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总统的咨询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应当与政府内外的高级专家密切合作,尤其是总统国家安全电信咨询委员会(NSTAC)、国家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NIAC,本令建立)。上述两个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可以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会晤,以提出私营部门的观点。
(a)NSTAC。NSTAC向总统提供关于国家安全和战备系统的安全及连续性的建议。
(b)NIAC。本令现在建立国家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向总统提供关于有关经济领域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议,包括银行和金融、交通、能源、制造业、应急服务等领域。NIAC成员不超过30人,来自私营部门、学术界、州和地方政府,由总统任命。NIAC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一般从工业界中的CEO(或其他组织中相应级别的人员)中遴选,他们往往负责各自经济领域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系统安全,包括银行和金融、交通、能源、制造业、应急服务等领域。成员不能是联邦政府的全职雇员。
(i)总统应当从NIAC成员中指定NIAC的主席和副主席。
(ii)本令建立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作为NIAC的行政指导单位。
(c)NIAC的职能。NIAC应定期开会,以实现:
(i)提升公私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保护工作的参与度。
(ii)提出和开发旨在鼓励私营部门开展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的手段。
(iii)监督私营部门信息共享和分析中心(ISAC)的建设,向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提出如何促进各个ISAC与NIPC及其他联邦机构合作的建议。
(iv)通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向总统提出如何确保与总统经济政策助理进行合适协调的建议。
(v)向负责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对口“领导机关”、部门协调员、NIPC、ISAC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提出建议。
(d)NIAC的管理。
(i)NIAC可以举行听证会、开展调查并建立合适的子委员会。
(ii)应主席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政部、局的负责人应当向NIAC提供与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有关的信息。
(iii)必要时,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可以参加NIAC的会议。
(iv)NIAC成员在委员会内工作没有补贴。然而,差旅费可以解决。
(v)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商务部应通过CIAO向NIAC提供管理服务、人事服务及其他服务,必要时可向NIAC提供资金支持。
(e)一般条款。
(i)《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可适用于NIAC,除了向国会报告的条款外。
(ii)NIAC在本令发布2年后终止,除非总统在该日期前延续其运行。
(iii)1999年7月14日发布的第13130号行政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