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自由制度主义批判
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是在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国际机制研究到90年代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的建立,新自由制度主义已经成为西方国际关系学中颇具影响力的理论流派,成为能够与新现实主义在理论发展方面抗衡、在学理方面展开辩论的政治哲学思潮和国际关系理论。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了国际制度的供应派理论,强调了国际制度对于国际行为体、尤其是国家的国际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讨论了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合作的可能和条件。这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理论方面的突破。在方法论方面,新自由制度主义采用了系统层次的分析和演绎推理的方法,从理性模式的基本假定出发,从对于新现实主义的证伪着手,发现新现实主义强调的国际系统结构只是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方面,在系统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国家的行为却可以发生变化。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对新现实主义证伪的过程中,提出了以国际系统的进程为重要原因解释国家的国际行为的理论。虽然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科学系统方面仍然没有达到新现实主义那样严谨和抽象,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仍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从发展轨迹来看,其理论体系越来越趋于严谨,科学性程度也越来越高。
从政治思想思潮的角度来看,虽然新自由制度主义接受了诸如国家行为体的重要程度和自私特征等现实主义理论假定,但是,从根本上分析,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具有理性的人所创造和建立的制度对于人们在相互依存的社会中决策和采取行动的重大影响力,强调政治进程及其可变性,强调无政府状态下的秩序与合作,淡化冲突、淡化实力结构,这些观点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是根深蒂固的。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多地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延续、表现与发展。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阐述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自由主义传统的烙印,如格劳秀斯对国际法作用的论述,威尔逊对国际组织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视,密特拉尼和哈斯对国际机构促进国际合作的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以及多伊奇的国际交流理论等。不过,新自由制度主义对于传统自由主义学派来说是有着重大的理论突破,其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超出了传统自由主义学派,也超出了80年代以来共和自由主义、贸易自由主义、军事自由主义等其他自由主义理论流派。这就使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学理和整个理论体系上成为现实主义最强有力的挑战者,也因此确定了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的重要地位。
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存在重大的理论缺陷。首先,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国际制度——是为维护和延续某种国际社会体系服务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对此却不加讨论。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论述过国际制度,但是,对于国家制度、尤其是最具权威性的社会制度——国家本身及国家法律制度——做过深刻的论述。国家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国家建立的各种制度,包括具有很高权威性的国家法律,都是为国家和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服务的。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反映了经济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律和国家形式一样,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国家进行了深刻的讨论,明确指出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认为国家是与经济剥削共生的制度,国家的功能是调节对抗阶级之间的斗争,是在不损害统治阶级和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继续下去的前提下缓和阶级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国家法律作为制度的最高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的。即使西方现在的所谓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这个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假说也是承认的。如“资本逻辑学派”虽然认为国家和阶级的暂时分离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分离是为了更好地为整个资本主义体制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生存这一目的服务的。这样,资产阶级国家就成为一个理性的资本集合体,虽然有时可以牺牲个别资本利益,但是,它的目的却是延续整个资本主义体制。所以,国家制度的建立和维持是为在国家内部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体现这一阶级的国际政治经济体制服务的。
国际制度虽然不像国家制度那样明显,但是,近代国际制度的构建基本上是随国家体系产生的。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国际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在一系列的国际制度创建过程中,作为世界霸权国的美国起了主导作用。美国霸权稳定说的主要学者吉尔平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持取决于美国作为霸权国的权力,国际制度的存在和作用又维持和延续了霸权体系中的国际秩序。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学者基欧汉虽然认为霸权国衰退之后国际制度仍会存在、仍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他也认为战后的国际制度是在美国的霸权体系中产生的,初始时是由于美国国家权力才得以实施的。如果说战后的国际系统主要是一种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性霸权系统,那么,随之建立起来的国际制度则主要是为了维护这一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的。所以,国际制度就其根本性质而言,不仅仅像基欧汉的制度需求理论所说的那样,是世界各国出于达成合作的目的所需求的物资,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持一种业已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美国学者米尔纳认为,国际制度和国家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制度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制度的法理性(legitimacy)。美国在战后也一直在力图使一系列在美国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国际制度具有更高的法理性,目的是加强国际制度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冷战以后,美国更是明确地把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作为其核心国际战略目标,而这些目标在高度相互依存的世界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通过国际制度来实现。所以,国际制度在本质上是为给定的国际体系服务的。国际制度对于国家行为的刺激或制裁,主要是根据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业已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的要求。“制度的选择”是指国际制度奖励顺应和维持现有国际体系框架中国际秩序的行为,惩罚背离和破坏现有国际体系框架中国际秩序的行为。如果霸权国本身无力维持现有国际政治经济体系,那么,国际制度可以在霸权之后没有霸权国的情况下继续维持这种制度。也可以说,国际制度能够发挥理性的资本集合体作用。
其次,新自由制度主义淡化国家实力的概念,认为在相互依存条件下权力可转换性减弱,因而通过国家实力在许多问题领域中实现国家目标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但是,国家实力的作用远未如此贬值,在国际关系中的许多情况下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因素。美国学者克拉斯纳指出了两种国际关系研究趋势。一种是以市场失灵为核心的研究趋势,另一种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研究趋势。前者属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倡以制度提供信息、以制度保证合作。后者属现实主义,认为权力制定规则、决定结果。国际关系中的许多互动行为并不是由于欺骗行为和信息不足导致的市场失灵状况,归根结底仍然是权力分配问题。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其博弈推理的假设中淡化了权力因素。一旦把权力因素考虑在内,博弈情景就可能发生变化,因为权力可以决定谁能够参与国际制度,能够决定博弈规则,能够改变博弈解。在任何博弈中,权力大者可以完全剥夺权力小者的参与机会,也可以设置种种障碍,使权力小者很难参与。如一些国家就被人为地排除在世界贸易、货币等制度之外。权力决定博弈规则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联合国安全领域的主要机构是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典型的权力表现。权力决定结果的情景也是屡见不鲜。如上面的避免共同失利博弈,双方在十字路口相遇时就有孰先孰后的矛盾。如果按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假定,双方参与人的权力是均等的,所以孰先孰后只是一个协调问题。如果我们把权力因素加入避免共同失利博弈,那么,孰先孰后就包含了权力的作用。如果参与人A的权力大于B,则每次都会出现A先于B通过路口的结果。也就是说,A总可以获得对于自己来说的最优解,而B则总是得到对于自己来说的次优解。在国际贸易领域,通过单方实施权力而得到的效益,如使对方采取自愿出口限制(VER),就类似这种包含权力因素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权力改变了博弈效用结构,确定了博弈解。
由于权力的这些作用,所以在一些领域中,如果一方参与人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力,这个参与人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单方行为,保证得到最大限度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优解。制度可以不存在,或者存在而无实际效用。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当强者实力开始衰退,单方行为无法完全保证结果符合自己利益的时候,强者建立起来的制度则会起到弥补实力不足,维持强者需要维持的体制和秩序。
即使各方可以参与博弈,在无政府的国际环境中,合作的局限性仍然是相当大的。其中妨碍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是双方是否均有收益,而是各自收益的多寡。这是新自由制度主义至今未能充分解释的第三个重要问题。就此,现实主义学者格里科提出了著名相对收益(relative gains)驳论。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自由经济学派的观点。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说认为,比较优势是贸易双方均获利,这样,双方就有着贸易合作的基础。同理,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只要双方均可得益,就具备了合作的条件。更简单地说,国家不但是自私的理智行为体,而且是单向行为体,即只考虑自己的收益,不考虑对方的收益。
但是,把经济学的这个概念原样应用到国际政治之中是不完全贴切的。国家不是单向行为体,而是双向或多向行为体。国家在与他国的合作之中,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是否可以获利,而且要考虑自己获益多还是对方获益多。如果合作的结果是对方的获益大于自己的获益,那么,即使双方均可获益,获益少的一方也很可能采取不合作行为,致使合作无法实现。
相对收益问题阻碍合作的现象在无政府的国际环境中尤为明显。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在国际环境中没有超出国家的权威机构能够制止使用武力,因此,任何国家的第一利益是国家生存,国家保证生存的最终手段仍然是国家的实力。所以,国家在任何国际关系中的根本目标都必须是增加自己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实力。在合作关系中,这种考虑并不会因为自己也能够获益而消失。如果合作伙伴在一系列合作中的得益不断超出自己的得益,积累下来的结果就是对方的综合国力超过自己。一旦今天的合作伙伴成为明天的敌人,则会对自己形成灾难性威胁。
根据相对收益的推理,格里科提出了五个条件:(1)如果对方是长期的敌手而不是长期的盟友;(2)如果涉及领域是国家安全而不是经济发展;(3)如果国家的实力出于下降而不是上升期;(4)如果对方在一个问题领域的收益能够比较容易而不是比较困难地转换成为同问题领域的权力;(5)如果对方在一个问题领域的收益能够比较容易而不是比较困难地转换成其他问题领域的权力。一些实证性研究以二战的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讨论相对收益问题。如查尔斯·利普森的研究证实了格里科的假设,即在安全领域的合作比经济领域要困难。另一些实证研究则超出了格里科的假设,如迈克尔·马斯坦杜诺研究了美国和日本在航空、卫星技术和高清晰度电视三个领域的合作,发现即使在长期盟友之间、在经济合作领域里,相对收益的考虑同样对国家的合作行为构成一定的阻碍。
国际制度的阶级性、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因素和国家对于相对收益的考虑说明国际制度在促进合作方面的作用是有着局限性的。但是,冷战结束后新自由制度主义与现实主义在学理上的激烈争论,西方大国——尤其是美国——对于国际制度的加强和利用,对超国家力量、淡化主权等观念的强调,显示出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跟踪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一部分发表于《外交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