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历史词汇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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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汉语构词法

构词法是对词的结构的分析。人们对汉语构词法比较熟悉,这里谈得简略一些。

1.1 早在20世纪50年代,陆志韦就写了《汉语的构词法》,对现代汉语的4万多个词做了详细的分析。

1.2 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一书,把汉语构词法的各种格式称为“现代汉语词式”,他的分析如下:

他的“复合词”的构词方式的名称比较独特。通常,人们会把“报纸”称为“定中式”,“彩排”称为“状中式”,“司机”称为“述宾式”,“说服”称为“述补式”,“日蚀”称为“主谓式”,“混乱”称为“并列式”等等,也就是说,是用表示句法关系的术语来称构词式。他不采取这种通常的做法,是基于他的一个观点:“汉语复合词两词素的关联中看不出任何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来”。

1.3 这个问题该怎样看?确实,有一部分复合词的构成是“非句法式”的,但大部分复合词的构成是“句法式”的;这些“句法式”的复合词的结构,用表示句法关系的术语来称呼是可以的。这个问题,在下一节再讨论,这里不详谈。

这里要说的是:在那些“句法式”的复合词的两个语素之间,既有结构关系,又有语义关系,两者都需要分析,才能准确地把握复合词。“定中”、“并列”等名称只表明了两个语素之间的结构关系,而同是“定中式”或“并列式”的复合词,两个语素之间的语义关系还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仅仅分析其结构关系是不够的,对其语义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比如:

渔船(V+N)(定+中)(N是V的工具)

储光羲《同王十三维偶然作》诗:“使妇提蚕筐,呼儿榜渔船。”

渔师(V+N)(定+中)(N是V的施事)

《礼记·月令》:“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

《宋书·隐逸传》:“渔师得鱼卖不?”

渔色(V+N)(述+宾)

《礼记·坊记》:“诸侯不下渔色。”

渔火(N+N)(定+中)(渔=渔船)

张继《枫桥夜泊》诗:“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渔征(N+N)(定+中)(渔=渔人)

《周礼·渔人》:“凡渔征入于玉府。”

渔樵(V+V)(并列)

马戴《过野叟居》:“居止白云内,渔樵沧海边。”

(N+N)(并列)

王维 《桃源行》:“平明闾巷扫花开,薄暮渔樵乘水入。”

渔泽(V+N)(定+中)

王昌龄《淇上酬薛据兼寄郭微》:“渔泽屡栖泊。”

(V+N)(述+宾)

魏源《次韵前出塞》之五:“卮竭还渔泽。”

这些复合词中的“渔船”、“渔师”、“渔火”、“渔征”结构关系都是定中式,但语义关系都不相同:“渔船”、“渔师”的“渔”是动词性的(打鱼),“船”和“师”是名词性的,而且,同是名词性语素的“船”和“师”跟动词性语素“渔”的语义关系又不一样:“船”是打鱼的工具,“师”是打鱼的人(施事)。“渔火”中的“渔”指“渔船”,“渔火”是渔船上的灯火。“渔征”中的“渔”指“渔人”,“渔征”是对渔人的征税。“渔樵”的结构关系是并列式,但上引马戴诗的“渔樵”是两个动词性语素的并列,意思是“打鱼和砍柴”,王维诗的“渔樵”是两个名词性语素的并列,意思是“渔夫和樵夫”。同一个“渔泽”有两种结构关系:一是定中,“打鱼之泽”;一是述宾,“渔于泽”。同一个“渔师”,结构关系都是定中式,“师”都是名词,但意义不同:一个“渔师”是掌渔事之官,一个“渔师”是捕鱼之人。如果不分析语义关系,只分析结构关系,那就不能对这些复合词的词义有正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