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近代国民的相关理论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政治学中,“人与政治的关系”,更具体地说,“人在与国家关系中的地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是检验政治制度的试金石。人类历史上,相对国家而言,大致有“臣民”、“市民”、“公民”和“国民”几种存在形态,此外还有“庶民”、“人民”等概念。日本学者加藤节指出,语言为人们所创造的政治世界带来了一项重要的特征,即被人们称为思想或者观念以及一般被称为意识形态的语言体系,由于其抓住了人们的内心世界,从而成为改变政治现实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政治进行理解的关键之一。英国学者霍布斯(Thomas Hobbes)曾提出“从人们所持有的思想观念的分裂中寻找社会解体的原因”,休谟(David Hume)也有把“意见”视为“统治的基础”的见解。“臣民”、“公民”、“市民”和“国民”这样的语言体系,便是对政治现实的典型反映,是与一定政治形态相适应的人的存在形态。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是理解政治体系变迁的钥匙。
(一)“既无国家意识又无权利意识”的“臣民”
何为“臣民”?邓恩(John Dunn)曾借用查理一世(CharlesⅠ)的话说:“臣民与主权者是完全不同的存在。”在国家产生前的部落时代,每个人是部落民,或称“族民”。国家产生之后,血缘关系退居次要位置,社会共同体转变为地域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与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绝对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国家成员称为“臣民”,又称“子民”或“庶民”。
臣民的首要特征是君臣关系的不平等。“臣”即“臣服”、“臣属”,意味着被动的服从和受统治,“草民”、“蚁民”等蔑称即显此意。臣民在社会本质上是君臣关系的共同体,是君的绝对权力和臣的绝对服从,是君的高高在上和臣的俯首叩拜。臣民没有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只有纳税和供养官家的义务。青年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曾尖锐地批判过封建专制制度的“非人”性质,指出其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即使在最开明的统治下,臣民仍然是纯粹的被统治者,没有平等身份,必须听命于专制君主的意志。
臣民的第二个特征是没有主动性。对臣民而言,国家权力表现为外在权力。第一,国家权力不属于臣民,他们无权参与国家事务;第二,国家权力服务于统治集团的利益,臣民总是牺牲者、被压迫者和被剥夺者。因此,臣民对国家必然是疏远和冷漠的心态。历朝的更迭对于臣民而言,只有主子残暴与贤明的区别。王朝的兴衰沉浮,只是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与自己实际的生存状态没有多大联系。他们只关心自己,不关心国家,只会消极服从,不会积极参与。他们所忠诚的对象只是自己所服从的主子,所认同的只是自己所居住的狭隘的宗族共同体。
在“上智下愚”、“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专制时代,臣民的这种地位也被普遍内化为臣民意识,即将专制统治者对臣民的蔑视和侮辱内化为民众自己的观念,使他们认同这种不平等,安于被压迫的屈辱地位,习惯于单方面的服从和效忠。没有独立意识,没有平等要求,“宁做太平犬,不做乱离人”,这是臣民心态的写照。顺从、忠诚、忍耐是臣民的美德。消极被动、逆来顺受、怯懦畏缩、谨言慎行、不知尊严为何物,是臣民性格的特征。
臣民意识、臣民性格和臣民道德共同构成了臣民文化。用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的解释来说,就是政治体系的成员对政治体系的角色、结构、权威、规范以及自己在体系输出方面的责任等有较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而对于政治体系输出方面的取向以及社会成员作为政治参与者的自我取向却非常低,集权型政治体系中弥漫的都是这种臣属性政治文化。这是一种具有明显奴性特征的政治文化,它往往是集权政治的心理基础。
(二)“以利益为根本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市民”
“市民”在中国原是一个中性概念,并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因素。《吕氏春秋·简选》中“驱市人而战之”和荀悦的“山民朴,市民玩,处也”中的“市人”之意都表达了“市民”一词的本义,即居住于城市之中的人。环境造成了其与山民性格上的差异,山民质朴,而市民则开放而不拘谨。但在欧洲,“市民”是一个很复杂的学术概念,它和以后的“公民”等是一组吊诡的概念,包含了社会历史演变所累积的多层意义。就历史属性而言,市民阶级和市民法乃是中世纪城市的产物。12世纪地中海贸易的重新开放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西方城市和市民阶层。随着欧洲城市的复苏和发展,出现了最早的居民——以商业交换为主、独立自主且不受封建权利义务束缚的商人,而“商人”(Mercatores)一词的最初含义与“市民”(Burgenses)一词大体相同,也包括手艺人在内。这些商人在不断的城市自治斗争中逐步演化成了后来的“市民”,在语言体系中开始出现“Bourgeoisie”(法语)、“Bürgertum”(德语)和“Burgens”(拉丁语),这便是最初的市民概念,特指取得了各种商业经营权利并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人。早期的市民身份包括:过城市集体生活并依赖于商品交换的人;为了摆脱奴役和迫害而进入城市自治的自由人;在社会中平等相处的人;为了争取经济权利而不惜暴力的人。缘于城市,一切为了自身的商业资本、经济利益和交往自由是市民行动的本质内容,所以“市民”概念与“资产阶级”相关。商业贸易和手工业活动逐渐松弛了对土地的依赖,固着于土地上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也就随之消失,因而城市是自由人的联盟,一开始就不能采取专制统治形式,而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调节内部关系,市民阶级由此获得了必要的人身自由。争取人身自由的权利构成了城市运动的主要内容,并往往与城市争取封建领主的自治斗争联系在一起。在多数情况下,城市市民用金钱向封建领主赎买城市的自由,并通过同封建领主订立“宪章”或特许状等形式加以巩固。因此,市民阶级本身不仅仅是在城市发展中掌握巨大财富的阶层,还包含有政治权利的意义。城市司法自治下的罗马司法复兴,赋予了市民个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权利、自由与平等的信仰开始植根于西欧社会的思想观念中。城市市民通过集体斗争获取城市自治权力的行为实践,增强了市民个体对城市公共权威的认同,这种对抽象的公共权威的顺服,为国民国家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历史前提。这种理性主义政治文化的发展,也从理论上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思想框架。
近代商业发展强化了地区之间的联系,领土兼并的战争造就了西班牙、英国和法国等由君主领导中央权力的国民国家,市民面临着两难困境:商业发展需要突破自治城市的壁垒,但又担心自身的生命、财产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
在调和国家与市民关系上,博丹(Jean Bodin)和洛克(John Locke)分别从国家主权和自然权利两方面进行了阐述。经济交往目的的合理性和过程的规范性,需要统一的国家权力来保证。博丹指出,构成国家的市民(civis),可以有不同地域的法律、语言、习俗、宗教和种族,他们拥有一个统一法律和制度的统治者主权。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过去归属城市自治的市民事务归化到国家权力,市民后面有了国家的限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认为,市民首先是作为生产、产业活动的主体,作为所有者,他们有权保存、活用其财产。市民把自己的代表送进议会,政府要在产业保护和扶植方面起到作用,所以他强调市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权利,强调国家唯一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否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方式收回权利。
市民遵循自由主义和经济交往的逻辑,把国家视为保障自由市场有效运行的工具。对于市民而言,个人自由是本源性价值,国家是保障性工具,宪政的任务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说,市民“都把本身利益当作自己的目的”。一旦国家无法保障个人自由或者个人自由无须国家这种工具来保障,市民必将毅然弃之。这样,市民的物质利益与公共权力结合起来,财产保障成为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这两点成为市民阶层进入并支持国家的基础。有学者在黑格尔语义的基础上阐发道:“产生国民的第一步,就是要有大量的直接向国家纳税、同时又有参与国家事务愿望的那种人,就是纳税的第三等级。……民主的动力的确应该是非主非奴的自由人、国家的纳税者。”借此,拥有财产但又服从国家统治的市民角色逐渐转变为“公民”,“公民”概念(英文的“citizen”既是“市民”又是“公民”)开始成为18世纪后期的统一使用词汇。
综上所述,所谓市民,是在12世纪后西欧城市复苏、商业发展后出现的以自由贸易和经济利益为根本,掌握了大量财富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群体。佐伯启思将这种由私人权利出发,追求自由、民主主义及博爱与和平的民众称为“市民”(civil),并指出又可称其为“私民”。他认为“市民意识”(civil mind)提倡近代的个人权利,这个词正如“civil”一词那样,意味着礼貌和格调。总之,以利己之心为行动原理,追求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保持与国家的对立,这便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市民。他们按照自由主义原则进入到最弱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形成理性选择的公民性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市民是公民的前身,为公民的产生做了最充分的准备。
而当下媒体广泛使用的“市民”一词,已经与政治学上具有如此历史变迁之“市民”一词的概念相去甚远,不如说又回归到其最初的本义——“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一个没有价值色彩的中性词语。
(三)“具有公民权利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
斯宾诺莎(Benedictus Spinoza)曾说,人并非生而为公民,而是被造就为公民的。公元前6世纪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城邦的古典公民,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是唯一“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他们通过公民大会民主讨论问题。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将古希腊公民叫作“公共、民主和主动”的公民,并赋予其美德、爱国和奉献的精神。古罗马将公民特权扩展到绝大多数男性公民,被称为“私人、服从和被动”的公民,在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其美德为克制、平等与和平。古希腊强调公民的选民特权、古罗马强调臣民和市民服从法律构成古典公民的基本雏形,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但这种角色的意蕴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完整地封存起来,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观念萌动,公民获得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全部资源支持,并在法国大革命后以法律形式完全确立了现代公民的角色形态。17世纪中叶,英国平等派向议会提交的《人民公约》,是历史上最早以公民资格作为政治纲领的文件,主张凡是不依赖于别人生存的人都应有选举权。此后,它发挥选民角色功能,成为民众政治权利提升的标志。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公民成为一个承载着政治与法律意义的概念,它不仅是指作为积极参与代议选举的选民,而且是指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普选权成为衡量公民资格的重要指标。参与选举和投票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集中体现。选民成为现代公民角色的主要承担者和表达方式,公民概念由此具有了自由、平等、独立等多重意义。公民就是“一个在人民参与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具有政治权利的人”,其中最主要表现为其作为选民平等参与选举和投票。法国大革命后,西方各国宪法确立了公民角色和公民资格,形成了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模式。18世纪中后期,公民角色开始走下特权的神圣殿堂,逐渐泛化为普通民众受到尊重和捍卫尊严的代称。普通民众通过斗争获得平等参与政治的合法权利,将自身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平等高度。公民成为西方近代最有活力的社会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统合了市民、臣民和选民的三种角色,自由主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民主共和原则以及主权在民的观念都整合为国民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民就是与这种国家形态相适应的身份存在。它强调了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民是近代国民国家建立后与民主制度发展相联系的范畴,具有个人的独立和尊严。这种身份的取得是无条件的,与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无关,代表一种平等的政治地位。
第二,公民是与公民权相联系的范畴。公民权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是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的联合。这些权利,在18世纪主要是指个人的诸如财产、自由和正义等必要权利;在19世纪主要是指政治权利,包括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在20世纪还包括社会权利,强调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公民权利。
第三,公民是与参与公共生活相联系的范畴。公民既是治理者也是被治理者,这要求公民具有自立、裁决和忠诚的素质,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是衡量公民的重要因素。佐伯启思将“civil”视为追求共同体中公共事业和共同利益发展的人,他们不把国家与私生活视为对立的两面。这种对公共事业与国家事业怀有义务的观念、重视勇气与名誉的古老美德被他称为“市民精神”(civil spirit)。
第四,公民还是与多样性、异质性相联系的范畴,意味着对异质性的容纳和包容而非排斥。阿伦特(Hannah Arendt)认为,公共性要求人们思维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思考,才认为每个人的看法、想法具有意义。这才是真正的公共生活(public life)。根据这个观点,在只有一种观点横行的时候,已找不到公共的空间。人的这种生存状态,当然不是公民。阿尔蒙德也指出,公民文化的主体是公民,与臣民文化相比较,公民文化更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感、能力和主体性地位等。强调政治输入程序里的个体参与,是对高效政府工作的最好支持,也是最好的监督。
日语中的“公民”,原指“律令制国家之民”,作为“citoyen”的译语,本可以在国民的意义上使用“公民”一词,但在《明治宪法》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中,一般国民被规定为“臣民”,“公民”一词以后主要使用于地方自治体的场合。比如“二战”前就规定,“在地方居住两年以上者叫公民,拥有选举权”,“公民可以在地方公职上就业”。1931年,日本中学设立的“公民科目”其讲授内容便是宪政自治的基础素养。因此,地方居民从此被冠以“公民”之谓。
(四)“既有国家意识又有权利意识”的“国民”
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曾感叹道,假若不对“民族”这个单词及其衍生的有关词汇有所了解,我们几乎无法对近两个世纪的人类历史做出解释。
“国民”(nation)是与“国家”和“民族”相关的概念。在欧洲,作为近代现象出现的“nation”,既是民族,又是国民;“nation-state”,既是民族国家,又是国民国家。但是,国民并不等于民族。民族原本只有自然的文化的属性,按照黑格尔的说法,“nation”来自于“nasci”(出身)的拉丁文“natio”。最初概念指的是与拥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相区别的帝国内部众多的“种族”或者“部落”,以及居住在罗马周边、尚未拥有共同体价值的国家(civitas)中未开化的人群,其含义大致与英语“race”(人种)的含义相近。中世纪的“natio”一词表示因出身的不同而相互区别的大学生团体,或者宗教公会成员的地域归属,“nation”原本的意义已不复存在。
当革命埋葬了专制主义而建立起近代国家的时候,为了摈弃专制君主家产的私人特性,强化作为统治机构(state)内涵中的公共性与共同体性质,“国民”(nation)的概念被人们发掘出来。自发的“民族”当其走向自觉,追逐各自的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并企图以国家形式来表现和维护自己利益时,它就不能不涂上政治色彩,成为政治的实体。第一轮民族运动过程中,作为运动主体的民族从自在实现了自觉,也实现了从纯粹文化意义上的民族(ethnos)向政治意义上的民族(nation)的转变。此时的“国民”已经断绝了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natio”、“gens”和“ethnos”等诸概念的关系,指的是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政治社会的成员资格,从而获得了近代意义。
英文中的“nation”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特定地域上生活并根据自己意愿结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这个意义上的“nation”,汉语译为“国民”,即前述的“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具有政治的属性;二是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或人口集团,即英文的“people”,或“ethnic group”,即汉语的“族”,它具有自然的人种的属性。两层含义都具有族裔和文化内涵,使人很容易把历史上形成族裔文化共同体与构成国民国家全体国民的民族混为一谈,从而增加理解问题的难度。为了更好地说明民族和国家,国内学术界现在对这些概念的区别是:英文“nation”译为“国民”或“国族”;“民族”则专指与英文“people”相对应的历史上的族裔文化共同体;英文“ethnic group”则译作“族群”,即多民族社会中具有自己种族文化特征的人口集团。
这样,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国民”这种成员资格就意味着:
第一,国民具有族属身份,要具有对统一主权国家的认同。所谓“认同”,是指自我在情感上或信念上与他人联结为一体的心理过程。白鲁恂(Lucian W. Pye)曾提出,后进的现代化国家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国家认同的六个危机中,最首位和最基本的就是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一个新国家的人民需要逐渐将他们国家的领土确认为自己真正的家园,应当感觉到他们的个人认同部分地是与他们成为一体的有明确疆域的国家来界定的。”“民族国家认同是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它是那个民族的人民认同他们国家的时候成立的。……它是派生于两者之间互相统一的概念,我们把这种统一性看作其最基本的特征。”除了最基本的法律的政治认同之外,这种认同还需要共同的语言、传统、文化和历史作为支撑。“我们同属于一个国家”的感受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福泽谕吉是如此说明的:“共有世代沿革,同抱回顾之情”——共有历史就会是国民。国家作为想象的共同体被创造出来正是建立在共有历史的基础之上。
第二,国民是具有公民权的人,国家是公民的联合。国民同时作为公民存在,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联系,一种比种族和地域联系更广泛的联系,也创造了一种新的认同,将共同体成员的政治纽带从亲族认同转向地域认同,政治—地域上休戚与共的团结意识的出现,又使这种认同从地域上升到对国家整体的认同,国民由此具有公民特质。
可以看出,“国民”一词突出以下意蕴:强调民众的均质性,即没有差异;强调主权和国籍,即有国家的疆域意识;强调国家共有文化和历史,即有强烈的认同意识,这又使国民具有了民族特质。这样,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和国家认同构成了近代国民的三大支柱,同时具备民族特质和公民特质,是国民的内在属性。既有权利意识又有国家意识,这便是国民。
如果说,公民强调的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应由国家保障的权利及义务,那么,国民则强调的是“人之所以成为国家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公民的形成,更多的来自于几个世纪以来成员自身的不断抗争以及与国家妥协的结果。国民的形成,则更多体现的是国家主动的、有意识行为的产物。臣民体现的是“无我”,市民体现的是“私我”,公民体现的是建立在“私我”基础上的“公的我”,而国民在融合这种“私我”和“公我”基础上强调“有归属的我”。这样的“归属感”,既指国籍,又指主权,更指文化和历史的认同。当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资格的时候,这便是国民。当每一个人已经自觉地将国家之事作为自己之事去考虑和对待,并同时具有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之时,他们就成为了国民,也就具有了国民意识。
由于内涵的部分重合,现代社会中,“公民”一词往往和“国民”混同使用。“国民国家”往往被“公民国家”、“国民制度”被“公民制度”、“国民权利”被“公民权”所替代。在一个已经完成国民国家建设的社会,这样的替代并无不妥。作为该社会成员,具有既是公民又是国民的双重属性。每个政治成员在公共政治领域出现的是国民或公民的身份,在私的和文化的领域则是民族的身份。这种状态,避免了民族之间的利害冲突。但在谈论国民国家形成过程中人的政治存在状态时,“国民”一词具有“公民”无法取代的特定内涵。在抽象的国民概念中,各民族的差异和多样性被消除,国家的统一得以实现,国民国家得以成立。
上述几对概念的区别简要归纳于下表中。
“臣民”、“市民”、“国民”、“公民”概念的比较
续表
续表
从上表可知,市民的存在为现代公民的兴起奠定了基础,是早期自由主义的成员资格。即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公民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继续维系着市民的特性——以财产权为核心,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市民是发展到公民或国民的过渡概念,而国民与公民概念之间在内容上有较大重合,但侧重不同。在这四组概念中,具有鲜明对抗性色彩的是臣民和国民。臣民既无权利观念,也无国家观念,而国民既要有权利观念也要有国家观念。如上表所述,前资本主义时代与国民国家时代、等级社会与平等社会、地方分裂的封建经济与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经济、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与作为共有历史和文化的统一的国家成员,两种不同政治成员的存在形态,是完全不同体制的产物。二者不容共存,处于永恒的矛盾之中。身为臣民,他就不可能是国民;而要想成为国民,必须首先要摆脱臣民的状态。
二、近代国民形成的基本理论
国民无疑是人的近代性的政治存在形态,其概念的内涵是理想状态的。达到理想状态需要很长阶段,迄今为止的人类发展,可以说尚未完全实现。国民国家建设之初要形成的国民,我们称为“近代国民”,是国民发展的最基础阶段。近代国民并非自发形成,而是源于国民国家的政治构建。形成近代国民是近代国民国家的重要内容,根据政治学的理论,国民国家建设有制度和民众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是对国家体制和国家形态的基本要求——从割据走向统一,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模糊的疆域转变为清楚的主权界限。后者是对这个统治国度的民众的要求——从对地域的认同转变为对国家的认同,从依附的人身关系转变为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从君主的生杀予夺转变为政府通过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即从传统的“臣民”转变为近代“国民”。摆脱臣民状态,这便是国民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近代国民国家的兴起
国家并非一开始就具有民族的外观。到了中世纪晚期,国民国家的形成才在欧洲成为历史发展的普遍趋势,并于17世纪上半叶最终得到巩固。三方面的巨大变革孕育、形成和巩固了国民国家。
一是15~16世纪民族语言取代部族语言、地区方言和外国语言而成为通行全国的语言。这一变革,在英国完成于1500年,法国完成于1539年,荷兰完成于尼德兰革命胜利之后,西班牙则完成于15世纪末。此外,葡萄牙、丹麦和瑞典等国家都分别在此期间内逐步形成了各自的民族语言。
二是代表民族的王权在形成中的近代资产阶级支持下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与独立。中世纪晚期以后,在王权与附庸的斗争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于王权,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中央集权的绝对主义的君主专制。这个过程中,清除了异族统治,收复了领地,具备了自己明确的统治区域;通过教会改革,取得了世俗王权对教权、民族教会对罗马教廷的胜利;王权依靠与市民和中小封建主的联盟,使用武力和联姻等方式,逐步取得了中央对地方、王权对贵族权力的胜利,逐渐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统一。
三是形成了民族意识。民族宗教作为维系民族情感的纽带受到普遍重视,驱逐和迫害异教徒,强制推行宗教政策,以达成全体成员信仰的同质性,从16世纪末开始逐步成为各国采取的普遍手段。西班牙对毛里斯科人和犹太人的驱逐、法国的胡格诺战争以及英国与爱尔兰人之间的宗教冲突,都强化了各国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为民族国家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总之,王权的普遍加强,打破了中世纪分割孤立的格局,树立了以君主为整个民族主权象征的世俗统治权威,提升了民族情感认同,从而催生了国民国家的诞生。“国王的神话粉碎了领土割据,建立了适应经济需要的辽阔共同体,所有居民都被忠君的思想联结在了一起。”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国民国家的国际体系确立起来。这个阶段,只有德意志和意大利没有跨进近代历史的大门。其原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里没有王权,也没有那无王权便不能出现的民族统一。”
中央集权建立了国家内部的纵向联系,但封建经济基础遏制了国家内部横向联系的发展,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商品化趋势和向资本主义转化的趋势。而横向的连带关系则是民族市场、民族语言、民族意识以及文化同质性成长的出发点。新型市民阶级往往被排除在国家政权之外,鄙视工商的封建观念使资产阶级的行为方式和思想价值观念得不到承认和尊重,甚至在法国还出现了资产阶级在致富之后通过购买官职和爵位重新成为新贵族的情况。取代王权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对王权的民族国家进行资本主义的改造成为新兴资产阶级面对的重要课题。英国从17世纪中叶揭开了斗争的第一幕,法国大革命在18世纪提供了更激烈的模式,19世纪德国和意大利的统一则标志着国民国家第二个发展阶段的结束。两个世纪里,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为武器,抹去了专制君主的神权光环,将最高权威的合法性从超自然的力量转引到人民手中,资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主权在民”的理性原则“在实践中表现为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转化为“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代议制度。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成为国民正常的国家政权形式。完成了资本主义改造的西欧国家,为其他地区的国民国家的建立提供了范式。由于各国历史发展状况和面临的国际条件不同,国民国家的建立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成效迥异、纷乱杂陈的局面,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
(二)近代国民国家的共同特征
国民国家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已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作过概括。根据相关研究,可以总结出国民国家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主权独立和领土统一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一国之内拥有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最高管辖权和最高决定权,具有普遍的效力和独立自主性。它意味着政府不效忠于任何更高权力,其本身在国内秩序中是最高的。霍布斯将主权视为国家的灵魂,博丹将其作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前现代国家,人类社会主要以氏族、家族和部族等共同体构成,这些政治单元独立存在,分散而互不联系,其行政机构并没有成功地在其领土范围内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王朝君主国家促进了近代西欧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启蒙与觉醒,权力所辖之处皆处于有效统治范围,高度抽象的国家主权更清晰地展现出来。国民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国家确立自己疆域和空间活动范围即领土的过程,国家疆域是神圣和不可分割的,主权是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基准线。“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国民国家建立后,将国界变成为国家主权得以实施、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上的极限,边界的确定成为极为重要的事情。国家开始有了统治边界明晰化的国家主权。
领土统一不仅是主权独立的必要保证,将全体成员联合在一个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土范围,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统一国内市场的需要。将分散的世界联为一个整体,为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地方性经济活动转向全民族统一的经济联系提供了舞台,也为民众从对地方性共同体的忠诚转向对国家的忠诚提供了空间平台。
2.国家权力的集中及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主权独立和领土统一要求实行集中的政治,体现在政治体制上便是国家权力的集中及对地方的有效控制。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或君主成为国家主权的集中代表。国家权力的集中过程,是全民族的利益战胜地方利益的过程。传统国家分散割裂的状态本身也意味着利益的割裂和分散,它导致了政治忠诚的纷繁歧异:人们或忠诚于家族、氏族、宗族、部落之类的血缘集团或半血缘集团,或忠诚于村社、城镇、领主、行会、宗教团体,以及对这些利益给予保护的那些人。国民国家的建立和巩固,还依赖于权力对社会的强大渗透力。如查尔斯·蒂利所言,国家的建构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随着官僚制的日益完善,中央政府不仅在法理上也在实际支配能力上使国民国家的内外主权得到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及对地方的有效控制,加强了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联系,摧毁了“一切古老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从而使自身成为唯一的权力源泉。即如鲁迅所说:“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而官僚组织日臻完备,部门的分工高度专业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一体化不断加强,进一步使国家成为民族意志、利益和尊严的体现者,成为民族延续性、认同性和统一性的代表者。
3.主权人民化与民主化
统治权的权力归属、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制度性问题,是国民国家的重要课题。17世纪法国思想家拉布吕耶尔(La Bruyere, Jean de)曾响亮地提出“专制之下无祖国”的口号。当民众成为专制统治之下的臣民时,他们不会产生热爱与忠诚祖国的感情。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入手,提出了议会主权论、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学说以及人民主权学说。他们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法律和政府原则都是为了保证人民主权,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并服从人民意志,从而确立了现代国家制度的合法性。通过权力归属的主权在民原则、权力配置的代议和分权原则、权力行使的法治原则,国民国家构造了其政治体系,并以明确的法律固定下来。这样,人民主权取代了王权,从前的臣民变成了公民。因此,国民国家不仅是民族—国家,还是民主—国家,它通过主权人民化和民主化的制度安排,获得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主权人民化的重要表现,首先是选举体制的普遍推行,分享国家主权,国家权力交接有国家成员公认的手段、方式和程序。其次是国民在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参政程度的提高,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现代政党制度的诞生。通过政党来组织人民参政,使政治超越村落、城镇和行业的狭隘领域,使一定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在国家范围内得到汇集。以各种方式将组织起来的政党纳入国民代表机构中去,是国民国家的生命力所在,国家政权成为最后的仲裁者,其所代表的利益便有了全民族利益的外观。再次,它还表现为自治范围的扩大,国家开始把更多的职能逐渐交给社会去行使。
4.国民文化的同质性
国民国家的本质是民族和国家的统一。它被定义为“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这说明,国民国家不仅仅是一个由领土、主权和人口结合起来的政治实体,还是有共同历史和文化的稳定的共同体,全体居民被共同的文化纽带联结成统一的集合体,具有国民文化的同质性。
前现代时期,各地区各族群的文化纷繁歧异,语言大相径庭,信仰、生活方式、社会风尚和法制观点迥然不同。中世纪后频繁的外来冲突和国家战争不断冲击着各种族自我认识与认同的形成。15世纪以来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扩大,“各民族之间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传统文化经过扬弃,被吸收、被集中到本国传统文化中。在这个过程中,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的措施,比如,通过编撰本民族的历史,整理和阐发本民族的神话与传说,提倡统一的民族语言或发展民族文学等,培植和发展国家的共同语言与共同的社会、法律及政治文化,以达到挖掘和培育强烈的民族意识、唤起民族觉悟的目的。资产阶级的统治确立起来后,国家竭力传播和宣扬有关公民的权利义务、忠于国家和民族、遵守法纪、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等政治意识,使全体成员自动地抑制和克服政治认同的离散性,达到国家和民族的完全同一。近代教育文化机构在全国各地广泛设立,报纸、刊物、广播和电视等传播媒体广泛深入社会生活,发达的近代交通和通信条件,为全国共同文化的兴起和传播创造了巨大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历史上所形成的人口集团,都被组织到国民国家的框架之中,并形成了相应的集体心理和政治文化。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提出了“被创造的传统”的见解,将国民国家称为“想象的共同体”。经过几个世纪的整合,这种“被创造的传统”形成了同质性国民文化,社会凝聚力得以增强,一个稳定的有共同文化和历史纽带的“想象的共同体”由此成为民众政治认同的主要对象。
5.统一的国内市场
发端于欧洲中世纪的市场资本主义是国民国家诞生的原动力。“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地区的分散割裂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它力求保证有自己的‘本族’市场。市场是资产阶级学习民族主义的第一个学校”。国民国家从分散和分裂走向统一的过程,根本上就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发展所需的统一国内市场问题。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扩大的商品和服务网络促进了劳动分工和经济分工,日益增强了各地经济相互依存关系,推动了国家地区间经济联系,逐步造成了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集中,并必然形成政治的集中与分散居民的一体化。国家的统一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国民国家形成是一个从分散和分裂走向统一的过程,“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管地、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
总之,“国民国家几乎无可争辩地是世界秩序的基础、个人忠诚的主要对象和人们认同的主要确立者,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世界的安全,它都比以往任何政治形式和社会组织有意义得多。”国民国家在对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区和人民进行内部绥靖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将其地域上所有的人都纳入其司法行政统辖之下,使之结成了利害相系、命运与共的政治共同体,成为世界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政治单元。曾经作为人类共同体基本要素的某些特征,如共同祖先的血缘纽带,失去了其意义,而新的要素,如领土和人民主权,则应运而生并且占据主导地位。
(三)近代国民形成的条件
政治的行动归根结底在于作为主体的人的行动。按照现代化理论,社会现代化归根结底依赖于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不仅是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马克思曾经提出过“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恩格斯曾指出:“由整个社会共同经营生产和由此而引起的生产的新发展,也需要完全不同的人。”英格尔斯(Alex Inkeles)对各国现代化进程的研究说明,只有国民从心理、道德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化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现代化理论与国民国家理论有视角上的差异,但其强调对现代人的塑造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前已述及,国民国家建构有制度和民众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涉及国家体制和国家形态的变革,后者则要求所统治国度的民众从传统的臣民转变为近代国民。那么,近代国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从国民国家产生后的实际状态来看,衡量近代国民形成的标志,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以下两个条件:
1.“去地域化”——打破地区割据,达成对国家的认同,形成具有一体感的统一民族特质
去地域化的要求之一来自于商品经济发展和统一国内市场的要求。国民应该摈弃狭隘地域主义和族群观念,具备对统一国民国家的认同,具有与国家命运共生的连带感,将对地域的忠诚转变为对国家的忠诚。这是国民“成为现代公民的先决条件,也是所有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得以生存的前提”。这需要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价值和共同的心理取向。建构近代国民的过程,正是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过程。国家应该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这种转变提供渠道和方式,并使之制度化。一般说来,它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领土的统一和主权的确立。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确立了明晰的生存范围、利益范围和统一的归属对象,是近代国民形成的最基础环境。近代国民通过领土聚合在一起,“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黑格尔曾指出:“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
第二,国家统一文化的形成。国民是由具有不同种族和文化的人口集团组成的。在对峙的国际关系中,国家疆域的确定性和疆域内人口的非均质性,急需要国家对内部成员进行文化整合,通过颂扬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自豪感,强调民族感情的神圣性和民族文化的同质性等形式,培育民族共同的自我意识。这种意识的形成,只有政治地域的整合远远不够,仅仅通过国家也无法在其成员之间建立起一种自觉的联系。只有历史记忆以及对“祖先的崇拜”,才能发挥这样的作用。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早在18世纪就指出国家及其政策对统一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类学家格罗斯(Feliks Gross)强调,欧洲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它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统一即单一的文化,往往是国家强加的。他认为通过编撰历史、发明传统和“意识形态的虚构”等活动,在原本具有人种、语言、宗教、文化、地位和身份等各种价值差异的人群中逐步产生了内聚力,就逐步形成了共同文化。“尝试通过现在理解和解释过去,通过过去来理解现在,那些创造历史遗产的世世代代由此而联系在一起,休戚与共、息息相关。于是,我们便具有了凝聚力和同情心。”
哪些因素对于近代国民意识的形成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呢?
其一,共有“我们的历史”。密尔(John Stuart Mill)曾指出共有国民史是产生国体感情的最强有力的原因。其结果是形成记忆的共同体,大家具有共同的骄傲和羞耻、欢喜与悔悟,过去的事件将其相互联结在一起。共有象征、信仰、传说和苦乐与共的历史经历,区分了“我族”与“他族”的区别,催生了共同利益和历史连带感,推动了国民意识的形成。
其二,形成共同语言。共同语言促成了成员之间频繁的、无阻碍的交往和沟通,唤起了共同的民族意识。
其三,共同的宗教成为联结政治共同体成员感情的重要纽带。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的王权国家便逐步推行了统一的文化政策。如通过立法和行政的手段实现语言的统一;通过制定政策,实行教育体系的统一;建立覆盖全国的通信和大众传播网络;实行宗教改革,驱逐异教徒等方式,竭力使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成员形成统一的政治认同。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对国家的命运、利益和尊严怀有神圣的情感,为近代国民国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2.“去奴仆化”——打破身份制度,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取代等级制的属民身份,以形成“公民”特质
近代国民的建构是对旧的权力结构和社会体系的挑战,在观念上需要重新调整个人与法律、政治与社会的关系。政治前提的一致是维系国民情感的重要因素。将全体成员结合在同一个共同体中的政治前提是,民众有权选择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形式,有权知道自己所在的共同体中拥有多大范围的行为自由,有权决定管理该共同体的政府形式。作为国民,首先必须是具有平等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个体,具备追求个人权利、反抗强权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具备参与国家公议、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日本学者坂本多加雄强调,国民是自觉的存在,指的是参与国家这一组织体其中的意思。地域联系和生活在共同地域上的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是公民权制度的历史根源。没有地区利益和地区政府,没有地方水平上的公民参与,任何民主制度都不可能存在。换言之,当国家成员逐渐自觉到自身的义务和权利的情况,他(她)就已经是“国民”。作为国家,要为政治成员这种意识的培育和权利的获得提供以下文化和制度的保障。
首先,通过“去身份制”,实现政治共同体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其次,通过建立代议制为核心的宪政体制,将人民主权观念、法治思想等落实到制度层面,转换为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并使之成为共同接受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再次,有效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地方分权和自治制度是造就具备这样素质国民的最有效的试验地和训练场。第四,鼓励地域性非政府组织和团体的发展,发展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民国家相互依存,互相补充。最后,不断推进宪政改革,不断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国民国家通过公民权的扩大,为新的社会力量提供了政治表达的渠道,创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进而创造出民众对国家的政治归属感,增强其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并使其能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自由和利益而战,从而铸就出国民不同于臣民的最本质特征。
上述条件中,对于后发展国家,第一个条件是核心指标。“去地域化”是近代国民建构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条件,民族—国家由此得以体现。“去奴仆化”是国民最本质的特征,如卢梭所言:“没有自由,便没有祖国。”民主—国家因此而得到保证。两个指标缺一不可,“去地域化”的民族特质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具备“去奴仆化”的公民特质,公民特质对权利和参与的要求,是民族特质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有效提供了统一民族特质形成的重要保证,在此过程中,完成臣民向近代国民的转化。
如果从国民的完满和理想状态来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成熟的国民实际上还需要另一个条件,即“去孤立化”,以包容意识和团结意识稳固国家认同。政治意义上的国民,文化意义上的民族和族群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均质的社会有机体,而是一个混合体,一些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集团结成的联合体。政治共同体的正常运行和长治久安,也取决于社会的包容程度和社会成员的接纳尺度。共同体最强大的力量来自民族成员之间的认同。在国民国家框架下,国民还应该具备允许多样性存在、尊重不同观点的包容意识以及地域性广泛联系和合作的团结意识,通过自治和参与共治,创造族际成员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地域性团结是公民团结的基础,它是一种与血缘联系不同的团结,更为广泛,全面包容。民主性公民国家的根基,是最基层的邻里之间经常性的交往关系,最基本的社会需要就在那里产生。国民国家要从制度上培养国民这种意识和素质。
“去孤立化”是随前两个条件发展而出现的对国民的更深层次要求,强调国民是促成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平衡和协调的主体。不过,由于它是显示国民成熟和理想状态的指标,而非本书所探讨的近代国民,目前学界也有一些争议,在本书中并不采纳其为分析指标。
综上所述,近代国民的形成,需要“去地域化”,以达成对统一国家的认同;需要“去奴仆化”,以强化对国家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