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安全战略与政策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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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员

(a)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下述各行政部、局和办公室。此外,感兴趣的联邦部、局可以参加委员会下面的合适的子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和副主席领导,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委员会其他成员是下述高级官员或其代表:

(i)国务卿;

(ii)财政部长;

(iii)国防部长;

(iv)司法部长;

(v)商务部长;

(vi)健康和公众服务部长;

(vii)交通部长;

(viii)能源部长;

(ix)中央情报局局长;

(x)参联主席;

(xi)联邦应急管理局主任;

(xii)总务管理局局长;

(xiii)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

(xiv)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

(xv)副总统办公室主任;

(xvi)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xvii)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

(xvii)总统国土安全助理;

(xix)总统办公室主任;

(xx)总统可能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官员。

委员会成员或成员的代表必须是联邦政府的全职官员或雇员,或是永久性的兼职官员或雇员。

(b)此外,作为委员会成员,下述官员应当组成委员会的协调委员会:

(i)商务部下属的关键基础设施保障办公室主任;

(ii)国家通信系统委员会主任;

(iii)首席信息官委员会副主席;

(iv)国家安全局信息保障主任;

(v)负责业界管理的中情局副局长;

(vi)司法部下属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中心主任。

(c)联邦通信委员会主任可以指派一名代表加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