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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政治篇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读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有感

岳川夫

近年来,市民社会问题已成为西方乃至我国学术界极其关注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学者们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去表述不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而市民社会又是黑格尔和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马克思正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完成了从黑格尔哲学向唯物主义的转变。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进入到现实生活探索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和法的内在关系,寻找现实社会的发展规律,从而创立了新的科学的历史观。

“市民社会”在西方是一个深具内涵的词,英语名称为“Civil Society”。《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市民社会”的定义有如下表述:“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西塞罗则在公元前1世纪便提出。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4页。西方的市民社会思想不仅被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等思想家广泛探索与研究,事实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当时的亚里士多德把“Civil Society”等同于“Polis”,意指“城邦”。这些“城邦”,即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的特性(以往的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是不属于市民社会的)。而市民社会是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市民社会是由有权、有份参与形成社会共同意志的社会成员组成(这其中排除无权、无力参加的人,如奴隶、妇女和穷苦平民等)。由此,古希腊和罗马人的政治哲学思想和公平自由的社会理想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古典蕴义,并在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和文明社会三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在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们和契约论思想家们不仅大力宣扬古希腊罗马思想家们的市民社会理论,而且将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个不同的社会状态。他们从“社会契约说”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了保持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和损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利,签订了契约,由此就形成了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对应又有区别的新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叫“市民社会”。近代西方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都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洛克在他的《政府论》第一卷中写道:“正当地说,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作出权威的判决,无论何地,只要有一定数目的人,不论他们如何联系在一起,如果他们没有一个可以求助的决断性的权威,那么,在那里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同上。洛克还认为,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权力;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人民的利益,则人民凭借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就可以推翻其统治,建立新的政权。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并可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格老秀斯也说,原始的人类不是由上帝的命令,而是经验上知道孤立的家庭不能抵抗强暴,因而一致同意结合为市民的社会,由此产生政府的权力。这样,思想家们就将社会与国家暨公权力对立的理念引入“市民社会”,形成它的另一基本涵义。当然,此时“市民社会”还不是十分明确地与国家相对立,其涵义主要还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另一方面,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以率真动人的文字和敏感的心灵,为市民社会中存在的道德堕落和良心黯淡的现状,而感到不安。

市民社会理论鲜明地反映了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状况的历史演变,同时该理论也是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集中反映在《法哲学原理》这部著作中,这部著作一方面反映了黑格尔带有非常强烈的保守性的社会政治立场,另一方面又表明了作为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用辩证思维的深邃目光去洞察时代的发展,去剖析充满欲望的“市民社会”。毫无疑问,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不仅受到了17世纪和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了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据考证,给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带来重大变化的是1799年2月开始黑格尔对斯图亚特《经济学原理》的研究,他通过对经济学的研究获得了“市民社会”丰富的具体内容,比较清楚地认识了以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4页。。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聚合体或联合体。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单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同时,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作为“中介”,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借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

第二,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抵制。不过,作为物质生活领域“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是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又被黑格尔看作“外部的国家”。

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生命财产。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并且拥有财产的权利,再加上劳动及分工的不同,社会财富的分配按照个人特殊性如教养、技能等来决定,因而形成了各种等级。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不同于国家、独立于国家的概念。市民社会是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所设定的“伦理精神”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看作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同于“伦理精神”第一阶段的家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其原则是“爱”。在这个以婚姻、家庭财产及子女教育为基础的共同体中,个人从属于家庭,分享着生命、生活的快乐,但家庭有压抑、淹没个人特性的缺陷,这种缺陷势必会使“伦理精神”发展到它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阶段。市民社会用“利己”的原则去克服家庭对个人特性的压抑之不足,市民社会使个人的目的、任性得到充分展示与发挥,但市民社会在张扬个人目的和特性的同时,却又走向了以自我为中心,出现了只顾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仅着眼于私人权益的极端,从而远远偏离了“伦理精神”本身的内在要求和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结果造成伦理精神似乎丧失,而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突出,随着这个“特殊性领域”弊端的日益暴露,市民社会又成了人的“恶”的根源,这也就决定了它必然要被更高的发展阶段——国家所取代。黑格尔认为,国家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身的无限的现实精神”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3页。。黑格尔说:“国家是现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个的利益是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它代表并反映着普遍利益,因此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同上书,第280页。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体现着最兴盛、最完满的伦理生活,它既把家庭和市民社会涵摄其中,同时又超越并提升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在如何看待伦理观念所经过的三个发展阶段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一方面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国家是前两者的综合;另一方面又认为,三者真正的本质关系是:国家这一现实的理念是前者的真实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仅仅是达到国家的中介,是被扬弃了的有限领域和私人利益体系。因而市民社会只能依属于国家,成为“国家”概念的逻辑环节和历史前提。这样一来,“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是黑格尔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后得出的最终结论,同时也是家庭(正)、市民社会(反)、国家(合)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充满着历史的辩证法,他首次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二元分离,提出了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肯定了市民社会对家庭的“扬弃”,并指出市民社会的不足,而且认为市民社会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过渡到特殊性再到普遍性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因此,在西方市民社会学说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但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中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它还是属于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特别是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本质关系,过分强调国家的历史作用,而马克思正是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学说的扬弃和超越,实现了哲学史上的“哥白尼式的变革”。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恩格斯曾经这样说过:“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01页。马克思正是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学说的批判性思考,从理论上完成了从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向“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实现了由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黑格尔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页。

“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是一个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概念,是现实社会中时常遇到的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把这一问题称为令人“苦恼的疑问”,而对此问题不得不去思考且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明。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同上书,第31页。,难事大致有三:第一,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第二,《莱茵报》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同官方展开的论战;第三,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在如何解答这些有关国家政治制度同物质利益关系的问题面前,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观点是不适用的,“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证明这一点的却正好是非理性的现实性的矛盾,这种非理性的现实性处处都同它关于自己的说法相反,而它关于自己的说法又同它的本来面目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4页。。黑格尔的理念国家同现实生活的矛盾,促使马克思开始研究他在实际中所产生的对黑格尔哲学的疑问。在1843年夏的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集中于对“市民社会”进行剖析,认真研究了卢梭、孟德斯鸠、费尔巴哈和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思想,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进行了批判性解读,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首先对市民社会的形成作了客观的历史分析,他指出,“市民社会”是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是一种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社会形态。在18世纪以前,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不存在市民社会,“中世纪的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同上书,第335页。。只是到了18世纪财产关系摆脱了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后,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中世纪的政治统治,才出现市民社会。“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社会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同上书,第344页。这就是说,在中世纪单一封建政治社会(政治国家)被资产阶级革命推翻的同时,市民社会才从原有的只是单一的封建政治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从而确立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商品经济的出现并逐步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市民社会产生并最终从单一的中世纪封建政治社会中分离出来,形成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对立统一的前提和条件。所以,理论界通常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特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其二,是指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前者是狭义的“市民社会”,后者是广义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伦理精神”变化发展的一个环节,因而难以找到两者的真实关系,并且在对这一问题的表述上明显带有其哲学所具有的神秘色彩,他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一个争斗得你死我活的战场,把国家提升为一个扬弃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理想物,同时又让“伦理精神”控制国家,使之变成了一个限制人们自由的牢笼。马克思对黑格尔这一唯心主义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并深刻指出,国家是服务于市民社会的,国家只有服务于市民社会,并服从于市民社会,才具有真理性和现实性。而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反而成了附属于国家的异化物,“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0—251页。。不是法和国家政治观念产生社会,而是现实的市民社会和家庭产生观念。“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同上书,第251—252页。,从而得出了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历史结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科学地阐释并创新了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并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页。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始终站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从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这是一种崭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标志唯物史观诞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页。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4页。,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独立存在,“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方面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离了自己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实际地位”同上书,第345页。

马克思还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定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物质交换关系的体现,是商品经济和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它存在于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于一切有商品经济的时代,对私人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的分离和矛盾起调和作用。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市民社会的成员组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促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目的和任务呼唤着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总之,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揭示了人类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两个不同层面的特点和相互关系,由此得出结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及经济基础,属于社会存在的领域,而国家属于上层建筑,但它不是全部上层建筑,而只是其中的政治上层建筑。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内容的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就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最光辉的成就之一。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市民社会是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商品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完善的市场经济呼唤规范的市民社会。这对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理论界意见不一。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既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那么市民社会也就势必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基础。那么毫无疑问,市民社会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改革的步伐加快,客观上要求改造政治与社会结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全面的现代化。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要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国家管理体制,使其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而不是成为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一个因素;另一方面,还要避免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过度丧失,确保一定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政府管理能力的继续。两方面的矛盾使得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政治体制改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部分解体和失序,为控制这种失序状态,不得不放慢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某些方面又回到原有的政治结构的倾向,从而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中徘徊。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有利于解决这一矛盾。市民社会理论处理的是国家、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要高度重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的现状势必规定和影响国家的政策走向。笔者认为,市民社会理论对解决我国现代化过程中过去存在的单纯依靠政府推进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结构转型过程中的单方面行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构建中国新型的市民社会结构,也就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

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也在不断被调整和重构,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结构也必然随经济发展的要求发生巨变,这就为我国孕育和生成新型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现实条件。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社会多元化趋势,表现在经济市场化;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转变;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文化世俗化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还告诉我们,市民社会不仅独立于国家,而且还具有较大的内在自主性,有着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生存领域。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必须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加强对社会结构分化的研究,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与国家管理职能的真正转变,以及我党执政能力的提高。

如何调整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许多社会现实与事例告诉我们,由“市民社会”来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比过去单纯由政府出面,靠政府强力协调要好得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民社会不仅以其特殊的方式维护着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会经常性地体现出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基础作用。我国市民社会的建立要求政治国家以公共权力持有者的身份和公共利益保护人的身份退出市场主体地位,还权于市民社会,这其中蕴藏着深刻的个人权利本位的伦理要求。这一过程不仅是一个从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行进的过程,同时也是政治国家行使的部分管理职能逐步向市民社会内在需求的自身管理职能转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