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6 上海参与区域环境合作历程回顾
摘要: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协作萌芽于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框架,迄今已将近20年,尤其是2014年初、2016年底分别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水污染协作机制以来,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正式宣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当前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协作还存在诸如实施推进机制有待深化、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充分、跨界管理仍显薄弱、顶层设计还需对接等问题。未来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协作应如何进一步深化优化?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桥头堡,上海应如何充分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带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本文将在回顾上海参与区域环境合作历程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开展探讨。
关键词:长三角 环境协作 一体化发展
长三角区域(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经济总量最大的区域,并跻身世界第六大城市群。但与此同时,高密度的人口聚集、高强度的能源消耗等已为该区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区域正面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资源承载力有限等一系列挑战,亟须从产业升级、能源转型、交通优化等相关领域携手并进、寻求突破,促进环境与经济协同发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共治之路。
当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正迈入一个崭新的“黄金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6年6月,《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获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推动区域生态共建环境共治,具体包括共守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联防联治、全面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等。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演讲时提出,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新时代上海及长三角区域的新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通过回顾上海参与长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历程,总结经验教训,以深化、完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为契机,可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更加高效的对内开放,为长三角区域在更高起点上推进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和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战略夯实基础,同时也为其他类似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效率效能提供参考借鉴。
一 上海参与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历程
(一)长三角区域合作历程回顾
1.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框架性合作模式
1982年,国务院决定建立上海经济区,这是国内第一个跨省市的综合经济区,由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十个城市组成。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成立“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制定区域发展规划,长三角区域合作雏形逐步形成。1984年,该经济区扩展为上海、江苏和浙江两省一市;1986年,安徽、江西等省市也被囊括入内;1987年进一步扩展至福建以及除山东以外的整个华东地区。但到1988年,上海经济区规划办被撤销,长三角区域第一次合作无疾而终。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对话性合作模式
1992年,为了加强城市间的沟通与交流,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舟山14个城市自发组织形成长江三角洲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制度,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1997年,新成立的泰州市加入,加之上述14个城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升格形成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首次会议于扬州召开,确定区域经济合作由旅游专题和商贸专题作为突破口率先开展,分别由杭州市、上海市牵头,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由此,“长三角经济圈”的概念第一次形成并被提出。
3.提升阶段——21世纪战略性合作模式
进入21世纪后,2001年上海市会同江苏、浙江共同发起并建立常务副省长参加议事协调的机制——“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两省一市每年轮流召开一次座谈会,沟通协商合作领域及合作内容。2004年,两省一市进一步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座谈会制度,由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会晤商议长三角区域合作的要求及重点领域,并成立了“交通、能源、科技、环保”四大专题合作组。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合作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09年通过了《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长三角地区重点合作专题组工作制度》,正式形成“三级运作、充分结合、务实高效”的区域合作机制,同年安徽省正式加入长三角合作机制。2011年,国务院批复《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同设立“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指出,长三角应率先打造“经济升级版”,充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2016年,国务院正式批复《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联手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2018年3月,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正式在上海成立,开展实体化运作,牵头编制《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随后,三省一市人大、政协分别开展立法协同、监督协同等工作。2018年11月,上海召开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的合作由此迈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历程回顾
伴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长三角区域的生态环境协作治理工作也在不断推进,尤其是近十年,协作力度不断加大,协作内涵不断拓展。在区域一体化发展合作大框架下,区域环保协作率先垂范,为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快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1.经济合作发展框架下的区域环保协作萌芽期(2002~2007年)
2002年,长三角区域两省一市政府在苏浙沪经济合作和发展会议首次提出建设“绿色长江三角洲”,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2003年,两省一市确定“联合实施长江三角洲近岸各省市积极开展污染控制和综合防治工作”等。2004年,两省一市于杭州通过了国内第一份关于区域环境合作的宣言——《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合作倡议书》,明确长三角地区应率先建立区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和相互合作机制;同年签订《苏浙沪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2005年于南京召开了长三角第五次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计划下一步建立长三角海洋灾害预警防范体系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损应急体系。另外,两省一市共同完成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正式成立“长三角地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科技联盟”等。
2.以世博会保障为契机的区域环保协作启动期(2008~2013年)
2008年,《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2010年)》在苏州签订,两省一市交流了各自在推进污染减排、太湖治污等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并明确在提高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推进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同时还确定了建立两省一市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
2009年4月,两省一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正式启动,并于上海召开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上海、浙江、江苏分别牵头开展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健全区域环境监管联动机制以及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三项工作。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科技部的支持下,上海联合江苏、浙江,借鉴北京奥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经验,共同编制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长三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功保障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空气质量。浙江牵头研究建立长三角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平台,统筹利用区域危废处置资源,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规范跨省转移。制定了《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方案》,强化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自2009年起,长三角地区正式建立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机制,每年由不同的省(市)担任长三角地区跨界应急联动轮值主席,牵头推进相关工作。江苏牵头制定出台《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标准》,自2010年起,于每年世界环境日向社会统一公布“绿色”和“黑色”企业名单。同时,积极推进“绿色保险”制度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与此同时,随着安徽2009年正式加入长三角合作机制,环保方面的合作也得以相应开展。
在前期合作的框架下,为进一步加强跨界环境应急联动,2010年9月,浙、皖两省签订“浙皖跨界联动方案”,随后,三省一市共同签订“跨界联动协议”,并于2013年5月进一步签订了《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方案》,该方案为处置长三角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应急联动的重要成果。与此同时,区域环保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2012年5月,“长三角地区环保合作联席会议”在浙江省龙泉市召开,并通过《2012年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在长三角重点控制区域率先启动PM2.5监测和数据发布。
3.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区域环保协作发展期(2014年至今)
2013年以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别出台,明确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建立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污染联防联控。基于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联防联控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基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的成功经验,2014年1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上海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协作小组工作章程》,讨论了《长三角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了“协商统筹、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建立了“会议协商、分工协作、共享联动、科技协作、跟踪评估”的工作机制。协作小组组建经中央批准,并形成部省联动机制,同时常设办事机构实体化运作,每年协商制定工作重点,并跟踪落实。2014年9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三省一市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联动工作方案》,努力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的联动机制。2016年4月,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2016年12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在大气污染协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延伸至水污染防治协作。会议明确了在做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水环境协同治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跨界临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完善水环境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对接区域排放标准等。
2018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行动计划中将环保专门列为重要章节。同年10月在上海召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七次工作会议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章程》(修订草案),并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会议成果还包括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协调统一工作备忘录签署、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揭牌、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协作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等。长三角环保协作在机制保障、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科技协作等方面进一步得以深化。
(三)上海在长三角区域环保协作机制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2010年上海世博会区域空气质量的联合保障为长三角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遵照“协商统筹、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协作原则,长三角区域相继于2014年初和2016年底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作小组组建经中央批准,组长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副组长为三省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原环保部部长;同时常设办事机构实体化运作,两个机制机构合署、议事合一,下设办公室,负责决策落实、联络沟通、保障服务等,日常工作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自协作机制成立以来,在国家相关部委大力支持下,上海市积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扬所长,坚持“协商统筹、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原则,努力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商、共治、共享。
一是形成会议协商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作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由三省一市轮流承办,会议有关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办公室全体会议,协商部署重点工作,以及召开各个层级上以讨论各类具体工作为主的办公室专题会议。自协作机制成立以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已召开7次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会议、8次办公室全体会议和30余次各类专题会议,为加强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和区域合作的顶层设计搭建了良好平台。
二是落实分工协作机制。协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印发年度及阶段性协作工作重点等文件,各成员单位分工落实,陆续出台了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机动车异地协同监管、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等专项协同治理方案。三省一市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分工推进工作,国家部委等成员单位则负责落实国家、区域层面行业协调和保障任务。
三是探索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政策、标准技术、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污染源信息等共享。组建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推进监测数据实时共享,每日发布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世博会保障期间,联合预报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污染传输路径,为精准施策和执法督察提供了坚实保障。搭建区域高污染机动车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已收集约440万辆车辆信息。
四是创建科技协作机制。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为切入点,2014年以来,牵头联合承担科技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支撑技术研发与应用”等重大研究课题,组建“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近期又牵头组建长三角生态环境协作专家委员会、长三角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推动区域污染防治重大问题联合攻关,支持科学决策、有效施策。
二 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一)机制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在三省一市的共同努力下,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不断推向深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近期还审议通过了《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章程》(修订草案),签署了《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协调统一工作备忘录》,并在生态环境部支持下,完成了饮用水水源地和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互督互学第一阶段工作,顶层机制不断完善、协作内容不断深化、跨界联动不断加强。
1.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至2017年底,区域已提前全面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累计完成燃煤锅炉炉窑清洁能源改造9万余台。实施VOCs治理1.3万家。建立长三角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展高污染车辆限行执法,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322万辆。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上海港、宁波 -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的靠泊船舶率先实施换用低硫油等,2017年9月1日起沪苏浙所有港口全面实施相关排放控制措施,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实施驶入排放控制区船舶换烧低硫油。区域累计新增高低压岸电设施700余台套。着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焚烧火点数逐年大幅下降。
2.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016年以来,区域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大力推进重点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和水源地保护。推进12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畜禽养殖场取缔或整治11万户和“十小”企业取缔。以跨界临界水源地风险防控为重点,探索构建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印发《太浦河流域水质预警联动机制——水质预警联动方案(试行)》,并修订《太浦河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异常情况联合应对工作方案》。完成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核查,加大太湖流域水生态修复和内源治理力度,促进河湖休养生息。深化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启动石臼湖苏皖协同治理。
(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发挥的重要作用
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成立以来,区域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作用明显,2017年,长三角25个城市(原“大气十条”考核城市) PM2.5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34.3%(见图1)。三省一市国考断面中优良水质较2015年增加10.8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较2015年减少4.3个百分点(见图2、图3)。
图1 2013~2017年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图2 2015~2017年长三角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Ⅲ类及以上国考断面)
图3 2015~2017年长三角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劣Ⅴ类国考断面)
三 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施推进机制有待深化
一方面,协作机制尚未全面下沉。当前区域的互动、对话更多停留在三省一市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层面,可能导致跨区域治理的利益主体诉求未能得到充分、客观的反映,尤其在省市交界区域,不仅需要省级层面的牵头协调,更需要市、区(县)、街(镇)层面的充分参与。另一方面,协作机制中不同地区管理条线不统一。三省一市高污染机动车治理的牵头部门各不相同,航运、港口、铁路建设等归属不同管理部门。三省一市铁路建设的牵头单位均不一致,在共同推进水铁联运结构优化方面沟通机制也不顺畅。太湖流域水葫芦联防联控机制已初步建立,以水务(水利)部门为主,但上游省市部分地区水葫芦打捞责任主体是绿化市容和城管部门,联防联控也需进一步完善。
(二)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充分
大气方面,区域机动车污染信息共享不及时。目前信息共享主要停留在黄标车、老旧车层面,且由公安部门定期抄送信息给环保部门,再由环保部门在共享平台录入信息,个别省级高污染机动车的环保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对国三柴油货车具体数量排摸更新通过传统手工方式进行,无法满足公安部门实时联动监管执法需求。水方面,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待加强。目前不能及时获取流域内各省(市)水环境监测数据及有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尤其在流域发生突发水污染等事件时,需要更为及时和准确的信息通报,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及时处置和快速响应能力。另外,污染源监管信息对接共享机制还需健全。部分重点污染源监管、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信用评价等信息平台以面向国家和省级管理部门为主,未对基层提供数据接口,系统对接共享存在困难。
(三)跨界环境管理仍显薄弱
一方面,跨界区域环境管理权责未能落实。部分省际界河河道监管治理主体尚未明确,河道整治及长效管理方案有待细化。同时跨界流域上下游水功能区和水质目标也有待进一步统筹优化。另一方面,跨界区域监管标准和要求不统一。如崇明区大力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其推广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和生物农药标准严于崇明岛北部江苏省管辖地区。又如部分跨界水域及航道由各省(市)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相关规定分别管辖,监管要求尚未完全对接,水道交通和船舶安全存在隐患,给水源地环境安全带来风险。另外,跨界区域应急联动及事故责任追究不明确。区域资源环境一体化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区域内已多次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固废事件。目前在长江上下游区域,普遍缺少专业的防污应急队伍、危化品泄露应急库以及应急联动方案,给水源地管理带来风险隐患。跨界流域的污染事故发生后,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顶层规划设计还需对接
一方面,区域层面环保一体化尚未实现区域能源、产业、交通城镇化等发展重大战略层面的紧密融合对接。上游地方政府布局产业规划时较少考虑下游地区的利益,有些地区特意将化工、石化、造纸、印染、制药、农药、皮革、电镀等污染严重的产业布局在地区边界,存在上游排污、下游取水的情况,特别是在省界就更难以协调。在减少集装箱陆路转运方面,存在着铁路对外通道布局不完善,铁路货运场站布局和产业布局不适应,铁路和港口、公路等运输方式衔接不紧、信息交互不畅等问题,缺少通过区域层面物流体系的布局来统筹考虑。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间发展与利益问题还需统筹考虑。区域各地区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日益突出,缺少灵活政策补偿手段,尤其在涉及区域重大环保民生工程方面,需要区域层面共同出谋划策,建立合作共赢的环境政策体系,在更大平台上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平衡。
四 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实施推进的沟通协调机制
针对区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如高污染机动车管理、船舶污染防治、流域治理等,长三角地区各管理部门与区域污染防治合作办、区域合作联席办应紧密沟通、密切配合,经由合作办或联席办牵头,主动开展跨行政区域沟通,打通不同区域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同时,推进协作机制进一步下沉,形成市、区(县)、街(镇)各个层面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尤其鼓励跨界区域主动突破行政边界限制,积极谋划跨界污染联防联控的突破口和实施路径。
(二)加快完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
大气方面,完善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更新和共享机制,全面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数据的实质性共享。提高区域机动车环保信息共享时效性,加快推动由老旧机动车、黄标车定期信息共享扩展为在用机动车实时信息共享。加快建设区域非道路移动源数据库,统一规范申报制度。水方面,完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整合环保、水务、安监等方面相关信息,为推进水环境治理及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提供基础。同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提高各个条线数据共享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推动建立区域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
及时总结重大活动环境质量联防联控保障经验,扎实推进《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促进重大活动“临时管控措施”向“常态监管机制”转化,在现有大气及水源地互督互学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的制度化建设,选择跨界示范区域开展联合监管先行先试,探索组建省、市、区三级联合执法队伍,有效落实一体化联动机制。
(四)深化流域协作机制
尽早启动研究并建立长江危化品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区域水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共同研究并科学论证以新一轮太湖流域综合治理为代表的重大流域协作政策和项目,加强协商沟通,全面系统评估重大水利项目对典型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针对区域重难点问题如流域上下游发展与利益问题,可借鉴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深化推广跨界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辅以智力支持、产业互补、生态共建、发展共享等互利共赢机制,推动单一“输血式”经济补偿手段向“造血式”综合补偿手段转变,努力形成上下游联动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
(五)加快推动区域政策标准协同
积极争取国家层面部委支持,借助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跨界水源地环境风险预警、危险废弃物跨界非法转移、近岸海域污染联动协同防治等治理要求,以跨界区域为试点示范,由点及面,逐步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融合统一。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并构建区域主要污染物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等,为实现区域统一产业准入要求、环保监管要求奠定基础。同时整合优化区域现有绿色交易机制,优化区域环境资源配置,并通过加强跨区域环保信用联合惩戒与金融、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为推进构建区域绿色金融市场奠定基础。
(六)强化区域顶层规划设计融合
紧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以区域污染防治协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作为突破口,高瞻远瞩,抓紧研究并出台区域一体化绿色发展顶层设计规划,突出源头绿色防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区域能源、产业、交通等未来的布局和规划走向,推动沿江、沿海、环太湖和环杭州湾等重点地区协同优化绿色发展,打造区域绿色物流综合交通体系,统筹区域天然气供应、废弃物处置等基础设施规划,同时研究出台相关保障措施,探索形成合作共赢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为切实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为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做出表率。
(七)加强上海引领示范作用
充分发挥上海资源优势,率先开展与江浙相关区域的跨界城镇整合和统筹研究,牵头制订跨行政边界的空间一体化联动发展策略,从各个独立的城市节点或城镇体系向一体化大都市区发展转变;主动谋划区域能源、产业和交通发展等整体战略,探索建立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战略规划;针对跨界区域水利港航、环境基础设施等项目探索建立规划共商、设施共享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圈、G60科创走廊等合作平台建设,推动制定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牵头搭建产业对接平台,加快推动区域产业链整体提升。定期梳理、总结经验模式,推动区域合作由项目协同向共同行动纲领、再向共同行为准则转变,为全国其他区域提供示范和借鉴,并为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法规体系贡献长三角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