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十三卷):现代公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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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代宪法的变革

第一节 绪论

宪法滥觞于西方国家。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最经典的宪法及最深刻的宪法实践都发生在西方世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一些传统欧美强国的宪法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石。而日本,作为东方世界中第一个告别东方政治传统而接受西方宪政文明洗礼的亚洲国家,其宪法研究也是学者们攻城略地的重要一环。此六大国的宪政文明可以说涵盖了整个人类宪政文明史的相当一部分。为此,本章内容将主要围绕这六个国家的宪政文明而展开。我国学界对近代宪政文明的介绍和研究,已有相当多的成果,相较而言,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政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梳理和研究,却有所不足,特别是欠缺系统、全面揭示晚近宪政发展的成果。为此,本编将主题设定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宪法的变革。

一、文献综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上述六国宪法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本章仅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变革的典型特征的文献做些梳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战败国的德国、日本以及意大利等国家都制定了本国新的宪法,重新回到了立宪主义的道路;第二,作为各国宪法最为核心的内容——宪法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并产生了新型的基本权利;第三,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政权践踏人权与宪法的暴行,各国都先后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本节第二部分将专门介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六国的著名宪法学家及其著作,因此,本部分主要以中文文献为主,既包括翻译过来的国外宪法著作及论文,也包括国内学人所著的相关国外宪法著作及论文。综述文献的来源,其中著作主要根据上海图书馆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藏书统计,统计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论文主要根据法学类CSSCI(2012—2013)来源期刊及《中国社会科学》中发表的相关文章统计。

(一)有关“二战”后战败国宪法的确立及发展方面的文献

有关德国宪法的研究,早在民国时期,我国学者就翻译并出版了以《魏玛宪法》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如1922年和1923年分别出版了吴昆吾译注的《德国新宪法》和朱和中翻译的《德国宪法》(见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翻译德国学者的著作,目前翻译的作品包括:商务印书馆于2008年出版的李辉翻译的、康拉德·黑塞所著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法律出版社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版的刘刚翻译的迪特尔·格林所著的《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以及柳建龙翻译的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所著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论》。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著书立作,法律出版社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出版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的《德国公法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及我国学者张千帆的《法国与德国宪政》。此外,2000年和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张千帆的《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一版和第二版),该著作中大量的内容就是有关德国宪政的内容。

就论文而言,《中外法学》1986年第2期和1995年第2期分别发表了石立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简介”和甘超英的“联邦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4期发表了戚渊、李忠翻译的由美国人弗莱德·L.莫里森所写的“两德宪法的合并及其后果”;《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发表了李秀清的“两德统一与德国宪法制度的发展”;《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发表了欧爱民的“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法学家》2012年第1期发表的德国人英格沃·埃布森的“德国《基本法》中的社会国家原则”等。

近年来,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宪法的研究,无论是翻译作品还是我国学者的作品都比较多。月旦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了台湾学者李鸿禧翻译的芦部信喜所著的《宪法》,后该著作的第三版由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翻译并于200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出版了由王贵松翻译的芦部信喜所著的《制宪权》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了由吕昶、渠涛翻译的杉原泰雄所著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了由李力、白云海翻译的三浦隆所著的《实践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了两本翻译的日本宪法著作,一是周宗宪翻译的阿部照熙、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所著的《宪法》,另一是野中俊彦、中村睦男、高桥和之、高见胜利所著的《宪法》(第四版)。该社还于2009年出版了陈鹏翻译的小野梓所著的《国宪泛论》。同时,法律出版社和译林出版社于2009年分别出版了由白巴根等翻译的千叶真、小林正弥所著的《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和魏晓阳翻译的渡边洋三所著的《日本国宪法的精神》。就我国学者的研究而言,时事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了宋长军所著的《日本国宪法研究》,日本的法律文化社于2001年出版了由现代宪法研究会编的《日本国宪法》。

就论文而言,《中外法学》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表了3篇日本学者写的论文,分别是1981年第1期发表的小鸠和司的“战后宪法学的特点”、1983年第2期发表的永井宪一的“日本宪法与战后教育”、1985年第2期发表的小林直树的“关于修改日本国宪法的问题”。此外,1982年第3期发表了我国学者谢次昌的“一年来日本宪法学动向”;《政法论坛》1985年第2期发表了董璠舆的“日本国宪法与天皇地位的变化”;《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发表了蒋迅的“日本当代宪政制度的确立——历史和文化背景的透视”;《环球法律评论》于1996年发表了宋长军的“关于日本宪法修改的几个问题”,1998年第2期和2009年第2期发表了日本学者高见胜利和高桥和之的“日本宪法学说50年”以及“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发表了杨联华的“再论《日本国宪法》的危机”;《行政法学研究》于2011年第1期发表了闫海、曾祥瑞的“宪政、地方自治与地方财政法制——日本法的经验与借鉴”等。

(二)有关宪法权利发展方面的文献

现代宪法非常重视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基本权利也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之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的立宪实践也是紧紧围绕这一主题进行的。

目前国内公开出版的有关这方面研究的文献以翻译美国学者的作品和研究美国人权发展为主。就著作而言,法律出版社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出版了由孙文恺翻译以及张力、张朝霞翻译的美国学者布鲁斯·阿克曼所著的《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和《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两本著作,之后,该社还于2006年出版了金朝武、刘会春翻译的美国学者凯斯·R. 孙斯坦所著的《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三联书店1996年出版了赵晓力翻译的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所著的《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华夏出版社2004年出版了由吴辉翻译的美国学者马克·E. 沃伦所著的《民主与信任》;新星出版社2005年出版了由刘擎、殷莹翻译的美国学者欧文·M. 费斯所著的《言论自由的反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了田雷翻译的美国学者斯蒂芬·布雷耶所著的《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了毕洪海翻译的美国学者罗伯特·C. 波斯特所著的《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

群众出版社1984年出版了李克强等翻译的英国学者丹宁勋爵所著的《法律的正当程序》;新华出版社2003年出版了徐葵等翻译的俄罗斯学者安德兰尼克·米格拉尼扬的《俄罗斯现代化与公民社会》;商务印书馆2013年出版了李锦辉翻译的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所著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此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了我国学者邱小平所著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了我国学者丁玮所著的《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

就论文而言,早在1982年《中外法学》第3期就发表了周新铭的“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新趋势——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的一些特点”,此外,该杂志1992年第5期发表了张烽的“西方国家宪法中人权保障的演变及其实质”。就研究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的文献数量而言,目前大量文献是以美国宪法的权利保护以及正当程序原则为主。其中《环球法律评论》,自1981年陆续发表了几篇美国学者相关的论文,如1981年第6期发表了美国学者路易·亨金辛的“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1985年第3期发表了美国学者玛丽·杰·埃尔芬的“美国宪法男女平等权利修正案失败的剖析——过去与现在失败的教训”、1986年第1期发表了美国学者詹姆斯·佛利德曼的“美国宪法传统中的权利理论”、1995年第3期发表了美国学者钱德纯的“试论中美宪法权利”等文章。此外,《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还发表了郭春镇的“从‘限制权力’到‘未列举权利’——时代变迁中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了龙显雷的“谈美国宪政的言论自由——“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历史分析”;《法学家》2005年第6期和2007年第2期分别发表了郑贤君的“宪法权利体系是怎样发展的?——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展开:司法创制权的保护”以及刘太刚的“表达自由: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宪政基石”;《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发表了胡敏洁的“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学理与实践”;《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发表了赵娟、田雷的“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发表了马平的“宪法上的自由之极限:美国‘劳伦斯案’评析”。就美国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政法论坛》1990年第1期和1995年第5期分别发表了曾尔恕的“论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以及王继忠的“论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对自由经济的保护”;《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也发表了杨炳超的“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

针对其他国家基本权利研究的文献主要有: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了张翔主编的《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一辑):基本权利总论》;《法学》2009年第3期发表了德国学者伯阳(Bjorn Ahl)的“德国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法学家》2010年第6期发表了周云涛的“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发表了钱福臣的“解析阿列克西宪法权利运用的比例原则”;《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发表了陈道英的“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中外法学》1991年第5期发表了日本学者铃木敬夫的“亚洲宪法与人权思想——战后日本法学上赖特布鲁法理论的意义”;《法学家》2007年第3期发表了刘杰的“日本宪法上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

(三)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研究方面的文献

就违宪审查制度而言,目前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普通法院审查为代表的“分散式”违宪审查模式;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如法国、德国等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进行审查的“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就研究而言,主要包括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研究“分散式”违宪审查模式的文献。其中著作主要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谌洪果翻译的美国学者西尔维亚·斯诺维斯的《司法审查与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出版的任东来、孙雯、胡晓进等翻译的美国学者麦克洛斯基的《美国最高法院》;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5年出版的杨智杰翻译的美国学者马克·图什内特的《把宪法踹出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杜强强、刘国、柳建龙翻译的美国学者基思·E. 惠廷顿的《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田雷翻译的美国学者阿奇博尔德·考克斯的《法院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姚中秋翻译的美国学者亚历山大·M. 比克尔的《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胡敏洁、苏苗罕、李鸻翻译的美国学者查尔斯·弗瑞德的《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张卓明翻译的美国学者约翰·哈特·伊利的《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

其中的论文主要有:《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发表了杜强强的“宪法修改与司法审查——以美国的宪政实践为中心”;《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发表了程汉大的“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发表的王绍喜的“论宪法裁决中的实体价值——以美国宪法司法审查的理论解说为中心”;《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发表了蒋银华的“美国疑难宪法案件司法审查的两种模式及其补偿——以‘个案宪法权利’的证立为视角”。

此外,采用“分散式”违宪审查的国家还有日本、英国等,对此,学者们研究的文献有:著作方面主要是商务印书馆于2008年出版了裘索的《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和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了赵立新的《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论文方面主要包括:《环球法律评论》1985年第1期发表了日本学者芦部信喜的“日本违宪判断的方法——结合案例所作的理论分析”;《比较法研究》在1988年第2期和2007年第5期分别发表了华夏的“日本宪法诉讼的特点”和张允起的“日本宪法诉讼的理论、技术及其问题”;《法学家》1995年第5期发表了杨建顺的“日本宪法诉讼理论与实践发展评述”;《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分别发表了童之伟、姜光文合写的“日本违宪审查学说面面观”和“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有关英国的违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文献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了何海波的《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法学》2008年第2期发表了童建华的“以英国为个案看不成文宪法国家的违宪审查”。

第二,研究“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的文献。就著作而言,以研究德国、法国以及俄罗斯的违宪审查为主。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出版了施启扬的《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了刘飞翻译的德国学者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出版的由苏永钦等翻译的德国学者彼得·巴杜拉(Peter Badura)和霍斯特·德莱尔(Horst Dreier)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了童建华的《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了尤晓红的《俄罗斯宪法法院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出版了韩亚光的《俄罗斯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了刘向文、韩冰、王圭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研究》。

就论文而言,《环球法律评论》分别于1989年第3期和1993年第1期发表了德国学者A. 布兰肯纳盖尔的“联邦德国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刘兆兴的“德国宪法法院的管辖权”;《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发表了谢华海的“联邦德国宪法诉讼制度评介”;《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发表了欧爱民的“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环球法律评论》1999年第3期发表了任允正、于洪君的“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监督制度”;《环球法律评论》1979年第6期发表了法国学者让·里昂的“法国对于法律合宪性的监督”;《法学评论》1990年第4期发表了林原的“法国宪法监督的历程”;《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发表了朱国斌的“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

第三,对违宪审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献。就违宪审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献主要集中于我国学者的研究。著作主要有: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了胡建淼的《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了陈道英的《日美司法审查研究》;译林出版社2012年出版了张千帆等著的《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出版了孙谦、韩大元主编的《宪法实施的保障》。论文主要有:《现代法学》1982年第3期发表了崔卓兰的“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简介”;《当代法学》1993年第3期发表了倪星的“美法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5期发表了付子堂“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发表了朱蔚平的“美、法两国总统宪法监督权之比较”。

二、宪法学家与作品

(一)美国

1. 劳伦斯·却伯

劳伦斯·H. 却伯(Laurence H. Tribe )1941年10月10日出生于中国上海,美国当代宪法学大师。父母是逃避纳粹迫害而到上海寻求庇护的俄罗斯籍犹太人,其人生的最初几年就是在上海度过的。作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长的儿童,却伯从小就体会到了恣意权力的不公正,也许正是这一经验塑造了他日后的职业人生,总是将相当一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探讨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如何促进自由和人性尊严。〔美〕劳伦斯·却伯:《看不见的宪法》,田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中译本“序言”。1947年,六岁的却伯随家迁往美国,1962年,却伯以最优异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数学系,同年进入法学院学习,1966年获哈佛法学院法律博士学位,此后任教于哈佛法学院,并长期担任拉尔夫·泰勒宪法学讲座教授。2004年起,却伯晋升至哈佛大学最高教职——卡尔·洛布校级教授。却伯培养的学生苏利文(Kathleen Sullivan)、多夫(Michael Dorf)也是美国有影响力的宪法学大家,此外,却伯也是奥巴马总统的老师。

却伯不仅是一位卓越的宪法理论家,也是宪法领域内一流的上诉审律师。他曾经参与了35件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和26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包括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担任戈尔的辩护律师)、1986年的鲍沃思诉哈德维克,却伯被誉为“这个时代最伟大的上诉审律师”。他出版的书籍及发表的文章有一百多部(篇),主要著作包括《美国宪法》(1978)、《解读宪法》(1992)、中译本由陈林林、储智勇翻译,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看不见的宪法》(2008)等。却伯被认为是美国宪法学界的翘楚,真正的宪法学体系化大家。在学术上,他的代表作《美国宪法》(初版于1978年,并在1979年和2000年出了增修版)是美国宪法学界极富影响的著作,并且在“1978以来的法学体系书引证率排名”中位列第一。

《看不见的宪法》是却伯2008年的最新力作,除“开场白”外,该著作共分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第二部分“论域的定义”、第三部分“超越文本的探索”、第四部分“自由和平等的内容与政府权力的边界”、第五部分“看见‘看不见的宪法’”。在该著作中,却伯证明了“看得见的宪法”不是宪法研究的全部,宪法的全部意义不可能仅仅通过解读宪法文本就可以得到理解。宪法不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单词序列;它是一组理念,这些理念具有自己的历史,而且建立在更加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上,而书面文字只不过是对这些历史和原则的不完整表达。著作中进一步为读者描绘了如何去发现“看不见的宪法”的6种宪法解释方法,即几何学(Geometric)解释、测地学(Geodesic)解释、全球性(Global)解释、地质学(Geological)解释、重力学(Gravitational)解释、陀螺式(Gyroscopic)解释。由于却伯具有的哈佛大学数学系功底,他在书中描写的这6种解释方法,用数理学原理来解释法律,也令人耳目一新。Laurence H.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08.

2.卡斯·桑斯坦

卡斯·桑斯坦(Cass R. Sunstein),出生于1954年,目前为哈佛大学终身教授,风险规则项目主任,在宪法、行政法、环境法、法律与行为经济等领域有较高造诣。1978年以优等生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本杰明·卡普兰法官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瑟古德·马歇尔法官的助手,后来在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担任法律顾问。1981年至2008年,在多个法学院任教。桑斯坦曾多次在国会的多个委员会上作证,也曾参与多个国家的宪法制定工作,包括乌克兰、波兰、南非、俄罗斯等。桑斯坦是美国人文与科学研究院成员,曾任哥伦比亚大学塞缪尔·鲁宾访问教授、美国律师协会权力与政府组织分离委员会副主席、美国法学院协会行政法分会会长、美国律师协会FTC委员会会员、奥巴马政府信息与规制事务办公室主任。

桑斯坦著作等身,包括《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1990)中译本由钟瑞华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偏颇的宪法》(1993)中译本由宋华琳、毕竟悦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民主与自由言论问题》(1993)、《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1996)中译本由金朝武翻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1997)、《就事论事》(1999)中译本由泮伟江、周武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设计民主》(2001)中译本由金朝武等翻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网络共和国》(2002)、《风险与理性》(2002)中译本由师帅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为什么社会需要不同的意见》(2003)、《恐惧的规则》(2005)中译本由王爱民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权利法案》(2006)、《最差的情形》(2009)中译本由朱景文、刘坤轮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论谣言》(2009)中译本由张楠迪扬翻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法律与幸福》(2010)、《更精简:政府的未来》(2013)、《阴谋理论与其他危险思想》(2014)、《为什么助推:自由派家长主义的政治学》(2014)。

代表作之一《恐惧的规则:超越预防原则》分析了恐惧与法律的关系,其中的一些学术观点如自由派家长式作风理论,视角独特,具有启发性。桑斯坦认为,预防作为环境、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原则,在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确认。但是,这一原则是失败的。风险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预防全部的风险。预防原则应当进行重构,代之以灾难预防原则,即对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在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措施的成本。桑斯坦运用心理学和经济行为学理论研究恐惧心理的形成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著作中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将为国内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美〕凯斯·R. 桑斯坦:《恐惧的规则——超越预防原则》,王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封底介绍”。

3.布鲁斯·阿诺德·阿克曼

布鲁斯·阿诺德·阿克曼(Bruce Arnold Ackerman),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耶鲁大学法学院和政治系教授。阿克曼1943年出生于纽约市,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1964)和耶鲁法学院(1967),曾任教于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耶鲁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自1987年始担任耶鲁大学斯特林法学与政治学讲座教授。阿克曼教授在政治理论、美国宪政与比较宪法领域内卓有贡献,其代表作包括《自由国家中的社会正义》(1980)以及阐释宪法史的多卷本著作《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2010年他因《美利坚共和国的衰落》中译本由田雷翻译,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版。的出版而入选《外交政策》评选的全球百大思想家。阿克曼是美国人文与科学研究院成员,美国哲学协会亨利·菲利普法学终身成就奖的获得者。

《我们人民》多卷本由《我们人民:奠基》(1991)中译本最初由孙力、张朝霞翻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013年又作为《阿克曼文集》中的一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汪庆华译的新译本。、《我们人民:转型》(1998)中译本最初由孙文凯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9年修正版;2014年又作为《阿克曼文集》中的一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田雷翻译的新译本。与《我们人民:民权革命》(2014)组成,其被认为是“过去半个世纪在整个宪法理论领域内所进行的最重要的工程”。阿克曼的理论追求是要发现美国宪政的本土资源,重新讲述美国宪政史。在重新发现美国宪法的理论之旅中,阿克曼的出发点是“二元民主”,在此基础上建构出他的一整套论述。所谓二元民主是指:美国宪政内设了两种政治决策的过程,第一种是人民得以出场的宪法政治,“处身于激情被压制的危机之中”,美国人民可以动员起来,启动宪法改革的公共审议,在深思熟虑后给出高级法意义上的决断。第二种是日常的常规政治,它们发生在两次宪政时刻之间,在常规政治中,人民回归他们的私人生活,而授权他们选出来的代理人去进行政治议题的民主审议。参见田雷:“重新讲述美国宪政史——《阿克曼文集》总译序”,载〔美〕阿克曼:《我们人民:转型》,田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汉斯·凯尔森

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是著名的法理学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之一,开创了纯粹法学派,但同时也是著名的公法学家。从其学术发展看,凯尔森先是公法学家,然后才成为法理学家。通常认为其乃奥地利人,但其后来入了美籍。尽管其在20世纪上半叶就声名在外,庞德早在1934年就称之为“当今法学的领军人物”,但其学术在20世纪下半叶仍有发展,且影响力不减,哈特在1963年把他誉为“当代最令人鼓舞的分析法学家”。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英译者导言:论凯尔森在法学中之地位”)。尤其是其所创设和推崇的宪法法院模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被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与美国普通法院模式分庭抗礼的一种司法审查模式。考虑到上述因素,本书将凯尔森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公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来做介绍。感谢张千帆教授在课题评审会上关于遗漏凯尔森的批评意见。张千帆教授是我国较早关注到并译介凯尔森关于宪法法院和司法审查方面学术成果的学者。参见〔奥〕凯尔森:“立法的司法审查:奥地利和美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张千帆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凯尔森于1881年出生于奥匈帝国城市布拉格一个讲德语的犹太下层中产阶级家庭,两岁时迁至奥京维也纳。20岁时入维也纳攻读法律,25岁时取得博士学位,后又一年多时间参加公法学家耶利内克主持的讨论课。30岁时出版《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并取得维也纳大学法律系教席,讲授公法与法哲学。37岁时,被奥地利新成立的共和政府总理任命为新宪法起草人。凯尔森起草了该宪法的六个主体部分,包括“国家机构与程序”以及“宪法法院”等内容。38岁成为维也纳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全职教授,并创办《公法杂志》。39岁时,其所领衔起草的奥地利联邦宪法生效(经修改至今有效),出版《主权问题与国际法理论》。40岁时,荣任奥国宪法法院法官。44岁时出版《宪法的一般理论》。49岁时,其宪法法院法官职务被免除,受德国科隆大学邀请担任国际公法教授。50岁时与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Carl Schmitt)论战,出版《谁是宪法捍卫者》。51岁任科隆大学法学院院长。1933年,其52岁那年,纳粹上台,因犹太人身份被免教职,赴瑞士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3岁,出版《纯粹法理论》。1940年,其59岁,为避第二次世界大战,来到美国,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任霍姆斯讲座教授。1942年,61岁入美籍。64岁出版《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由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商务印书馆2013年新版。74岁出版《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中译本由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1973年,其以92岁高龄去世,出版《法律与道德哲学论文集》。后其《规范的一般理论》《正义的幻象》等遗著被整理出版。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18—431页。

凯尔森主张应然与实然的严格区分,坚持方法论上的二元主义,认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只应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源于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源于法律之外的道德、伦理或政治上的价值判断和正当性,也不是源于事实层面的有效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上溯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的效力则源于新成立国家的第一部宪法,而这第一部宪法的效力源于“基本规范”(basic norm)这一假设性的规范。由此,他认为“法律秩序并不是一种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其规范等级秩序理论,对于宪法作为最高法的理论观点以及违宪审查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接受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也捍卫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的自治性和法学的纯粹性。晚近,其方法二元论对于我国宪法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突出表现在规范宪法学的兴起。尽管我国规范宪法学也并非严格遵循“方法二元论”,而是有所改善,但无疑仍将其作为一个方法论上的出发点。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以下。

(二)英国

1.亚当·汤姆金斯

亚当·汤姆金斯(Adam Tomkins)是英国公法领域的权威,擅长宪法,并对英国宪法、欧盟宪法、比较宪法、宪法理论和宪法史有相当的兴趣和研究。汤姆金斯2003年进入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任教,之前曾任教于牛津大学的圣凯瑟琳学院(St Catherine’s College)(2000—2003年)、伦敦大学国王学院(1991—2000年)。在2009年,他被任命为上议院宪法委员会法律顾问。1991年以来汤姆金斯是法律学者协会的成员,2004年以来为理事会成员,1998年以来是议会研究组的成员,也是苏格兰公法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汤姆金斯访问过多伦多大学、昆士兰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等大学,在多地做过讲座,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汤姆金斯发表了大量有关英国宪法与行政法以及欧盟法律的著作,单独或与他人合著了六本著作,他在各种法律评论中撰写了80余篇论文。他的著作中引证最多的是《公法》Adam Tomkins,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和《英国政府和宪法:文本、案例和材料》。Colin Turpin & Adam Tomkins, 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th Edition,2011.

《公法》系统介绍了英国公法,分析了宪法和行政法的中心问题——权力和责任问题,其中包括不成文宪法的特性、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变动关系、分权、皇室持久的影响、议会的角色和职能、责任政府问题、司法审查和人权等问题。作者认为英国宪法的最重要特征不是其“不成文”特征,而在于其“政治性”特征。

2.安东尼·布拉德利

安东尼·布拉德利(Anthony Bradley),1934年出生,文学硕士、法学硕士(剑桥大学),1993年名誉法学博士(斯塔福德郡大学),在做律师之前,他是爱丁堡大学的宪法教授,其研究专长包括宪法和保护人权,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领域。

安东尼多次在英国和英联邦就宪法事宜提出法律建议,曾多次参与英联邦秘书处的行政法专题研讨会。1992年至1998年,担任英联邦秘书处的行政法律和人权顾问。1998年,就国会特权事项向上议院和下议院联合委员提出决策依据。1999年,就上议院改革事项担任皇家委员人权顾问。2002年至2005年,担任上议院宪法特别委员会法律顾问。2002年,被任命为欧洲民主法律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的英国成员之一。他对格鲁吉亚的宪法和黑山宪政改革提出过法律建议。 2006年,他就立法进程事项向议会会议联合委员会提出决策依据。2007年,他向上议院宪法委员会就其咨询的行政、司法和议会之间的关系事项,提出法律建议,2009年,他向同一机构就紧急状态立法的宪法含义提供依据。

代表作品是其合著的《宪法与行政法》(2007)和《欧洲人权法:文本与材料》(2008年)。其中《宪法与行政法》一书试图为我们提供一份有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公法的资料翔实、内容权威的说明。该书认为,在国家层面,公法是在为政府行为及“人民的领导者和代表者”与“被他们统治的人民”提供国家范围内的正式框架。在该框架内国家的宪法是最为显著的部分,包括确定国家存在的基础、明确政府主要制度,并宣告人民权利的成文法典。从内容上而言,该书分为4篇32章:第一篇“宪法的一般原则”,讨论了“宪法的定义与范围”“宪法的渊源与性质”“英国的结构形式”“议会至上”“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关系”“法治”“责任制政府”“英国与欧洲联盟”等内容;第二篇“政治制度”,讨论了“议会的组成与会议”“议会的职能”“议会的特权”“国君与君主特权”“内阁、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体系”“公共机构与规制机构”“对外事务与英联邦”“武装力量”“财政、公共开支与经济”“法院与司法体制”等内容;第三编“公民与国家”,讨论了“人权的性质与保护”“公民资格、移民和引渡”“警察和个人自由”“对隐私的保护”“表达自由”“结社与集会自由”“国家安全和官方机密”“紧急权力与恐怖主义”等内容;第四编“行政法”,讨论了“行政法的性质与发展”“授权立法”“行政司法”“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一)”“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二)”“公共机关和政府的责任”等内容。A. W. Bradley and K. D. Ewing,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4th edition,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7.

(三)德国

1. 约翰尼斯·狄克曼

约翰尼斯·狄克曼(Johannes Dieckmann,1893—1969),生于奥特斯贝格,曾在柏林、吉森和哥廷根学习经济学和哲学。他1918年参加德国人民党。从1949年至1969年,他是东德人民大会的主席。他曾多次前往东德境外访问,在与《明镜周刊》等媒体进行的访谈中,他多次阐释了“社会主义的力量(die sozialistische Macht)应受尊重”的宪法理念,产生了广泛与深远的政治影响;在生命的最后一些年里,这位德累斯顿荣誉公民成为东德人民道德政治统一的统一社会党梦想的象征。

其代表作是《在社会主义的全面建设中其他卫星党的新闻机构的特定功能》。Johannes Dieckmann, Die spezifische Funktion der Presseorgane der anderen Blockparteien beim umfassenden Aufbau des Sozialismus, Verlag J. A. Barth, 1965.该著作原文是约翰尼斯·狄克曼做的一个报告。卫星党是在原苏联与原东德社会主义国家中参加议会与政府的主要执政党之外的政党,它们与主要执政党不存在竞争关系。约翰尼斯·狄克曼在该报告中对于卫星党的新闻机构在社会主义整体建设框架中的地位与功能做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他承认卫星党的新闻机构可以在社会主义全面建设进程中发挥自身的特有功能,并对这一功能的特殊性质予以阐述与强调。在报告的整体思路上,约翰尼斯·狄克曼着重于阐述社会主义的特有政党体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齐格弗里德·马姆佩

齐格弗里德·马姆佩(Siegfried Mampel,1913—2002),联邦德国著名宪法学教授,从事民主德国法律体系研究近五十年时间。他出生于哈勒,先后在哈勒、罗斯托克与柏林学习法律。1939年他参加德国军队,之后被盟军俘虏,1945年他被美军释放。1963年,他在慕尼黑政治学院任讲师;1967年,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1977年,他被任命为柏林自由大学名誉教授。1978年4月19日,他参与创建了德国研究协会,并担任它的第一任主席直到1992年。其主要著作包括《德国苏占区内的宪法》Siegfried Mampel, Die Verfassung der Sowjetischen Besatzungszone Deutschlands, Metzner, 1962.《德国中部人民民主秩序》Siegfried Mampel, Die volksdemokratische Ordnung in Mitteldeutschland, Metner, 1963.《德国中部的法律:国家理论与法律学说、宪法》Siegfried Mampel, Das Recht in Mitteldeutschland: Staats-und Rechtslehre, Verfassungsrecht. Carl Heymanns Verlag, 1966.《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Siegfried Mampel, 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A. Metzner, 1982.《欧洲一体化与德国的问题》Jens Hacker, Siegfried Mampel, Europäische Integration und deutsche Frage, Duncker & Humblot, 1989.《波兰的改革和东德的革命性创新》Siegfried Mampel, Alexander Uschakow, Die Reformen in Polen und die revolutionären Erneuerungen in der DDR, Duncker & Humblot, 1991.与《极权主义统治体系》Siegfried Mampel, Totalitäres Herrschaftssystem, Duncker und Humblot, 2001.

《极权主义统治体系》是齐格弗里德·马姆佩的代表作。该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极权主义统治体系的概念内涵、类型、规范特质、价值表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它重点分析了与极权主义统治体系密不可分的政治权力问题,具体研究了政治权力的垄断与属性问题,论述了不受束缚与不受控制的权力运用产生的问题与影响。此外,它细致考察了救赎教义学说的概念、内容以及对极权主义统治体系的三个层面的影响,并将极权主义掌权者的特定工具手段明确划分为执政党、恐怖体系、意识形态灌输以及中央控制和计划经济诸种类型,从而指出了极权主义统治体系得以存在的历史背景、社会基础与它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

3.迪特尔·格林

迪特尔·格林(Dieter Grimm),1937年出生,是德国当代著名宪法学者,出生于卡塞尔。1987年至1999年,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2001年至2007年,任柏林高等研究院院长;2001年起,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4年起,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8年起,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他分别于1971年与1979年在法兰克福大学获授博士学位与取得教授资格。1979年至1987年,在比勒费尔德大学任教,担任公法教授; 1999年以来,在柏林洪堡大学担任教授。

其论文“法治国之革新作为民主之先决条件?”Dieter Grimm, Reformalisierungdes Rechtsstaats als Demokratiepostulat?in: JuS 1980, 704-709.在1980年曾引发一场争论。其主要著作包括《市民社会中的法律与国家》Dieter Grimm, Recht and Staat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 Suhrkamp Verlag KG, 1998.《1776至1866年德国宪法史》Dieter Grimm,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1776-1866, Suhrkamp Verlag, 1988.《宪法的未来》Dieter Grimm, Die Zukunft der Verfassung, Suhrkamp Verlag, 1991.《宪法与政治》Dieter Grimm, Die Verfassung und die Politik, C. H. Beck, 2001.和《宪法的未来Ⅱ:欧洲化与全球化之影响》Dieter Grimm, Die Zukunft der Verfassung II: Auswirkungen von Europäisierung und Globalisierung, Suhrkamp Verlag, 2012.。其代表作《宪法的未来》指出:宪法是现代诸多重大革新之一,它把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保护公民抵御国家的不法侵害;它建构出一种基本合意,在此合意框架内平息政治争议。在20世纪,宪法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运作实施。在当今世界,没有宪法的国家寥寥可数。但是,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宪法已经不能把所有公共权力的承担者拉入自己的约束之下”。因此,“人们也就可以推论,认为宪法也不应再去规范国家行为的所有领域。是否对宪法的理解作出变革,就能够接纳它的效力损耗,或者说,宪法是否应该只关注一部分秩序,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德〕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该书是刘刚编译的论文集。

4.阿列克西

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年出生于德国奥尔登堡,1968年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先后执教于哥廷根大学、基尔大学,曾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讲席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论证理论》(法兰克福1978年第1版,1983年重印,1991年第2版)、《基本权利理论》(巴登—巴登1985年)、《法概念与法效力》(弗赖堡/慕尼黑1992年)、《柏林墙射手案:论法、道德与可罚性》(汉堡1993年)等,其中《法律论证理论》《基本权利理论》为其代表作。前者奠定了其在法哲学界的地位,后者奠定了其在宪法学界的地位。其有关法哲学方面的论著大多已有中译本,参见舒国滢译的《法律论证理论》(2002),朱光和雷磊译的《法·理性·商谈》(2011),雷磊编译的《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2012),其中后两本书是编译者将作者的德语论文编译成书的,上述三书都纳入了许章润和舒国滢主编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西方法哲学文库”中。

《基本权利理论》一书对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结构与适用方式有着独到的见解。书中提到,基本权利在性质上可理解为原则,而作为原则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极佳化命令,即要求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被实现。事实上的可能指原则实际可适用的范围,法律上的可能则要求权衡相冲突的不同原则,并划定各自的适用范围。由此发展出精致的基本权利适用的比例原则理论。参见雷磊:“基本权利、原则与原则权衡”,载《法律方法》(第1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89页。该书已出英译本,译者为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学教授尤利安·里弗斯(Julian Rivers),他评论此书时说: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虽是基于德国基本法和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实践发展出来的,但是对于像英国这样的判例法传统国家也具有重要意义。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xvii-xix.

(四)法国

1.路易·法沃赫

路易·法沃赫(Louis Favoreau,1936—2004)是法国当代著名宪法学家,出生于法国西南部的比利牛斯—大西洋省(Pyrénées-Atlantiques),于1962年在巴黎大学法学院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并获优胜奖,后在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和行政法,其间成为法学院院长。1977年至1982年,他担任艾克斯马赛大学的校长。此外,他曾经担任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Bosnia and Herzegovina,简称“波黑”)宪法法院的副院长、艾克斯马赛大学名誉校长和宪法司法研究所所长、法国宪法学会(AFDC)会长、国际宪法学会(IACL)荣誉主席(Honorary President of the IACL)。他被认为是关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和违宪审查方面的研究专家,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他是德国图宾根大学、日本中央大学、德国萨尔布吕肯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希腊雅典大学和西班牙马德里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1990年,法沃赫与狄第耶·毛斯(Didier Maus)一起创办了《法国宪法杂志》(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法沃赫的著作主要包括:合著《宪法委员会重大判决选编》(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Paris,2011,Dalloz),主编《基本自由法》(Droi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2012,Dalloz),合著《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Paris,PUF,2005),主编《宪法》(Droit constitutionnel,2006,Dalloz)、《欧洲各国的宪法法院与基本权利》(Cours constitutionnelles européennes et droits fondamentaux,1999,Economica)、《各国宪法法院》(Les cours constitutionnelles,1986,PUF)、《法律和条例的范围》(Le domaine de la loi et du règlement,1981,Economica)等。

法沃赫关于违宪审查方面的多篇论文被翻译成中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西欧一些国家的宪法法院》(王立宪译,《国外法学》1985年第4期)、《欧洲的违宪审查》(载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 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欧美宪法司法模式比较研究》(金邦贵、施鹏鹏译,《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2.弗朗索瓦·吕歇尔

弗朗索瓦·吕歇尔(François Luchaire,1919—2009),法国宪法学家和政治家,出生于法国西部海滨城市拉罗谢尔(La Rochelle)。吕歇尔在法国西北部的瑟堡(Cherbourg)完成中学学业,随后,他进入法律学院学习,毕业后在法国中部城市卡恩(Caen)担任律师。1939年,他加入海军。“二战”期间参加“自由法国”(Forces Françaises Libres)抵抗组织。1945年,吕歇尔通过大学教师资格会考(Agrégation),从此进入法学研究领域。1949年成为南希第二大学(l’Université Nancy-II)公法教授。

吕歇尔在法国宪法和政治领域十分活跃,经历十分丰富。他曾作为宪法专家参与法国1958年宪法的制定。在1965年至1974年期间,他担任宪法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著名的1971年的“自由结社”案的审查工作。1971年,他参与创建巴黎一大(佩特农·索邦大学),并成为该校的第一任校长。1972年参与创建“左派激进党”(Parti radical de gauche,PRG)。1974年至1979年,担任欧洲大学校长协会副主席(Vice-président de la Conférence des Recteurs Européens)。1984年,吕歇尔担任海牙国际法院法官。同年,他参与创建国际宪法学会并担任主席直至1996年。1989年,他被任命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顾问。因为宪法领域的突出成就,他在1993年至1997年担任安道尔(Andorre)宪法法院的法官,并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担任院长。2009年,吕歇尔在巴黎去世,法国著名的《世界报》以“第五共和国的奠基者”为题称颂其功绩。Mort de François Luchaire, l’un des fondateurs de la Ve République, Le Monde, 10 août 2009.巴黎第一大学专门编辑出版了《弗朗索瓦·吕歇尔:一名为共和国服务的共和主义者》一书以资纪念。Maus Didier et Bougrab Jeannette, François Luchaire, un républicain au service de la République, Paris, Publication de la Sorbonne, 2005.

吕歇尔的学术成果十分丰富,根据宪法委员会官方网站的资料,包括著作33部,关于宪法和宪法委员会的论文124篇,其他论文22篇。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 fr/conseil-constitutionnel/root/bank_mm/memebres/luchaire_francois. pdf,2012年12月3日最后访问。论著中影响较大的有:《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1—3卷)、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I—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 Paris, Economica, 1997;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II - Jurisprudence—Première partie: L’individu, Paris, Economica, 1999;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III - Jurisprudence - Deuxième et troisième parties: L’Etat, Paris, Economica, 1999.《1848年宪法的诞生》(Naissance dune constitution: 1848,Fayard,1998)、《法国海外领地的宪法地位》(Statut constitutionnel de la France doutre-mer,Economica,1999)、《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La protection constitutionnelle des droits et des libertés,Economica,1999)、《新喀里多尼的宪法地位》(Le statut constitutionnel de la Nouvelle-Calédonie,Economica,2000)、《法国和美国宪法法官比较研究》(Le juge constitutionnel en France et aux États-Unis:étude comparée,Economica,2002)、《欧洲法在法国的适用》(Le droit européen:son application en France,Eonomica,2006)等。

(五)俄罗斯

在此,仅选择古塔费尼·奥列格·叶梅利扬诺维奇(КутаФин Олег Емельянович,1937—2008)予以介绍。古塔费尼是苏联和俄罗斯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宪法领域的专家,俄罗斯科学院委员会主席团成员、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俄罗斯著作权协会荣誉会员,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莫斯科国家法律大学前校长。

古塔费尼出生在敖德萨州萨弗兰地区的巴什卡村的一个公务员家庭。1954年,他考入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学习,195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获得“红色奖状”。1956年至1961年,他担任莫斯科国立大学苏联列宁主义共青团书记,同时被选为苏联共青团莫斯科市委员会委员、苏联大学生苏维埃主席团成员、苏联青年团体委员会委员。从1964年开始,他进入全苏函授法律大学(现在的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任教,1965年通过副博士论文答辩,1970年获得副教授职称。1971年进入莫斯科国立大学,1973年至1982年间担任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79年他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两年后获得教授职位。

古塔费尼的学术生命大部分是在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度过的。1987年至其在世一直担任全苏函授法律大学校长。学校凭借于他的努力,成为了国内最大的法科高等院校,现在在欧洲法科高等院校中还具有较高的地位。此外,从1989年开始兼任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宪法和国家法教研室主任。古塔费尼的一生著有大量专题学术著作和论文以及教科书,是俄罗斯宪法和国家法领域的著名专家,发表了200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24部专著和20多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如《俄罗斯的国民身份》(2003)、《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的不受侵犯》(2004)、《俄罗斯的自治权》(2006)、《俄罗斯联邦宪法主体》(2007)、《俄罗斯的宪法学派》(2008),参编的教科书有《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在其主持之下并在国内出版的第一部教学讲义《俄罗斯联邦国家法》和教科书《俄罗斯联邦宪法》。其教科书《俄罗斯联邦宪法》让他在2002年荣膺俄罗斯联邦总统奖。可以说,他是俄罗斯宪法学家中的中流砥柱。

(六)日本

1.宫泽俊义

宫泽俊义(みやざわ としよし,1899—1976),日本宪法学家,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贵族院议员,日本著名宪法和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的衣钵弟子。宫泽俊义被誉为日本现代宪法学界的最高权威。出生于日本的长野县长野市,1923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1925年留校担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副教授,之后留学欧美,归国后于1934年担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教授,1946年被敕选为贵族院议员,1949年10月5日当选为日本学士院会员,1959年从东京大学退休后担任东京大学名誉教授,立教大学教授(主要研究宪法和法国公法),同时也是立教大学法学部创始人。1965年至1971年期间,宫泽俊义作为第四任执委会仲裁长在日本棒球机构任职。1969年被授予“文化功勋者”称号。

宫泽俊义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著作有《日本国宪法》《宪法讲话》《宪法的原理》《宪法与裁判》《宪法与政治制度》《天皇机关说事件》等。其中《日本国宪法》是宫泽俊义在宪法学以及宪法解释方面最具权威性的代表著作。该书通过对日本国宪法的细密研究和注释,对于理解自资产阶级立宪以来的有关宪法的基本原理,对于研究和了解日本国宪法及其他各国宪法,都有重要参考价值,并对日本宪法解释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全订日本国宪法》是宫泽俊义的继承者、日本当代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根据日本社会情况的变化对《日本国宪法》补订而成。该书的中译本就是由董璠舆翻译的《日本国宪法精解》。〔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2.芦部信喜

芦部信喜(あしべ のぶよし,1923—1999)出生于长野县驹根市,日本宪法学者,日本学士院会员,1993年被授予“文化功勋者”称号,是日本宪法学界的代表性人物。

芦部信喜于1943年10月进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系的政治学科。后入伍,任日本军二等兵、少尉。1946年复学,194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后留校在宫泽俊义的指导下工作。1952年任助教授。后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留学。1962年以《宪法制定权研究》获得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3年起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1984年退休后任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并于同年任学习院大学教授,1994年任放送大学教授。1994年至1996年期间担任朝日新闻社版面审议会会长,同时在九州大学、名古屋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高校执教。1999年因肝病在东京大学去世,享年75岁。

芦部宪法学的最大贡献被公认为在于建立了相当精致的宪法诉讼理论。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宪法诉讼的理论》《现代人权论》和《宪法诉讼的现代之展开》三部著作中,其中不仅包括了对司法审查的正当化依据以及适当的作用范围等问题的深入探讨,而且包括了有关违宪审查的技术论和程序论,其中的核心部分从美国判例体系中以“双重基准”的理论为主轴所整理出来的一套具有稳定性和具体性的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就教材而言,芦部信喜教授所著的《宪法》是其一生中留下的唯一的一部完整的宪法学体系书,凝结了他对日本现行《宪法》的体系性思考,可列为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的现代经典。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序”。

三、宪法变革的趋势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二战”以来,很多国家经历了或小或大的社会转型。作为整合社会的最高法律的宪法,更是出现了一系列的变革。国际宪法学会第一任主席、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法律系乔尔杰维茨(Jovan Djordjevic)教授,在1983年第一次国际宪法学会世界大会上发表了“现代宪法”导论的演说,其概括了现代宪法变革的几个特征:(1)引入了经济规制,特别是有关财产形式和计划的经济规制;(2)人的自由和权利得到扩展,特别表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3)合宪性与合法性保障的加强,特别是通过引入某种形式的合宪性控制和宪法裁判来实现;(4)宪法修改程序较以往变得更加容易与简单。See Modern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 First World Congress, Belgrade, August 29th to September 2nd 1983, University Press Fribourg Switzerland, 1988, p. 27.从大的方面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变革最显著的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宪主义的重生:战败国宪法的确立及其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出自自愿还是无奈,作为战败国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重新制定了本国的宪法,宪政再次在这些国家中得以重生。

1949年,西德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至1991年两德统一,《基本法》虽经多次修改(有35次之多),但一直适用。参见李秀清:“两德统一与德国宪法制度的发展”,载《法商研究》1990年第4期。两德统一后,西德的政治体制——包括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扩展到前东德,《基本法》经过少量修改后,被适用于整个德国16个州,并“对全体德国人民有效”。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统一后,《基本法》又经过了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06年8月26日。《基本法》共146条,除“序言”外,分为14章。

作为一部现代成文宪法,《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政体的基本结构,并为其自身规定了最高的解释机构——联邦宪法法院,其在“序言”中指出“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从战争结束至今的近70年,《基本法》及其解释机构——联邦宪法法院,为保障人民权利、政治自由、经济繁荣以及两德的统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1946年,在美国(代表盟军)占领军总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1880—1964)提交的宪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新宪法,即《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实施)。该宪法在其“前言”中明确阐述了以国民主权、基本人权之尊重以及和平主义作为其基本原理,宣示放弃战争和战争力量。这是该宪法最重要的特征,因此它也被称为“和平宪法”。根据该原理,《宪法》第9条规定:第一,放弃包括侵略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武力的行使以及武力的威胁;第二,为贯彻之,宣示不保持战斗力;第三,否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的分析指出:《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虽非完全基于国民自主,但不可理解为违反了自主性原则。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6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德国的《基本法》,还是《日本国宪法》,对于其本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尤其是世界和平等方面,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对部分宪法条款作修改,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正当的。德国《基本法》已经历多次修改,由于这些修改基于人权保障和正当的国家利益目的,因而没有引起多大非议。但是,日本国政府近年来的修宪主张,却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引起了亚洲人民的广泛不安。

自2012年12月,安倍再次担任日本国首相以来,拟通过修改《宪法》第96条为突破口以达到修改第9条的目的。《日本国宪法》第9章“修改宪法”只有一个条文,即第96条,该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日本政府修改宪法的权力在法理上是无疑义的,问题的关键是修宪的界限,尤其是宪法中的修宪条款能否作为修改的对象,以及修宪的真实意图。对此,芦部信喜明确指出:“《宪法》第96条所规定的宪法修正国民投票制,是将国民的制宪权思想直截了当地加以具体化规定,若将其废止,则具有动摇国民主权之原理的意味,故而对其修正一般被理解为不被容许。”〔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页。因此,安倍政府首先选择修改第96条,存在着严重的法理障碍。

(二)宪法权利的发展:新型权利的产生与社会权的保障

权利的产生、演进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内容异常丰富,种类异常繁多,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上,那些具有重要地位、为人们所必不可缺少的权利,被称为“基本权利”。由于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和认可。因此,基本权利往往又被称为“宪法权利”,或曰“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将之称为“人权”(Human Rights)。

将基本权利内容规范化、法律化的主要标志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随后公布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开篇即提出该宣言的宗旨是“阐明自然的、不可转让的、神圣的人权”,并在第1条和第2条中将这些人权的具体内容化为5种权利: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权。学者们将这些基本权利往往概括为自由,即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三大基本权利。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法西斯的残暴行径,人们开始反思,一国政府如果不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维护人的尊严,实施暴政,不仅本国人民会受到摧残,也必将影响全世界的老百姓。因此,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强调“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并明确规定了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随后,相关国际组织又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人权保障的重要文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自此,权利保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基本权利的国内保障与人权的国际保障开始相互影响,基本权利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展,基本权利的类型也得以进一步丰富。

随着国家形态与任务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权利功能的内涵与外延随着基本权利的解释得以不断延伸。随着社会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国家的任务日益扩张,国家需要通过积极干预来实现更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在私人力量无法完成的社会经济领域。因此,基本权利开始具有要求国家积极给付的功能。基本权利功能的扩张使得基本权利内容进一步发展。当传统意义上自由权所具有的防御功能不足以维护人的尊严,无法让人生活得更美好时,与自由权相对应的社会权理念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得以践行。

就目前而言,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古典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组织政党的权利和选举权以及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二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如就业权,享有医疗保健、住房的权利和在生病、失业以及年老时维持收入的权利。〔英〕A. W. 布拉德利、K. D. 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下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页。当今世界,社会权在各个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谱系中,已与自由权、参政权等权利相互联结,享有共同的宪法基础。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

(三)宪法保障的加强:违宪审查制度的普及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中宣告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美国宪法》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宪法》自颁布至今已有200多年,但修正案只有27条。在这些正式的宪法修正之外,还必须看到附着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美国宪法解释,正是生生不息的解释实践,才使得美国宪法具备较强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使得宪法在美国政治制度中始终处于实践的状态,使宪法成为了一部活的宪法。

众所周知,在欧洲大陆,虽然自18世纪法国大革命后产生了多部成文宪法,但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一直没有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欧洲国家是奥地利。1920年,凯尔森作为《奥地利宪法》的起草参与人,在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时,结合欧陆本土条件设置了宪法法院制度,以控制法律和法令的合宪性,从而形成与普通法院审查立法不同的另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也即与美国“分散式”违宪审查模式相对的“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引入类似奥地利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还有捷克斯洛伐克(1920)、列支敦士登(1925)、希腊(1927)、埃及(1941)、西班牙(1931)和爱尔兰(1937)。然而,违宪审查制度的扩展趋势因战争而停顿下来,那些已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也因战争而没有发挥作用,如奥地利在1933年到1945年间,以及捷克斯洛伐克在1938年后,都没有宪法审查的实践。See G. Harutyunyan & A. Mavčič, Constitutional Review and Its Development in the Modern World: 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Yerevan-Ljubljana, 1999, p. 2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纳粹政权践踏人权的暴行,不少国家都意识到要切实维护人权,宪法的实施非常重要。因此,很多国家将注意力转移到了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国家直接引入了某种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巴西(1946)、日本(1947)、缅甸(1947)、意大利(1948)、泰国(1949)、德国(1949)、印度(1949)。Ibid., p. 25.在具体的制度建构过程中,具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大多借鉴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最高法院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如瑞士的联邦法院以及北欧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等;而在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中,奥地利的宪法法院制度获得了青睐。一些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得以设立,如法国在1946年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意大利于1947年建立了宪法法院,德国也于1949年建立了宪法法院。运行至今,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和实践,成为“集中式”司法审查模式的典范。

苏联、中东欧国家在1989年至1991年发生剧变后,也都建立起了违宪审查制度,并且以设立违宪审查制度作为走向法治的标志之一。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采取了“集中式”的违宪审查模式,专门设立了以宪法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宪法法院,如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等国都建立了宪法法院。但也有个别国家采取了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如爱沙尼亚就在其最高法院下面设立了宪法审判法庭来处理宪法案件。

发展至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实行了某种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其中非洲51个国家全部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美洲36个国家中的35个国家、欧洲44个国家中的42个国家、大洋洲14个国家中的12个国家、亚洲50个国家中的37个国家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覆盖率达到了91%。就违宪审查制度的两大模式而言,欧陆型的“集中式审查制”在数量上略多于美国型的“分散式审查制”,前者有92个国家和地区,后者有85个国家和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英国与荷兰不存在司法审查,是在严格意义上说的——即在这两个国家,任何司法机构都没有宣告法律因违宪而无效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完全不存在宽泛意义上的司法审查。事实上,地处欧洲的这两国,尽管试图保持议会至上的传统,但是已经作出微调,发展出一种“弱”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司法机构针对议会立法也享有某种有限的审查权。比如在英国,法院在解释制定法时有义务尽可能地与普通法发展出来的宪法原则以及所谓“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Acts)保持一致。1998年《人权法案》还给法院施加了另一项法定义务,即解释制定法时尽可能地与欧盟人权保持一致。Dawn Oliver and Carlo Fusaro, “Changing Constitu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Dawn Oliver and Carlo Fusaro ed., How Constitutions Change: A Comparative Study, Hart Publishing, 2011, p. 398.

显然,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然成为一项颇具普遍性的制度,其作用越来越受到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视,这也使得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逐步渗透到民主法治建设的每一个具体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