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WTO与以前的GATT相比,一个重要区别是将服务贸易纳入其调整范围,这是因应飞速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所产生的客观现实需要。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世界上第一套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确实留下了不少疑问。
鉴于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案件报告(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往往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阐释,这有助于理解艰深复杂的WTO协议规则,因此,如果对国际服务贸易案例进行研究,无疑对理解GATS规则至关重要。但遗憾的是,GATS生效至今虽十年有余,但提交到DSB解决的关于服务贸易的案例却不多。原因可能在于两方面,一是因为GATS本身的结构特点,将成员的一般义务与特定义务分开,大多数成员根据GATS进行的具体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而对那些时机未成熟的服务部门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开放,因此违反承诺的几率相对会小一些。另一方面,作为世界上第一套规制国际服务贸易问题的原则和框架,GATS的各项纪律并不完善,对成员设定的义务在一些方面亦不明确。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在WTO生效后数年间并未成为争端解决的热点,只有少数案件(如欧共体香蕉案、加拿大汽车案等)部分涉及到服务贸易的问题。但“美国诉墨西哥电信案”(2000年)和“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案”(2003年)的出现,使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受到广泛关注。这是两个纯粹的服务贸易案件,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由DSB作出最终裁定。
作为国内专门讨论WTO国际服务贸易案例的第一本著作,本书对截至目前已经结案的所有WTO服务贸易案件进行了评述,其中两个是纯粹的服务贸易案件,四个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的案件。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基本法律制度及争端解决的概述,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讨论相关案例的基础知识和背景。本章在简要叙述GATS的谈判及达成后,对GATS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体介绍,之后对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进行了分析。本节基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争端解决的比较,讨论了服务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一些特点。这里没有涉及到服务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实体性法律问题,而是将其留待后面几章讨论具体案例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分析。
美国赌博案是涉及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迄今为止审理的第一个涉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争端。在本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次对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表、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4条一般例外等条款进行了解释和澄清。第二章在对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上诉机构针对如何依据条约解释规则来解释WTO成员的具体承诺表、GATS第16条第2款的理解、第14条“所必需的”标准等问题所作的结论。
第三章讨论的墨西哥电信案是WTO第一个专门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案例,也是迄今惟一一个由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关于电信服务的案例。本案未经过上诉程序。本案中的专家组报告对GATS及其《电信附件》、墨西哥的具体承诺表、《基础电信协议》及其《关于电信监管原则的参考文件》等关于电信服务文件中的核心条款进行了详尽解释。这些解释有助于理解WTO在电信服务部门所特有的具有国际竞争法性质的规范,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WTO成员制定电信监管的政策与法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欧共体香蕉案与墨西哥电信案和美国赌博案的情况不同,并非纯粹的服务贸易争议案件,但香蕉案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实质性争议并不比货物贸易简单。同时,在WTO体制下,香蕉案首次涉及到对一些关键服务贸易问题的解释,对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决有着重要影响。本书第四章在介绍了香蕉案的背景及基本案情之后,结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深入精炼地分析了几个核心法律问题,包括GATS第1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欧共体是否进行了具体的GATS承诺、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适用等。
第五章讨论的加拿大汽车案是又一个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的案件。该案与欧共体香蕉案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类似性,例如都面临GATS的适用范围以及对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在GATS背景下的解释等。但因所涉及的成员具体措施不同,因此本章仍对这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此外,鉴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在近年来的迅速发展,本章最后一节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服务贸易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评论。
加拿大期刊案与欧共体香蕉案和加拿大汽车案一样,也是部分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的案件。所不同的是,由于加拿大对广告服务未进行具体的GATS承诺,因此本案中作为被诉方的加拿大极力主张争议措施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并试图排除GATT的适用。虽然从表面上看,本案主要涉及到GATT能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但实际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GATT和GATS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阐述,这是本案中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
本书第七章分析了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其中涉及到的服务贸易问题是,中国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设计、国外制造然后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这是否支持了中国境内的集成电路设计者,从而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本案通过中美之间磋商即得以解决,从而并未进入专家组程序。但由于这是中国第一起在WTO被诉的案件,其中又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因此仍值得关注。本章结合前面几个案例中通常涉及到的服务贸易问题,对本案进行了一定的学理分析,特别是假设本案提交专家组审理的话,会有哪些法律问题提出,及中国能够有何种抗辩等。
作为成案研究而言,本书的显著特点在于,并非仅对有关案例进程及DSB报告进行简单的摘要或概括,而是在对这些报告及当事方的陈述进行仔细分析后,提炼出每个案例所涉及到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结合作者对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的理解,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作者期望通过这样的写作方法,能够更加精确地阐释GATS规则,从而有助于正确理解GATS条文本身及其蕴含的内容。但由于目前这方面的案例比较有限,它们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并不能涵盖或反映所有GATS规则的重点内容。这有待于将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争端解决实践活动的增多,进行相应的补充研究。
本书撰写分工:
石静霞:第一章、第二章第三节“六、进一步的思考:GATS第6条与第16条的关系”、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陈卫东:第二章(除第三节“六”)、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