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泰国宪法
泰国可能是这个世界上政变与修宪发生频率最高的国家,自1932年实行君主立宪制以来,至2015年,泰国总共发生了27次政变,修订了19部宪法。它们是1932年泰国政府临时宪章、1932年泰国王国宪法、1946年泰王国宪法、1947年泰王国临时宪法、1949年泰王国宪法、1952年改定1932年泰王国宪法、1959年泰王国宪章、1968年泰王国宪法、1972年泰王国临时宪章、1974年泰王国宪法、1976年泰王国宪法、1977年泰王国临时宪法、1978年泰王国宪法、1991年泰王国临时宪法、1991年泰王国宪法、1997年泰王国宪法、2006年泰王国暂行宪法、2007年泰王国宪法和2014年临时宪法。期间各种敌对派系争夺权力,往往诉诸武力,导致政局不稳。但由于泰国大众社会普遍缺乏民主和法律的传统和意识,并没有积极参与进政治和法律的构建当中,因而从整体而言社会秩序并未发生大的改变。直到2006年政变,由于获得连任的执政的泰爱泰党获得中下阶层民众的广泛支持,军人夺权引发强烈而广泛的不满,社会发生长久的动荡。2014年5月22日,泰国军方发动政变,陆军总司令巴育·占奥差与军方官员透过电视向全国宣布接管政府。政变后巴育代理泰国总理。
泰国的宪法陷入这样的一个怪圈当中:泰国的民选政府(通常是由于获得军队认可而建立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的某一方面出现问题,随之带来的压力日益增长,敌对政党利用媒体持续报道政府的贪污行为,局面出现恶化,军队此时则联合王室出来整顿局势,推翻现政府,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构掌控政局,颁布新宪法,成立一个新政府。然后一切故事重演。
泰国的宪法也就在这将近70年的发展当中成为了军事政变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频繁的修改、废除、重来。宪法也就在这样一个政治的恶性循环中挣扎,它没有成为人民控制政府的有力工具,反而是倒过来成了政府控制人民的工具。通常情况下,一国的宪法是该国其他法律的母法和基石,极少会去改动。泰国的宪法要真正做到这点,发挥它该有的功效,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1932年临时宪章
1932年6月24日,民党在披耶帕风军队的率领下发动了“世界上最和平的不流血革命”,迫使拉玛七世签署了《临时宪章》,共5章39条,对政权性质、国王和国民议会的权力等做了规定。宪章开篇规定国家之主权属于国民,但对国民的权利却只字未提。宪章实行三权分立,国民议会、法院以及国民委员会分别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国王的权力受到明显限制,不再拥有绝对否决权,国王的继承人需经国民大会正式批准。
虽然规定议员应全部由选举产生,但附带条件是在10年之后或半数以上的国民在接受初等教育之后。所以这条实际是一纸空文。实际上,为了顺利成立新的政府,民党也对旧势力做出了巨大的妥协:总理及外相由保皇派担任;15人的国民委员会中保皇派占了四人;立法机关同样是由保皇派占了多数。
二、1932年泰王国宪法
1932年年底由比里·帕侬荣领导的制宪委员会完成《暹罗王国宪法》(即《永久宪法》),由这部宪法恢复了许多国王的权力。
宪法虽然仍然规定国家之主权属于国民,但主权的行使却掌握在国王手中,同时国王神圣不可侵犯。
1937年11月7日,泰国历史上首次直接民主选举开始,议会半数席位由此次选举产生。妇女有了投票权和参选权。1949年暹罗正式改名为泰国,从此暹罗王国宪法更名为泰王国宪法。
三、1946年泰王国宪法
“二战”结束后,1946年泰国举行了首次全国大选,并颁布1946年宪法。这部宪法赋予了人民更多的民主权利。成立了两院制议会,所有议员首次完全选举产生。
四、1947年泰王国临时宪法
1946年宪法受到人民热烈拥护,却引发了军队实力派的不满。1947年,銮披汶军事集团发动政变,推翻时任政府,颁布临时宪法。
这部宪法的特点是强化了国王的权力规定未经国王同意,继任政府不能改变或者撤销之前一届政府的政策。
除此之外,1946年宪法中限制军官和文职官僚在议会中任职的条款被废除。选举候选人的资格由23岁改为35岁。
五、1949年泰王国宪法
1948年,銮披汶再次发动政变,亲自执政,同时宣布废止1947年临时宪法,并于1949年颁布新宪法。这部宪法的起草委员会基本被保皇派控制,因此这部宪法赋予了国王自1932年实现君主立宪制以来最大的权力。
这部宪法还有两个特点:首先,人民有较大的自由权,包括拥有自由组织政党的权利;此外,宪法规定军队直属于国家,不能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六、1952年改定1932年泰王国宪法
1951年,感觉实权被王室夺取的銮披汶第三次发动政变,宣布废止1949年宪法,后于1952年在1932年宪法蓝本上改动颁布新宪法,基本与1932年宪法无异。
七、1959年泰王国宪章
1957年,陆军总司令乃沙立发动政变掌握政权,他废止宪法,于1959年颁布临时宪章。宪章是泰国历史上最短的宪章,同时也被称为“最专制的宪章”。它授予总理近乎绝对的权力,包括处决权;取缔政党;一院制议会取代两院制,议员由总理指定。
八、1968年泰王国宪法
1963年乃沙立逝世,乃他侬继任,于1968年颁布新宪法。新宪法表面民主,实际上是合法化了政府的军事专政;两院制重新取代一院制;众议院议员不能进入内阁;参议院有权推迟法律的实施。同时裁定上一任政府的所有法令继续生效。
九、1972年泰王国临时宪章
1971年乃他侬推翻自己的政府,解散国会和内阁,宣布废止宪法,实施军事统治,并于次年1972年颁布临时宪章。此宪章与1959年的宪章类似,强化军事独裁,取缔政党。
十、1974年泰王国宪法
1973年乃他侬政府倒台,国王令萨琊组阁,并于1974年颁布宪法。该宪法类似于1949年宪法,赋予国王很大的权力,军人和文职官僚不能成为议会的议员,但可以进入内阁。特色之一是女性可以继承王位。
十一、1976泰王国宪法
1976年,军队发动政变,乃他侬重新掌权,命令停止宪法,解散议会和政党,并于10月颁布新宪法,该宪法类似1959年宪法,赋予总理将近无限权力,同时国王有权将自己的法令引入到国会当中。
十二、1977年泰王国临时宪法
1977年,时任首相顾问评议会会长的武装部队首领沙鄂·差罗再次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乃他侬政权,并于同年颁布临时宪法,其实与1976年宪法无异。
十三、1978年泰王国宪法
1978年,时任总理江萨颁布新宪法,与之前的宪法相比,此宪法更为民主化。此外,宪法规定,1983年4月21日之后,军人和文职官僚将被禁止提名进入国会和内阁。修宪动议必须由内阁或不少于议员总数的1/3提出,修宪草案由国会三读审议,经两院议员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1991年泰王国临时宪法、1991年泰王国宪法
1988年,民族党领袖春哈旺当选总理,军队势力被削弱,引起军方不满,于1991年2月23日发动政变,废止宪法,颁布临时宪法,并于同年底通过恒久宪法。此宪法主要的特征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扩大和保护。另外规定了政党的法律地位,使政党活动具有合法性。
十五、1997年泰王国宪法
1997年10月差瓦力政府颁布新宪法。这是首部由民选产生的议会起草的宪法,受到外界的一致欢迎,被称为“民主政治改革的里程碑”,该宪法被广泛称为“人民宪法”。相比之前的宪法,该宪法强制实施投票制,规定行政和立法部分各自独立,保障了人民的一系列权利。
十六、2006年泰王国暂行宪法
2005年,泰爱泰党领袖他信·西那瓦连任总理,成为泰国历史上首位连任的民选总理。泰爱泰党的一党独大使各方利益格局改变,引起了反对派的强烈不满。2006年9月,军队趁他出访国外之机发动政变,夺取政权,停止议会活动,解散宪法法院,废除宪法,同时军队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接管政权,同年颁布了临时宪法。
临时宪法规定有国家安全委员会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利,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禁止示威游行和政党活动,禁止人民评论政府法令等。同时引导新宪法的草拟,通过对选举程序、众议院规章、司法监督等方面的设计,防范“一党独大”的格局再次出现。
十七、2007年泰王国宪法
2007年5月30日,宪法法院宣布解散泰爱泰党,并禁止包括前党主席他信·西那瓦在内的111名政党执行委员会委员5年内从政。同时《2007年宪法(草案)》的诸多条款都明显具有限制超大型政党发展的意图,成为牵制泰爱泰党集团东山再起的重要障碍。
泰爱泰党集团不肯妥协,在宪法草案全民公决过程中发动了广泛的抵制倡议。虽然2007年8月19日的全民公决在国王的强力介入下最终勉强通过了《2007年宪法(草案)》。
十八、2014年临时宪法
2014年5月22日,陆军司令巴育·占奥差对发表电视讲话宣布军方接管政权。7月22日,泰国国王签署颁布临时宪法,同时废除2007年宪法。
临时宪法旨在建立一个行使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建立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临时内阁,建立一个改革委员会以进行完善的改革并批准新宪法草案。但临时宪法并未提及组建的时间。
临时宪法承认泰国是一个民主国家,人民拥有国家的主权,但同时对所有已发生及未发生的军事政变实施特赦,并赋予由巴育担任主席的“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包括委员会领导人有权以改革或安全为由发布任何命令,这些命令都是合法的、不可更改的。
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禁止公开讨论临时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