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又见瑞格瑞
袁开宇
“我最后一次见到瑞格瑞时,他已经陷入一种精神病的深渊,游荡在一个大体上是幻觉构成的、超越悲悯、超越评价的世界之中。”格尔茨在《地方知识:比较视角下的事实于法律》一文中,以巴厘岛土著瑞格瑞的故事作为引子。而在学术思考之外,这则故事也引发了我们对瑞格瑞命运深刻持久的关切,这或许是由于我们固有的法律感性对其遭遇尤为不适,或是出于人类本性中对潜在危险的本能感知与恐惧。
按照丽萨•克龙的说法,从起源来看,故事本就是能让人们一起分享某个特定的也许能挽救生命的信息的一种方式。瑞格瑞故事所包含的“也许能挽救生命的信息”可用一系列问题的方式呈现。例如,我们所处社会中的个体,是否有遭遇与瑞格瑞类似命运的危险?我们的法律体系会对这类事件作出何种回应?我们所处的社会将如何理解这种个人遭遇或法律回应的意义?这种理解是否可能转换为惯性、感性或理性的行为而反馈于社会和法律体系?这种反馈是否可以真正改善我们所处社会的个体境遇与群体福祉?
一口气喋喋不休地说了一大堆和格尔茨《地方知识》有关的内容,要立即说明的是,这是一篇为梅因《古代法》专号而撰写的卷首语。但在进入梅因的宏大历史视野与叙事语境之前,为了讨论方便,我们还是要回顾一下瑞格瑞的故事梗概:瑞格瑞是巴厘岛的原住民,他的妻子和另一个村子的男人跑了,由于当地婚俗中存在虚拟抢婚模式,当地人并不认为这样的事情涉及大是大非。瑞格瑞诉请村议会、亲属集团介入,但均因管辖权限或救济能力问题而不了了之。之后恰巧轮到瑞格瑞担任村议会的轮值主席,但由于心情愤懑,他居然不顾劝告拒绝履职。这下他摊上大事了,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说,他的这一行为导致事件从私法问题上升为公法问题。首先,记载于棕榈叶上的法律明示,这样的玩忽职守行为将给全村带来灾难;其次,此种行为将导致个人社群身份乃至人格的丧失,所以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最后,这是一个法律被谨小慎微、严守正当程序地执行的地方。结果是,瑞格瑞被褫夺身份而彻底放逐,即使兼具传统神衹化身和现代国家首脑权威的国王后来干预,也无济于事。
在对格尔茨刻意深描的这则故事进行速写式的回顾之后,让我们套用梅因在《古代法》中阐明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框架,探讨几个颇为有趣但也许并非实证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按照梅因的理论框架,瑞格瑞所处的社会是一个进步的社会,还是静止的社会?从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相关法律已经被以相当明确的词汇重复镌刻在棕榈叶上,即使不能断言这个社会已经进入了梅因所说的“法典时代”,但明显这些规则已众所周知,并影响了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应该做什么的判断,因此“法律自发的发展即告中止,同时静止社会与进步社会的区分开始暴露出来”。那么这两种社会的根本区别究竟是什么呢?梅因指出,这种区别是在于法律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固有法律与社会需要、社会意见之间缺口被缩小的快慢程度,要言之,程度适中的即是“进步社会”,太慢的则是“静止社会”,而太快的则会导致法律沦为当时流行风尚、社会观念、强权意志或大众哲学的奴婢,其结果是丧失法律本身应有的稳定性及立基于此的权威性。从这一意义上说,梅因不仅给出了两种社会的定义,还明示了此处“进步”的含义不是伦理之善或“善意”,而是法律稳定与社会变动之间互动关系的帕累托最优。笔者承认,上述观点与喀莱顿在1931年古代法导言中的意见相左,并认为喀莱顿引用梅因后期在“古代法制史”中的两个标准,即“有意识地采用对最大多数人给以最大幸福的原则作为立法政策”以及“对待妇女地位的流行态度”,只是梅因理论框架中两种社会某种不完全甚至不一定准确的验证标准,而非实质性的区分标准。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检验上述标准认定的妥当性?让我们代入具体故事情境分析。瑞格瑞妻子与人私奔的行为,因为与习俗和成文法均无明显抵触,且不会产生波及其本人之外的影响,于是当地社群决定对瑞格瑞的诉请置之不理,也就是说其法律体系对此情况决定不作任何回应。如果仅从“对待妇女地位的流行态度”这一角度看,这给予了妇女相当大的人身、婚姻与家庭自由,可谓真正地实现了用脚投票、说走就走,这种“进步性”即使是当今社会也难以望其项背。针对瑞格瑞拒绝履职的行为,由于法有明文且指出会产生危及全村命运的严重后果,因而瑞格瑞失妻之“情”未被纳入考量,而关乎大多数人福祉的村社之“法”被一丝不苟地严格执行了。单独从上述验证标准看,瑞格瑞所处的可谓是一个相当进步、恪守法制的社会。但如果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模式看,在瑞格瑞所处的社会中,法律体系对新出现的社会情绪、现象和需求并未作出任何回应,而是拘泥于僵化地遵从和执行,更遑论其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缺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因而不大可能被梅因归入“进步社会”之列。实际上,梅因在《古代法》中已对此类僵化现象和静止社会的成因,给出了一种基于历史维度的分析结论,即源于“原始法律与宗教的早期联系和同一性”。
第三个问题是,瑞格瑞的社会能否从“静止”走向“进步”?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梅因法律历史学说的三个核心观念,即历史事件的“偶然性”、历史趋势的“决定性”及二者的复杂联系。如果在《古代法》一书的电子版中搜索“偶然”一词,会发现该词出现的频率颇高,且大多与罗马法或西欧法律发展中的偶然事件相关,如偶然发生的法典化倾向、偶然产生的对法律单纯及调和的追求、偶然形成的自然法现代化机遇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等。梅因的另一考察角度是关于趋势性的,如从漫长历史时期中法律社会缺口的弥合过程看,他认为希腊失之太快、印度失之太慢,而罗马则刚刚好,这种趋势对各个民族发展的当下及未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这种偶然性与决定性之间的历时性互动非常复杂,似乎更具有“命定”的意味。例如梅因指出“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针对梅因的这一论断,有学者质疑其法律史理论框架的民族主义倾向,或者将其归入单线进化理论或社会达尔文主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毕竟梅因的理论视角是历史考察而非未来预测,他真正反对的,是通过想象的方式研究和界定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但值得我们警醒的是,与瑞格瑞所处的社会一样,我们自身所处的社会也并非必然或能自然而然地,从静止或半静止走向进步,而是需要不断重审和重构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无限趋近而也许永无止境。
最后,笔者仅想提出而不是真正深入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在法律与社会的二元互动中,何者起到引领作用?就此,梅因的一般结论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梅因的理论框架中,法律被定位跟从和回应的被动角色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显而易见。梅因著作中,对于法律体系与社会实际缺口弥补的强调,是以对法律自身稳定性的强调为前提的,通过拟制、衡平和立法作为媒介,法律与社会在历史上的互动共同成就了进步的社会。在瑞格瑞故事中,村社的法律也许失之过于稳定,个体成员际遇的极度变迁,村社群体的一致同情,乃至连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国王的介入,均未能改变瑞格瑞的法律处境,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至少从历史上和地方性知识看,法律并非总是跟从者,社会也并非总能起到引领作用,二者的自身结构与交互模式均会导致结果的不同。第二,法律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想象?法律想象对于社会现实的意义何在?就此,格尔茨的观点是十分鲜明的,即“法律是意义而不是机制”,“法律是一种社会想象”。更重要的,他指出法律思维对社会现实而言是构建性的。与格尔茨不同,梅因并未就此给出一般性的答案。一方面他坚决反对把“自然状态”的假设作为法律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他也承认自然法作为一种“想象”在法律与社会演进中的重大历史地位,即其实际上是罗马法构建中所比照的“优秀典型”,并且成为继受罗马法之古代世界所接受的“普遍信念”,即使他始终坚持自然法只是发挥了对法律制度“补救性”的职能。如我们所知,瑞格瑞所处的社会与法律深受印度婆罗门思想的影响,而用梅因自己的话说,如果排除自然法理论的因素,他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夸张地说,如果印度法律能有幸得到自然法的加持,瑞格瑞的社会也许就会跻身进步社会之列,瑞格瑞的个人命运也许就被改写,但造化弄人,唯有叹息一声缘浅因深。
受限于篇幅和笔者的学术功力,这篇卷首语借用格尔茨书中的一则故事来讨论与梅因理论框架相关的诸命题,这种“关公战秦琼”的行文方式一定会引来诸多的“不同意”。但笔者也深切知道,这种“不同意”会督促自身更多的学习和更深的思考。在《古代法》这本篇幅甚短但格局宏大的著作中,梅因某种程度上将法律权威的形成原因归于历史偶然,而将法律权威归于理性类型的韦伯可能会不同意;梅因推崇罗马法的单纯、调和和文雅,而认为法律感性是“市井里的人情世故”的格尔茨可能会不同意;梅因对进步社会与静止社会使用二分法,而秉持法律移植理论和全球化理论的学者可能会不同意。
此次受命撰写这篇卷首语,或许是因为19年前的福缘深种。那时笔者师从高鸿钧教授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精读的一本专著就是梅因的《古代法》,并在读书笔记的基础上完成了一篇小论文,重点讨论个人、家族、社群与国家之间的诸种张力与互动。19年后,笔者有幸重回师门攻读博士研究生,且再次在老师的课堂上精读了一遍梅因的《古代法》。老师授课往往旁征博引、鞭辟入里、求真纳新,所以参与课堂的经常不止选课学生,而是师友毕至、高手云集。老师鼓励大家参与讨论,尤其强调可以在课堂上对任何人提出任何不同意见,因此如果你是当堂主讲的汇报人,在如沐春风、怡然忘归之余,也偶尔会受到其他师友的真诚指正,某些批评如小李飞刀例无虚发。硕士毕业后曾工作多年,深知真正能包容和接纳不同意见是多么难能可贵,而这是老师多年倡导与践行的学术精神,也正是本辑专号承蒙学界诸贤支持,踊跃投稿、最终成书的原因之一。
其实,瑞格瑞也是一个执着的“不同意者”,但其所处的社会与法律并未给予这种不同意以有效的关照和回应。谈到梅因的文章,大多会引用一句著名格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那么被褫夺了一切社会身份乃至社会人格的瑞格瑞将何去何从呢?记得老师在导读格尔茨《地方知识》的时候,不止一次提及非常想知道瑞格瑞之后的命运,真可谓智者仁心。
时光荏苒,世事变幻,掩卷沉思,不禁唏嘘。又见瑞格瑞,希望他是自由的和被接纳的,耳际回响起崔健《假行僧》的高亢旋律:
我要从南走到北,
我还要从白走到黑。
我要人们都看到我,
但不知道我是谁。
袁开宇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