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工业企业筹建期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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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筹建系工业企业资金运动的第一个环节,主要讲述工业企业在筹建期(或者称“开办建设期”)所涉及投资人(股东)投入资本、融资业务、购进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开办费用等的会计处理。购进动产类型固定资产增值税可做进项税留抵税务处理;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购买不动产类型的固定资产涉及契税的处理;增加实收资本、发生购销合同、发生借款合同、取得权利凭证等应税凭证涉及印花税的处理;企业发生开办费企业涉及所得税的处理等。工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不同规定的处理,否则会造成企业有限资源的不必要流失,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值得企业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加以关注。
第一章 工业企业筹建期一般账务处理操作指南
第一节 工业企业筹建期概述
一、企业筹建期的定义
企业的筹建期又称“企业开办建设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期间。
二、筹建期结束日的界定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均没有一个关于筹建期结束日较为准确的概念,下面仅根据相关的学说简单介绍一下筹建期结束日的确定。
1.“取得营业执照”说
工业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即为企业筹建期结束之日。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前发生的费用,首先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在取得营业执照次月按照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行摊销。
2.“开始归集生产成本(含期间费用,下同)”说
工业企业开始归集生产成本之日即为企业筹建期结束之日。在开始归集生产成本之日前发生的费用,首先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在开始归集生产成本次月按照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行摊销。
持这种观念的人占多数,究其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版, 2008年1月1日起终止实施)第49条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2008年1月1日起终止实施)第34条第2款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3.“取得首笔营业收入”说
工业企业取得首笔营业收入之日即为企业筹建期结束之日。在取得首笔营业收入之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首先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在取得首笔营业收入次月按照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行摊销开办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该说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则”。
笔者倾向于“开始归集生产成本”说。理由为:工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时,并不必然开始归集生产成本;采用“取得首笔营业收入”说,工业企业已经开始核算生产成本,证明工业企业已经开始实际意义上的经营活动,虽然可能没有经营收入,但是很可能已经发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工业企业以“开始归集生产成本”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较为准确。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管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就是说,一切会计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
合理确定筹建期结束日的实务意义在于:工业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属于筹建期的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哪些是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筹建期费用的处理和期间费用处理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