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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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条件

合法辩护(legal defense)在美国刑法理论中是受到特别重视的一部分内容,因为它同司法实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合法辩护是英美刑法上的一个概念,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紧急避险、合法防卫等。刑法理论将这些内容统称为合法辩护,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同时准确地反映了司法中的定罪过程。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要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历史背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史上,上述内容起初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这些问题逐渐被总结为诉讼法上的原则(辩护原则),直到晚近才被陆续纳入(上升为)实体法范畴。在刑法典上通常用responsibility(责任能力)来作为上位概念,实际内容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

合法辩护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行为具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本体要件的外在特征时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它从反面说明,行为要成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除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外,还应不能进行合法辩护,即排除合法正当性,这就具备了责任充足条件。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条件)相结合形成了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模式。

根据英美刑法理论,刑法规范的适用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普遍推定的基础之上的,即实施了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行为的人被推定为是有实际危害的和有责任的。因此,控告一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如果被告一方在其行为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情况下要否定其刑事责任,那就应当说明他的行为没有实际危害或者是没有主观责任的,这就是所谓刑法上的合法辩护。合法辩护的核心内容就是说明形似犯罪但实质上不是犯罪的事实情况和理由。因此,这就产生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

按照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duction of evidence),控告一方为避免驳回诉讼,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时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二是说服责任(the burden of persuasion),控告一方为保证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而进一步反驳辩护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关于否定罪责的辩护一方的证明责任,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较大责任,即被告一方有责任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优势证据(a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所谓优势证据,就是虽不能完全排除陪审团和法官的合理怀疑,但也具有基本说服力的证据。在被告一方提出了优势证据的情况下,控告一方为反驳辩护,则须提出无疑证据(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完全排除陪审团和法官的合理怀疑的证据。另一种是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较小责任,即辩护一方只需提出足以使陪审团怀疑控告理由的若干情况便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一方为反驳辩护,仍须提出无疑证据。那么,在哪些合法辩护中被告人应承担较大的证明责任,哪些合法辩护中被告人承担较小的证明责任?这同合法辩护的分类有密切关系。

美国刑法把合法辩护分为两类(具体内容各州不尽相同)。一类是“可得宽恕”(excuse),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责任阻却;另一类是“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也有人认为此项辩护应列为可得宽恕辩护)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违法阻却。这两类合法辩护的相同处是,行为人的行为都具有不自愿性质,都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两者有显著的差别:(1)社会价值不同。可得宽恕行为在客观上有害于社会,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才得到宽恕;正当理由行为在实际上无害于社会,甚至有利于社会(择小害以避大害),因而这类行为在实质上是正当的。(2)谁有权利?正当理由的辩护权利是普遍的,属于任何一个处于这类情况的行为人;而可得宽恕的辩护权利只限于特殊的个人。(3)是否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可得宽恕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正当理由情况下行为人通常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这三项区别,同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关系密切的是第一项。根据行为的社会价值不同,可得宽恕辩护中被告一方通常应承担较大证明责任,正当理由辩护中被告一方通常承担较小证明责任。有些学者强调第三项区别,认为正当理由辩护也应承担较大证明责任。在立法上,辩护证明责任不分大小的州也是有的,如《伊利诺伊州刑法典》。

把合法辩护分为上述两类,除关系到辩护的证明责任这一诉讼意义外,有时甚至直接涉及刑事责任有无的实体法意义。例如,A为B的伤害行为呐喊助威,事后查明B出于正当防卫(B作正当理由辩护),因而A就无罪。又例如,C为D的伤害行为呐喊助威,事后查明D是精神病患者(D作可得宽恕辩护),因而A不能免除罪责。合法辩护的诸种情况分述于后。除下文10节外,还有“执行公务”——许多州刑法没有规定,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另有个别州规定“细小违法”(De minimis infractions)——预审法官对被侵害人没有明显反对的习惯上可容忍的、立法机关也无意视其为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撤销案件(检察官有权对此撤销案件的决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