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学理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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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语言本质与沟通理性

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强调一种价值中立的生活态度,强调个人在一切价值问题抉择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事实上,在学术研究和在日常的事务里,都显示出价值问题到最后是没有客观讨论的余地的。现代社会组织里的科层结构形态,以及组织内的“非人化”统治特征,处处表现出此种现代性的特质。对很多批评现代社会结构的学者来说,这些特质其实是同时构成了现代社会的病态。

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论的中心论点,是批判“科技理性”(technical rationality)对人类的控制。在现代人的心目中,“科技理性”变成了“理性”的同义词。哈贝马斯用以抗衡“科技理性”当道的方法,是企图以“沟通理性”代替现时狭义的“理性”概念。他的讨论是以批评“实证主义”做起点。

实证论是当代社会研究的主流学派。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一般人不自觉地接受的理性或知识观。实证论有两个基本假设有关这一个问题的较详细讨论,可参看阮新邦,《批判诠释论的理论基础》,载于阮新邦编,《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及Mary Hesse, Revolutions and Reconstruc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The Harvester Press,1980, Introduction.。首先,实证论者以自然科学作为社会研究的典范。他们认为任何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还原至一些“基本现象”(brute fact),所谓“基本现象”是指研究者只需要依赖纯感官的触觉,而不用加上任何演绎便可以了解的现象。由于实证论者相信人的纯感官具有客观性或互为主观性(inter-subjectivity),而任何“事实陈述”都是基于不用演绎的基本现象上,因此,事实陈述可以透过没有价值介入的纯感官的触觉而可以被客观验证。实证论的第二个假设是,有一个独立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客观外在世界。一个理论或语句的真值,是取决于该理论或语句的描述是否跟外在世界吻合。这是有名的“相应真理论”(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哈贝马斯对实证论的批判主要针对两点:“科学主义”(scientism)和“科学的政治观”(a scientific politics)对这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参看Jurgen Habermas, “Dogmatism, Reason and Decisionism:O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Our Scientific Civilization”in Theory and Practice, trans.John Viertel, Beacon Press,1973; and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s J.Shapiro, Beacon Press,1971, pp,65—90.。“科学主义”认为所有知识的建构应该以自然科学的模式为典范,因为自然科学知识充分表现出其可以“客观验证”的特征。“科学的政治观”则认为科学知识是可以客观地解决一切政治和道德上的问题。现代政治里所特别强调的专家意见或专家统治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种政治观点。很明显,这里是预设了知识的客观性,以及其与价值判断的划分。这是实证主义的知识观。其重点是强调知识应局限于具有客观验证基础的研究范围内,而价值及道德问题是不能客观验证的,因而也不是知识,只是代表个人的主观看法。因此,要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才可以获致真确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哈氏对实证论的批评可以还原为对“价值中立社会研究”(value-neutral social inquiry)的批评。

在对实证论展开严厉批判之余,哈贝马斯尝试从正面的角度以其“共识真理论”(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做基础,去抗衡实证主义的验证程序和相应真理论,并希望由此建构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基础”,来理解和批判现代社会的结构。

首先,哈贝马斯跟其他非实证论者指出,“社会现象”(social reality)与自然现象(natural reality)有本质上的分别。前者是由相关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所构成的,因而是不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程序去检视或证实(justify)社会科学理论。其次,根据哈贝马斯的共识真理论,任何对外在世界的了解都必然涉及了解者的演绎,而语句的真假值是由参与讨论者在相关的社群规范制约下而达至的共识(consensus)来决定。这一真理观是假设人有进行理性讨论的能力,而共识是参与讨论的人在没有外在和内在的压力和制约下进行讨论而达成的。这样的讨论“条件”只能够在一个容许自由讨论的社会或“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才可以出现。在哈贝马斯心目中,这里其实蕴涵着一种人类所希冀的理想生活方式,一种没有内外制约下的真诚沟通的人际关系,而此种关系是可以从没有制约的理性讨论的角度来理解。这里同时显示出哈氏的社会批判论所预设的价值理念。

哈贝马斯企图透过对语言本质的分析来证实他的论点。简言之,哈贝马斯认为对这些道德理念的追求是“先验地”(a priori)存在于语言的使用里。在人类使用语言沟通的过程里,已经显示出人是追求此种理想生活方式。我们懂得运用第一句语言和别人沟通或者要达到了解(reaching understanding)的时候,已经显示出我们是在追求一个普遍而没有制约的共识了。换言之,“达至了解”是潜藏在人类语言里的一个“目的”(telos),而这个目的是进一步蕴涵着一个没有任何制约的“理想沟通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Habermas,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One, pp.38—39,99—100,305—309, and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trans.Thomas McCarthy, Beacon Press, 1979, pp.50—59,66—68.

在“理想沟通情境”或者是在语言的使用里,有三个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s)规范着语句的使用或人的语言行为(speech act);这些有效宣称可以理解为是一些必要的条件领导说话者可以正确地运用语言跟别人沟通。第一个是“真理宣称”(truth validity claim):在认知(cognitive)层面的沟通过程里,我们是期望所使用的句子能够反映着外在世界的事实,并且是透过这些认知句子把相关事实告诉别人;因此,这些句子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能否表达事实的真相。第二个是“正当宣称”(rightness claim):正当宣称是语言使用者和别人沟通时,要遵守支配着人与人沟通的社会规范,人际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规范构成的;因此,在使用语言作相互沟通的时候,我们是要遵守制约着这些语句的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合理和正当地使用这些语句和别人沟通。最后是“真诚宣称”(sincerity claim):我们使用的句子是希望别人相信这是真诚地表达我们内心的想法和感觉Ibid..

哈贝马斯以“沟通”(communication)和“沟通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对此作进一步的解说。为了达至目的或满足一己的欲望,我们很多时会用语言跟别人沟通和协调行为。但这并不等于是说我们正在从事“沟通行为”。因为我们虽然是跟别人沟通和协调资源的运用,但倘若我们协调的手法是以欺诈或只是以满足一己欲望为最终目的,那么,这只是用沟通作手段去满足自己欲望罢了。哈氏认为一个社会行为是否属于“沟通行为”,主要是取决于行为者所用的协调(co-ordination)方法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One, p.101.。如果其所用的方法是在没有内外制约之下达至相互理解的沟通,并由此而协调资源的运用,去满足各自的欲望,这便是属于“沟通行为”。

这里引出一个提问。在现实的人际沟通里,大多数人是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去做协调工作的。因此,从哈氏的角度看,这都不是“沟通行为”。那么,哈氏提倡的沟通模式是否只是一种理想,又或者只是他个人的道德取向呢?事实上,哈氏的普遍语用学或者是他的整个学说,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要建立一个道德规范或标准去理解和分析社会行为。从以上简单的分析看,哈氏似乎无可避免地要承认他提出的沟通模式是一种“理想”,并且也是一种“道德取向”。但在面对现实层次上人际间的欺诈和扭曲的沟通,哈贝马斯如何证明他的理想沟通情境其实已经存在或潜藏在现实的人际交往里呢?

其实上文有关有效宣称的分析里,已经对这一个问题作了初步的回应。现在尝试做进一步的解说。在人际的沟通过程里,当然可以有扭曲或真诚的理解。然而,另一方面,就算在扭曲或相互欺骗的理解里,理解者在第一步的沟通层面上,是要令对方明白自己言词的意义,否则也不能达到欺诈的目的。基于这一点,沟通者是要遵守如哈氏所指陈的那些沟通原则。当对方不明白该言词的意义时,沟通者是要反复解说的。因而,起码在这第一步的沟通层面上,是要依赖哈氏所说的“更佳论据的力量”(the force of the better argument),就是说用论证来使对方明白自己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下,我们可以说在第一步的沟通层面上,“令对方明白自己的意思”是唯一的目标或准则指引着反复的讨论。

现在我们可以把上述的分析作一个简单的综合。哈贝马斯对人类言辞行为的分析,显示出人在使用语言时,蕴涵着追求真理的倾向;而“真理”是透过反复讨论而达至的“共识”来界定。对这个“共识”作进一步分析时,会发现这里涉及一个规范基础。这个规范基础是联系着一个没有内在和外在制约,只由“更佳论据的力量”来指引的言辞情境。因此,言辞情境指涉一个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脉络,而只有在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社会里才容许这样的沟通情境出现。换言之,在人的言辞行为里或人使用语言的情况中,已经显示出人类是倾向追求一种重视自主性和负责任的生活。这是哈贝马斯社会批判论的起点。倘若哈氏对语言使用的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由这个起点而建构出来的“规范基础”并不纯然是个人的主观意念,而是有一定的客观依据的这里采用了McCarthy的分析,参看Thomas McCarthy, “A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in Paul Connerton ed., Critical Sociology, Penguin,1978, p.4.。这便是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