也允许那些由于扩大规模、新增项目或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购买这些“空余”出来的排放额并赋予其使用和经营权利,那么在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第三方的跟踪监管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的约束下,出于减排成本最小化的利益驱动,排污指标的“需求者”与排污指标的“供应者”企业会积极主动地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这样,具有商品属性的排污许可通过市场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传递作用,就可以在环境资源市场上自由流通。
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政府和市场,排污交易机制都是一个较好的污染减排政策选择,它是环境经营的一种重要载体。对于企业而言,在选择污染治理方案时,有更大的决策自由空间,利于调动企业减排治污的内在积极性,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退出市场;对于政府而言,可减少行政管制成本和监管中的信息难以获取等问题,以较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对于市场而言,能充分利用市场的灵活、资源配置效率优势,实现环境容量资源高效配置的“帕累托优化”状态。由于排污交易机制与整个环保的监测监管、执法监督、环境信息共享等环保基础能力均紧密关联,因此排污交易机制将随着我国环保整体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发展。但是,建立排污交易制度也要考虑交易成本,不仅要考虑建立交易市场的技术成本(如排放核定、排放监测、排放跟踪、交易平台等),还要考虑交易规模限制、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垄断等问题带来的交易效率的损失成本。由于排污交易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技术支持条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往往主要考虑额外的追加技术成本。
七、权变理论
权变是文化融合的内在要求,权变理论是环境经营整合的学术基础。普遍认为,权变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卢山斯和司徒华(1977)在《管理一般的权变理论》一文中认为,传统的组织管理理论过于片面地强调组织效率,难以解释某些企业或某些情况下管理失效的现象,而权变理论可以比较好地克服这种片面性。所谓权变性就是通常所讲的灵活性,权变即权宜应变。一般认为系统管理学派和经验管理学派是权变理论的两大渊源。哈罗德·孔茨于1980年在《管理学会评论》上发表的《再论管理理论的丛林》,提出管理学派异彩纷呈的“管理理论丛林”至少产生了11个学派,权变理论就是其中之一。权变理论认为,在企业管理中必须依据环境和内外条件的变化随机作出反应,灵活地采取相应的、适当的管理措施或方法,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所谓“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也不存在普遍不适用的“不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了提高权变理论的适用性,该学派力图通过广泛的案例研究和实践总结,寻求出企业权变管理的规律,并将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进行归类整理,并对每一类型设计出一种理想的模式。这实质上是试图找出一种针对某一种环境的最有效的管理对策。权变理论的实质是用函数方式(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研究企业管理规律。从环境经营的角度讲,权变管理是根据环境经营中的变量(环境自变数),以及环境经营中的管理思想、管理技术之间的计量关系等来构建相关的数学方程式,并据此来检验企业环境经营的效率,并进一步促进企业管理方式的优化。
权变理论认为,企业个体的内在要素和外在环境条件是各不相同的,企业管理实践也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境的原则和方法。企业经营活动要具有灵活性,要能够根据企业面临的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随机应变。即,企业管理实践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普适的管理方法。环境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充分掌握企业的内外部状况,并能够有效地采取应变策略。系统论对权变理论的影响深远,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从系统性、整体性的视角考察企业的环境问题,增强了权变理论的实用性,使环境经营的可操作性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权变理论的核心是通过改善企业各子系统内部和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理顺企业整体与它们各自环境经营间的联系,以便确立各种变数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它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部条件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境寻求不同的最合适的管理模式、方案或方法。环境经营的权变性特征表现在:(1)环境经营涉及的变量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形势与政策的变化;(2)环境经营需要与时俱进。必须适时地调整企业的战略决策与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组织效益。
从广义来说,本书的理论基础还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它可以从认知上为环境经营提供总体的指导思想;信息不对称理论,能为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提供重要依据;另外还有环境会计计量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等。但限于篇幅,本书仅列示上述几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