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第2版)(博雅大学堂·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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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韩非

韩非,韩国人,生年约为公元前280年,死于前233年。他曾与李斯(秦始皇时丞相)同学于荀况门下,著有《五蠹》、《孤愤》、《显学》等五十五篇。秦始皇看到韩非的著作,十分赏识他的才识,曾慨叹:“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并设法把他招到秦国,但不久即为李斯等陷害入狱,被迫自杀。他是战国末期各家学说特别是法家学说的总结者之一,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的著作保存在《韩非子》一书中。

战国末期,建立统一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条件已经成熟。秦始皇26年(公元前221年),秦最后打败齐国,统一了全中国。韩非的思想反映了这一时期地主阶级建立统一封建专制政权的要求。他代表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在政治上主张通过暴力、战争统一地主阶级政权,宣扬政令、刑法、赏罚都只能出自君主一人之手的极端专制集权制,反对孟子所宣传的“仁政”。在经济上,他主张“重农”,大力保护和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在思想上,则主张排斥各种矛盾、抵触的学说,确立一种统一的思想。他总结前期法家的学说,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坚持进步的历史观。在认识论上,他注重参验,在自然观上继承和发扬了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传统。韩非许多主张以后都为秦始皇所采用,成为秦统一封建政权的理论基础。

韩非子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反对孟子的天赋“性善”论。韩非企图从经济关系中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不可能正确了解社会的经济关系。他从地主阶级的立场出发,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赤裸裸的自私自利的关系。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为自己打算的“自为心”。人的一切道德、感情、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有没有“利”,根本无所谓天赋的忠、孝、仁、义等道德观念。他曾举例说:做车子的人希望别人富贵,做棺材的人希望别人早死,这不能说做车子的人就“仁”,做棺材的人就坏。因为人不富贵,车就没人买;人不死,棺材就没人买,这都是他们的“利”之所在,不能说做棺材的人生来就憎恶别人。

韩非认为,诸如君臣、父子、地主与雇工这些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为了各自的“利”。他说,君主所以给臣民以高官厚禄,因为他知道这样做臣民们就可以为他服务,达到他的“利”。臣民们所以为君主卖力打仗,也是因为他们知道这样就可以得到高官厚禄,并不是从什么抽象的“忠”出发的。地主与雇工的关系也是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他说,地主雇用雇工来为他耕种土地,做好的给雇工吃,选好的货币付工资,并不是因为“爱”雇工,而是认为这样做,雇工可以给他耕得深,耘得好。同样,雇工所以用力快耕细耘,想法把田畦播得整齐,也不是因为“爱”主人,而是认为这样做可以得到好吃的,好的货币。父子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抽象的“孝”,而是父养子,子供父,互相计算的关系。如果供养不好,父子之间也照样吵架、怨怒。

韩非从人都是为了“利”的观点出发,根本反对用仁、义等说教来治国,而主张通过“严刑”“重罚”来治国。他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臣民,只要掌握赏(德)、罚(刑)两种权力。臣民们作出的成绩,必须恰如其分地完全符合君主交代的事情和命令,才给予赏赐;有任何一点过分或不及的都要严加处罚。赏和罚两者之中,特别是罚必须“严”和“重”。韩非并且明确指出,无论赏或罚,都只能由君主一人来掌握,否则君主反要受制于臣下了。所以韩非所讲的统治术,都是为极端的君主集权制设立的。

韩非比较了前期法家各派的学说,综合出一套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制的统治术。关于“法”,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定法》)“法”是统治者公布的统一法令、制度,这些条文由官府公布,实施办法要让民众都知道,遵守法令的就赏,违反法令的就罚。关于“术”,他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定法》)“术”也就是统治者任免、考察、生杀官吏的权术。关于“势”,就是统治者占居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韩非认为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是构成统治术中缺一不可的,但运用时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例如,“法莫如显”(《难三》),就是要公开、明白,写成明确的条文,存之于官府,公布于民众,即所谓“法者,编著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同上),这样,就可以使上下都有所遵循。至于“术”,他认为必须“术不欲见”,要“藏之于胸中”,这样才可以使群臣猜测不到统治者的想法,而可以“潜御众臣者也”,暗地里操纵生杀、任免、考察大权。

韩非还总结了前期法家在运用“法”、“术”、“势”方面存在的问题。他说,商鞅治理秦国用“法”,赏赐丰厚而讲信用,刑罚严重而必行,所以很快使秦国国富而兵强。但是商鞅不注意“术”,不能辨别官吏的“忠”、“奸”,结果这种富强只加强了大臣们的实力,以至使秦几十年还不能统一天下。他又说,申不害虽然懂得“术”,教韩国君主用权术统御官吏,但他不注意“法”。结果新、旧法令相反,前后法令相悖,使得臣民们能够各取所需为自己的行为辩护,韩国搞了七十年还达不到霸主的地位。因此,韩非认为,“法”和“术”是“不可一无”的。

同时,韩非也吸收了慎到“重势”的思想,认为“势”也是统治术中不可缺的。他说,虎豹所以能比人利害,能抓其他野兽,是因为它的爪牙利害。如果它没有爪牙,人很容易就可以制服它。“势”就是君主的爪牙。君主所以能够发号施令,统治臣民,那是由于他所处的地位、所掌握的权力决定的。他还举例说,桀(夏暴君)当君主,能够统制天下,并不是因为桀有高尚的品德和才能,而是因为他的地位、权力,即“势重”。尧(传说中的圣君)如果只是一个一般老百姓,就是三家他也不能管理好。这也并不是尧没有才能,而是因为没有地位、权力,也就是没有“势”。所以,韩非说,如同鱼不能离水一样,君主也不能一刻离开“势”,而必须“抱法处势”,只有牢牢地掌握和巩固政权,才能推行其“法”和“术”。

韩非为了论证他的法治思想,对孟子的颂古非今、宣传“仁政”的政治历史观点也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历史是发展变化的。

韩非把古代历史分为三个阶段: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他说,上古时代的人口少而财物多,男的不耕种,草木果实也够吃的;妇女不纺织,野兽的皮毛也够穿的。所以人民没有争夺,政治上不必用厚赏重罚,人民自己就治理得很好。可是现在人口多而财物少,工作劳累而得到的供养少。因此,人民就要互相争夺,即使加倍的赏赐,多次的惩罚,也不能免于社会的混乱。所以说,仁义只适用于古代,而不适用于现在。

韩非批判孟子等宣传的所谓古代帝王如何仁义谦让,现在人民如何争夺不义,认为道德一代不如一代的说法。他认为这都是由生活条件决定的,不能作抽象的道德比较。他说,古代尧为帝王的时候,住的是没有修剪过的茅草屋,吃的是野菜糙粮,穿的是粗布兽皮,而现在犯人的吃穿住都不比他差。再如,禹为帝王的时候,手拿农具干活在人民之前,大小腿上的毛都磨光了,而现在奴隶的劳累都不比他苦。由此可见古代帝王让出帝王的地位,实际上是去掉犯人的吃穿、奴隶的劳累而已。所以那时并不以世代传位为重。可是现在生活情况不一样了。一个县令,即使他死了,子孙好几代还是有车坐,所以大家都十分看重,不肯轻易地让掉县令的职位。这都是由于古今所得利益多少不一样,权力、地位的轻重不一样造成的。不能说古代帝王就有谦让的高尚品德,现在人争做官吏就是品德低下。

同样,韩非认为,古代人所以看轻财物,也是因为那时财物多,而不是因为古代人“仁义”;现在人好争夺,也不是因为现在人卑鄙,而是由于财物少。因此,韩非认为,治理国家刑罚轻不能说就是慈爱,杀戮严也不能说就是暴戾,而要根据社会具体情况而论。

韩非概括古今的不同,得出结论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五蠹》)。时代不同了(“世异”),社会的事情也不同(“事异”);社会事情不同了,采取的措施(“备”)也就应该变化。总之,社会情况随时代而变化,措施要适合于社会具体情况。因此,一定要反对循古守旧的思想。他说:“是以圣人不期修(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同上)即是说,圣人不期待因循古代,不认为有一种永远可行的法则,而主张根据当今时代的实际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韩非尖锐地批评那种循古守旧,主张用古代帝王的办法来治理当今社会的人,就像“守株待兔”一样愚蠢可笑。

韩非并不能正确地解释历史发展、变化的真正原因。他把历史变化归结为人口多少与财物多少的矛盾。其实这只是一种极其表面的现象。但也应该肯定,他这种厚今薄古,注重发展的历史观,反映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改革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进步政治要求。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对当时地主阶级建立封建统一政权的斗争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韩非在认识论上主要继承了荀子的思想。韩非与荀子一样,充分肯定人的认识能力。他认为:“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托于天智以思虑。”(《解老》)这是说,聪明智慧这些认识机能是人的自然属性,运用这些认识机能去看、听、思考则是人的认识活动。所谓人的认识活动,就是人运用明的认识机能去看,凭借聪的认识机能去听,依靠智慧的认识机能去思考,等等。

韩非认为人要得到认识,必须接触客观事物,遵循事物规律。他明确反对离开客观事物规律冥思苦想的唯心主义认识论。他曾批判一种叫做“前识”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理论。他说:“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忘(妄)意度也。”(《解老》)意思是说,那种在没有接触事物之前就行,在没有了解规律之前就动,叫做“前识”。“前识”这种东西,是毫无根据(“缘”)的妄想、臆测。

韩非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来批判这种“前识”论。有一天詹何(战国时道术家)与他弟子在一起,听到门外牛叫声。他弟子说,这是一只黑牛,而蹄是白的。詹何说,是一只黑牛,但是角是白的。派人出去一看,果然是一只黑牛,而角上裹了一块白布。韩非评论这件事说,以詹何这种办法去博取人们的心,乍看起来非常了不起,实际上却是害人的。其实,像这种事情即使叫一个很笨的小孩子亲眼去看一下,他会立即认识到是一只黑牛而角上裹了一块白布。詹何坐在屋里,煞费苦心地猜测,与一个笨小孩亲眼看一下的结果一样。所以詹何的这种认识方法,完全是一种“苦心伤神”的最愚蠢的办法。

韩非提出了与这种完全凭主观妄想猜测的“前识”论相对立的“缘道理”的唯物主义认识论。韩非认为,自然有总的规律(“道”),每个具体事物又各有自己的具体规律(“理”)。人的认识应当“因天之道,反形之理,督参鞠之,终则有始,虚以静后,未尝用己”(《扬权》),即根据自然的总规律,联系到具体事物的规律,由始到终,由终到始,反复进行考察比较,虚心以待,静随事物,绝不用主观成见或猜测。他认为:“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解老》),就是说,如果按照上述认识办法去从事活动,没有不成功的。

对于真理标准问题,韩非提出了注重“参验”的检验方法。他认为,认识的内容是客观的事物与规律,因此必须考察认识、言论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才能确定是非,只有比较各种言论、判断,才能确定哪种言论或判断是正确的。所以他说:“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据此,他提出了检验认识的办法:“参伍之验”。所谓“参伍之验”,就是“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备内》),即把各种言论、判断集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看它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他说:“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之以物,参之以人。四征者符,乃可以观矣。”(《八经》)这是说,要确定某一认识的正确与否,必须会合各种说法,并以天、地、物、人四方面的实际情况加以比较、检验。只有符合这四方面的实际情况的认识,才说得上是正确的。所以,韩非总结说:“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显学》)一种学说,如果没有经过“参验”的检查就肯定它,这是愚昧;不能肯定的学说,而拿来作为行动的根据,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

在考察和比较中,韩非特别注重以实际功效来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他认为,许多言论和事物光凭它的外表是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如果到实际中去用一下,那就立刻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他说,大家都闭着眼,你就不知道谁是瞎子;大家都不说话,你就不知道谁是哑巴。但只要叫大家都睁开眼看东西,提出问题让大家回答,那谁是哑巴,谁是瞎子一下子就判断出来了。又比如,光凭剑的颜色,即使冶剑专家也很难一下子判断出是否锋利,但如果拿剑去砍一下东西,那末一般人都能判断出剑的利钝了。特别是对一个人的判断,韩非说:“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显学》)光凭人的外貌、服装、光听人的言谈论说,即使孔丘也不能判断这个人一定是个能干的人。但只要用一定的官职试用他,责成他做出一定的成绩和效果来,那末平常人也能毫不怀疑地判断出这个人是愚笨还是聪明能干。

韩非不仅注重以实际功效来检验认识,而且还十分强调认识必须以实际功用为目的。他说:“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箭靶)者也。”(《问辩》)任何一种言行,都必须以一定的实际功用为目的。他举射箭的例子说:一个人毫无目标地乱射,即使箭箭都射中最细小的东西,也不能说他是一个好射手。如果设一个五寸大的靶,十步(八尺为一步)远的距离,那就非好射手是不容易射中的,因为它有一定的目标。同样,任何一种言行,如果不以一定的实际功效作为目标,即使讲得再明白,做得再坚决,也像乱射箭一样没有用处。这就是韩非说的“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问辩》)。

韩非对当时各派学说的评判、取舍也是以是否切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功用为标准的。他认为当时各种相反的学说,各有各的议论和主张,但他们不可能同时都是切合客观实际功用的。因此,必须把那种经过“参验”检验不合实际的“愚诬”知识,“恍惚”、“微妙”的空谈清除出去,确立一种切合实际功用的统一学说。否则,人们就没有规矩可遵循,而造成社会思想、行动的混乱。韩非把不同学说的根本对立,提高到逻辑学上的矛盾律来说明。他第一次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矛盾”这个词。他用了一个寓言来说明“矛盾”一词的含义。他说:“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矛盾之说也。”(《难一》)攻不破的盾和没有什么攻不破的矛是不能同时并存的。韩非说,这就叫“矛盾”之说。

韩非对老子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也有所改造和发展。他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事物转化的条件性。例如,他认为事物都有一定的“量”的界限,超过了适当的量就会走向反面。他说:“道譬诸水,溺者多饮之即死,渴者适饮之即生。”(《解老》)这是说,道就像水,掉到水里去的人由于过多地喝了水,所以就死亡,然而口渴的人适当地喝水,却得以生存。又如,他在讲到“祸”、“福”转化时,也注意到一定的条件性。他说:“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行端直则无祸害,无祸害则尽天年。得事理则必成功,尽天年则全而寿,必成功则富与贵。全寿富贵之谓福,而福本于有祸。故曰:‘祸兮福之所倚’。”“人有福则富贵至,富贵至则衣食美,衣食美则骄心生,骄心生则行邪僻而动弃理。行邪僻则身死夭,动弃理则无成功。夫内有死夭之难,而外无成功之名者,大祸也,而祸本生于有福。故曰:‘福兮祸之所伏’。”(《解老》)这里韩非看到由于祸或福所引起的人在主客观上的懈怠、骄心,或畏恐、思虑,以至行端直或行邪僻等,构成了祸、福互相转化的条件。韩非这一对矛盾转化的一定条件的认识,虽然也还是直观的、朴素的,但在发展古代朴素辩证法思想上,也还是值得重视的。

韩非在自然观上也继承了荀况的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思想。同时,对老子哲学中的一些思想资料作了唯物主义的改造和吸取。

韩非发扬了历史上无神论的传统,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鬼神迷信思想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曾列举大量历史事实来驳斥迷信鬼神的荒谬。例如,他说,当初赵国准备攻打燕国,用龟䇲问吉凶,得兆大吉。同时,燕国准备攻打赵国,也用龟䇲问吉凶,得兆也是大吉。可是打的结果,燕国弄到兵败国危的地步。这难道能说赵国的龟就灵验,燕国的龟就骗人?比如又一次赵国胁迫燕国跟他一起抗拒秦国,卜筮也是大吉。可是结果赵国弄得地失兵败,而秦国却扩大了地盘,又获得救燕国的好名声。这难道能说秦国的龟就灵验,而赵国的龟就骗人?韩非认为,鬼神龟䇲是不能保证取胜的,要取得胜利必须依靠采取恰当的政治措施和笼络人民。他举越王勾践复国的故事来说明。他说,越王勾践起先依靠神灵的龟卜跟吴国打仗,结果惨遭失败,连自己和臣民都做了吴国的奴仆。回国后,勾践丢掉乌龟壳,致力于改革法令、亲近人民,然后对吴国进行报复,结果吴王夫差反被俘虏。所以,韩非说:“龟䇲鬼神不足举胜,……然而恃之,愚莫大焉!”(《饰邪》)意思是说,龟䇲鬼神是不能保证取胜的,想要依赖它来取胜,没有比这再愚蠢的了。

韩非从无神论的观点出发,还否认有意志的“天”。他说:“若天若地,孰疏孰亲?”(《扬权》)“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功名》)这里他继承了荀子“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思想。这是说,天地对谁亲对谁疏呢?离开了自然的天时条件,即使有十个尧,也不能使冬天生长出一颗穗来。他认为无论社会和自然界都没有任何神秘的力量。社会的治乱主要靠人的努力,统治者政治法令措施的得当。而对于自然界的治理,则要顺着自然界本身的性质和规律,因势利导。他说:“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故静则建乎德,动则顺乎道。”(《喻老》)意思是说:任何事物都具一定的形态、规范,根据这个来引导它,顺着事物自己的规范,所以一动一静都能合乎自然界的总规律和事物的性质(“德”)。

根据这些思想,韩非对老子的神秘主义的“道”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在韩非的哲学思想中,“道”只是指自然界万事万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界或治理社会的总的规律。“道”不是什么精神主宰,没有任何神秘色彩。他明确地讲:“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合)也。”(《解老》)道这个东西,就是指万物本来的那个样子,是适合于各种具体规律(“理”)的一般规律。

韩非把“道”看做是自然界的一般本质,而每一具体事物的特殊性质他称之为“德”。他论述“道”与“德”的关系,认为“德”是体现“道”的。同时,韩非第一次把自然界的规律分为“道”和“理”。他说:“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解老》)这就是说,“理”是构成每一具体事物的具体规律,而“道”是使万物所以成为那个样子的一般规律。他还说,事物由于“理”而得以区别开来,例如,可以区分成方圆、短长、粗靡(细)、坚脆等。韩非在阐明“道”和“理”的关系问题时说,“道”不是在万“理”之外的另一种规律,“道”就在万“理”之中。例如,他说:“道”与尧、舜在一起就体现为“智”,与接舆(相传春秋时楚国的一个隐士)在一起就体现为“狂”,与桀、纣在一起就体现为“灭”,与汤、武在一起就体现为“昌”。所以,“道”这个东西,你以为近,可是它体现在四面八方;你以为远,可是它又经常体现在你身边。总起来讲,韩非说:“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解老》)“道”这个东西的真实情况是:它既不制裁任何东西,也不创造什么东西,而是柔弱顺从,随时变化,存在于所有具体事物的具体规律之中。因此说,“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解老》)。万物的“理”各不相同,也就是说,万物各有自己的“理”,然而“道”却完全适合于万物的理。韩非还认为,“理”是“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的,而道又是“柔顺随时,与理相应”的。因此,他反对老子所谓的那种“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的永恒不灭,不能言说的“常道”。他认为,他所说的“道”是“无常操”的,是可以“执其见功以处见其形”的,也是可以论说的。这就是他说的:“圣人观其玄虚,用其周行,强字之曰‘道’,然而可论。”这样,韩非也就和老子那种神秘主义的精神本体的“道”区别了开来。

韩非发挥了“理”这一哲学范畴,并论证了“理”和“道”的关系,即万物的具体规律与自然一般规律的关系。这反映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及其规律性的认识不断在提高,因而在理论上的说明也更加深入细致了。韩非关于“理”的思想,在以后中国哲学史上是有很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