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教程:中国经济分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非物质产品生产劳动具不具备创造价值的能力

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曾做出过系统的考察,但一方面,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根本目的是说明劳动的社会性质,特别是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特有的社会历史性质,而不是说明劳动的自然过程的特征;另一方面,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支持经济发展并体现科技进步最为典型和突出的产业是工业制造业为代表的物质产品生产,因此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考察体现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劳动,集中分析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是有其历史根据的,虽然马克思也提到诸如科技研究和管理劳动的问题,但并非主要。在当代社会,非物质领域的生产,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体现信息社会、知识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系列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以物质生产为分析对象的经济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遇到了一系列需要重新认识和讨论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非物品的各种服务有无使用价值和价值,提供服务的劳动有无生产性?”成为争论的热点。参见刘伟:《论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载《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一、服务的定义

从一般意义上讲,服务是人类劳动以活动的、非物品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服务作为经济学考察的对象,不仅在于它是一种使用价值,更主要的在于它是经济范畴。一方面服务是劳动创造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使用价值,服务生产反映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服务作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体现着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劳动具有一定的社会规定性。作为经济范畴的服务是这种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的统一,自然形式是社会形式的承担者,社会形式构成服务生产的本质特征。

资产阶级学者在论述服务时,一个共同的特点在于,否认服务是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的统一,取消服务作为经济范畴的客观规定性。他们或者完全撇开服务的自然形式,把一切不提供使用价值的人类活动,尤其是把国家官吏、军队等的非经济活动、非劳动纳入生产范围;或者脱离服务的社会形式,抹杀服务生产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掩盖资本主义服务生产的实质。从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的对立统一中考察服务始于马克思。

马克思从自然形式上分析服务时,区分了两种服务。一是以活动形式存在的服务。“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劳动提供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5页。在这里必须注意,马克思所说的服务的使用价值是指服务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而不是服务劳动本身。劳动过程和劳动所提供的以活动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服务的使用价值同生产行为不可分割,或者说产品同生产者行为不可分割,但产品的特殊存在形式并不说明其使用价值与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本质上是相同的。服务生产者以劳动创造出使用价值而不是创造出劳动本身,如果把服务等同于劳动过程本身,那就是说服务生产者用劳动生产着劳动,实际上否认了服务使用价值的客观存在。因为劳动创造产品,这种产品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的使用价值,但劳动本身不是产品。服务消费者所消费的也不是服务劳动者的劳动,而是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服务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空间上是一致的,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在理论的考察上将其区分开,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另一类是能够脱离生产者行为而独立存在的服务,它可以体现为可捉摸的物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6页。,例如,书籍、绘画及一切可以脱离艺术家艺术活动而存在的艺术品。之所以把它们划为自然形式上的服务,而不列入物质资料产品,是由于这类产品一般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它们的使用价值不在于所采取的物的形式,而在于物的形式下的无形的知识内容和艺术内容。它们主要不是物质资料生产者的产品,而是作家、画家及艺术工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提供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艺术反映。这里的劳动过程对劳动者来说同时是认识世界、反映世界的过程,但对消费者来说,客观上则是为他们提供可满足其精神需要的产品的过程,这种产品是无形的,不过采取了物的外壳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将其列为服务。

马克思从劳动的社会形式上给服务下定义时,把一切不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劳动定义为服务劳动。马克思指出:“非生产劳动是提供服务的劳动。”同上书,第432页。也就是说,服务劳动是不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非生产劳动。这仅仅是从劳动所体现的特殊经济关系上而不是从劳动是否提供有形或无形的使用价值的角度考察问题。因此,这里的服务与服务的自然形式没有直接关系,服务作为非生产劳动既可能包含物质资料生产,也可能包含无形的使用价值生产。但这并不等于说劳动的社会形式与自然形式根本无关,也不等于说产品的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根本无关,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依存于具体劳动之中,产品的社会形式以其自然形式作为承担者。因此,虽然某种劳动是不是社会生产劳动,是否体现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取决于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但要成为社会生产劳动必须首先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当然,使用价值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

那么,劳动的社会形式与价值创造有没有关系呢?其实,价值本身作为一种经济关系,也是劳动的某种社会性质的反映,不过较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更为一般。由于马克思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把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定义为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定某种劳动是否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没有直接关系,这里,关键是不能把生产劳动与创造价值的劳动等同。

二、服务的使用价值

(一)服务使用价值存在的独立性

服务使用价值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有形物的形式,而是以活动的形式存在。因此,人们往往不易感到它的独立存在,其实,活动形式也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独立存在形式。否认这一点就意味着否认服务价值有其客观承担者,从而否认服务价值的存在。

承认服务使用价值的独立的、客观的存在形式,必须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能把服务的使用价值同劳动过程本身混同,正如前边已指出的,尽管服务产品与生产行为不可分离,但二者在本质上毕竟是不同的,服务生产者生产和出卖的是服务而不是服务劳动。

另一方面,必须区分服务使用价值和服务使用价值实现的结果。我们承认服务使用价值的独立存在,是指服务劳动提供的以活动形式存在的有用性具有客观性,这种有用性既不等同于劳动,又不能独立于生产者劳动的行为而存在。有人认为,服务劳动的劳动对象是人,因此,服务的使用价值在于消费服务后所发生的身体上、精神上的变化,如理发服务的使用价值表现为消费者变化了的发型。其实这是把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消费混同了,服务生产者生产的不是发型,而是理发服务这种以活动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发型的变化是消费者消费理发服务的结果。把服务的使用价值同消费结果混同,最终也会导致否定服务使用价值的存在。比如医生提供医务服务,医务是一种使用价值,其有用性在于解除病人的疾病,但即使是同样质量的医务,被不同病人消费,由于病情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结果,有的康复,有的则加重甚至死亡。如果以消费结果来确定医务的使用价值,当病人死亡时无疑就否定了它的使用价值。

明确了服务使用价值存在的独立性,我们进一步对服务加以分类,我们以劳动对象的不同,把服务分为三类:

1.知识型服务

这类服务指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等无形的使用价值。知识型服务生产指知识的创造性生产,这里的劳动对象是无形的但又有特定内容的研究题目。知识型服务的使用价值的有用性在于能够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知识型服务的使用价值的特点在于,它的存在形式不是物品的形式,而是无形的,一般采用语言、文字等信息形式;知识型服务一般不是最终产品,不能直接用于消费,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服务劳动才成为最终消费品,例如,一定的科研成果往往要经过教育服务劳动才能传授给消费者。有的知识型服务可以取得某种实物外壳而成为最终消费品,例如知识的书籍化等。

2.活动型服务

这类服务指不能同生产行为在时间、空间上分离的使用价值,它的有用性在于能够作为消费对象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这里,产品“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5页。。在其生产过程中,劳动不是对象化在有形物上,而是对象化在客观存在的无形的活动过程中,例如,演员把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演出活动过程中,提供“演出”这种使用价值,观众消费演出服务,得到艺术上的享受。

3.实物型服务

它是知识型服务和活动型服务的实物化,例如书籍、图画、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类使用价值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不同于其他服务,有物的外壳。另一方面它不同于物质资料产品,使用价值主要不取决于物的外壳,而取决于物的外壳内的服务的内容。例如人们购买歌曲录音带,不是为了用磁带这种物质本身,而是要欣赏歌曲,实际上是消费其中歌唱家的服务。因此,在其全部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既包括活动过程、无形的研究题目,又包括一定的物质资料。服务与物品的形式结合,并非在物的形式上否定服务原有的使用价值,而是保留了原有的使用价值。

(二)服务使用价值的物质性

服务使用价值不是以物质资料形式存在,劳动在这里不是物化为有形产品,但不能以此否定服务的物质性,财富的物质性不能等同于物品形式。有人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思想,认为只有物化为有形产品的劳动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而生产服务的劳动不体现为物,不成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以此否定服务使用价值的物质性,进而否定其价值存在的可能性。

马克思的“生产”概念具有哲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意义。作为哲学意义上的生产,是与人的抽象的本质直接联系的,强调的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他的能动的、类的生活。”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1页。“生产”的经济学意义在于,生产过程反映人们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当马克思把生产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时,是就其哲学意义而言,这里所谓“物质变换”并不是指劳动者只把劳动对象化在有形物质资料上;这里所谓“物质”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即能被人主观所反映的客观存在。除有形物外,无形的科研题目、活动形式本身也都是客观存在,作为哲学意义上的生产,人的劳动同样可以对象化在这些客观存在上。哲学意义上的生产是对各种生产的概括,物质资料生产只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一种形式,服务生产同样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不能把“物质变换”简单地理解为有形物的生产,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服务使用价值具有物质性。

(三)服务使用价值的一般性

所谓服务使用价值的一般性,是指它同物的使用价值一样,具有不以社会历史性质为转移的对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来说一般的有用性。提供服务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同其他具体劳动一样,“只是指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1页。至于社会政治生活、阶级统治等方面,即由社会历史性质的要求所引起的劳动或活动并不提供满足人的一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这些活动或劳动的存在“只是由于社会结构的缺陷,才成为有用的和必要的,他们的存在只能归因于社会的弊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1页。因此,这类活动所提供的有用性并不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严格地说,这类活动不属于经济活动,例如官吏、军队、警察等的活动。马克思将其称为“强加的服务”同上书,第437页。,就是要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服务的使用价值定义为非物质产品未尝不可。

三、服务的价值

服务使用价值作为商品同样具有价值,构成其价值实体的也是人类抽象劳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服务的价值“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同上书,第161页。也就是说,服务商品总价值包括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即“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服务生产者创造的价值,即“服务本身的价值”。

价值是一种经济关系,它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相互提供产品,进而实现其劳动的社会性的经济联系。服务生产者把劳动对象化到无形的活动的使用价值中,并且耗费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以自己生产的商品交换他人的商品,那么他的产品——服务自然具有价值,同样反映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经济关系。几乎所有反对服务价值论的学者,都认为价值只能是抽象劳动的物化,即物化为物质资料才可能具有价值,认为商品不是物,但又离不开物。我认为,在物质资料生产中,物化的劳动成为价值,物品作为使用价值成为价值的承担者,但作为价值承担者的使用价值不应仅仅限于物品,非物品形式的使用价值同样可以成为价值的承担者。产品有无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存在形式无关,而取决于使用价值生产的社会性质。马克思指出:“对劳动的物化等,不应当像亚当·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像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164页。马克思还举出运输的例子,说明生产非物品形式使用价值的劳动同样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同样可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

那么,服务商品价值的承担者是什么?这是说明服务价值存在的根本问题。我认为,尽管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是统一的,服务使用价值又是无形的,因此人们往往感觉不到它的实际存在,人们可感知的往往是消费服务后的结果,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在理论上把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把服务劳动的结果与消费服务的结果区分开。

有些反对服务价值论的学者也承认货运等物质生产服务劳动创造价值,但他们的分析存在矛盾。他们一般承认货运的使用价值在于使货物位移,但他们又认为,货运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存在于所运输的货物中,也就是说货运服务商品的价值的承担者是所运货物,而不是货运服务这种活动的使用价值本身。我们知道,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承担者,离开商品使用价值本身去寻找价值的承担者是不成立的。这些学者之所以产生这一矛盾,原因在于他们不承认(即使在物质生产中)存在非物品形式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统一的商品,否认价值可以对象化在无形的活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中。马克思曾说过运输将其价值追加到所运货物中,但我们不能理解为其价值是以所运货物为承担者,因为既然是“追加”到货物中,那么在此之前就一定要有运输服务独立的价值存在,否则便无可追加。

有些承认服务价值论的学者,也割裂了服务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他们认为服务(如教育)劳动的对象是人,是劳动力,因此一方面教育服务是一种动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教育服务劳动可以通过创造劳动力价值而创造商品价值。对于这种观点,许多反对服务价值论的学者正确地指出其错误在于混同了劳动力价值和商品价值,劳动力价值不是劳动创造的,而是劳动者消费生活资料的价值的间接表示。实际上,认为教育劳动通过创造劳动力价值而创造价值的观点的更主要的错误在于,割裂了教育服务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教育服务有特有的以活动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它的价值就在这种动态的使用价值中,而不是存在于教育使用价值之外的劳动力价值中,教育劳动不是对象化在受教育者身上,而是对象化在动态的教育服务过程中。认识不到这一点,势必认为教育劳动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从而事实上否定了其创造价值的可能,因为劳动力价值是消费的结果而不是生产的结果。

至于说知识型服务有无价值,即满足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知识产品有无价值。马克思指出,物质资料产品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甚至精神生产领域也是如此,如果想合理地行动,难道在确定精神作品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时就不需要考虑生产该作品所必需的时间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2页。精神产品作为商品,同样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再者,精神产品生产过程是脑力劳动者运用一定的物质技术手段,把自己的脑力劳动对象化到客观存在的研究题目,从而提供可供他人消费的、以无形的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使用价值的过程,这种知识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采取物的外壳。这个过程对生产者主观来说,是认识世界的脑力劳动过程,但客观上正是通过这种劳动过程创造出知识信息这种非物品形式的具有客观物质性的产品;这个劳动过程的具体内容是取得某种知识的过程,但这并不能否定脑力劳动者提供知识产品的过程也是把劳动对象化到特定的劳动对象(研究题目)的过程。脑力劳动者把劳动作用于客观存在的研究题目,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创造出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知识产品,这同样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属于人类生产活动。

总之,在认识和解释非物质领域(服务)的生产问题上,马克思只是提出了某些原则和方法,并未真正展开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而在当代,非物质产品生产领域获得极大发展,甚至日益或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领域,从价值理论上探讨这一问题,便有了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