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交易结算
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一般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代为办理。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1.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指定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指定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2.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对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进行简要说明,如下:
(1)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指定商业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
(2)客户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单方发起。
(3)证券公司接到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进行校验。
(4)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将清算交收文件发给证券公司。
(5)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指定商业银行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
(6)指定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7)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银行。
(8)指定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办理交收资金划付。
(9)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或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