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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古籍中的错简举正(六则)

张伯元

阅读古籍有时会遇上读不通的情况,其原因之一可能有错简存在。造成错简的原因主要是整理者或者刊刻者的疏忽大意或无知。如果我们能及时发现,随时纠正,对后来的读者来说应该是有帮助的。笔者在阅读法律古籍时,时有发现,现整理如下,供图书馆管理人员和读者参用。

《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

本则文字依据的是四部丛刊滂喜斋藏本《故唐律疏议》。

此书卷第六“名例”的“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条下有双行小注一条,小注由三段组成:第一段是:“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第二段是:“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第三段是:“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按照《唐律》编纂通例,对双行小注的“疏”和“问答”都应依次排列,先第一段,后第二段,最后第三段。但是,在滂喜斋藏本中却是先一,后三,最后是二(见此书卷第六的第三页后半一直到第六页后半),这不合体例。

再看它的内容,卷第六的第五页前半是:“又问,脱有十人共行……不得将为频盗。”设问和解答的内容(整整半页),则与第三段的双行小注内容相对应,不应插在小注的第二段前面。鉴于此,它应该移到第三段小注“疏”的后面。

《律条疏议》(以下简称《律条》)

此书今收藏于上海图书馆古籍部,并已制成光盘。

《律条疏议》共三十卷,六册。版框15.1 cm ×23.8 cm,半页11行24字,大黑口,双鱼尾,四周双边,为天顺五年(1461年)刻本。为海内孤本。

此本中有错简,给读者带来麻烦。今按光盘页码标出:

光盘第481页后半页为“骂尊长”的内容(即《律条》卷二十一第3页),按明律律文的顺序应放在第485页与第486页的中间。

这样,第485页后半页、第486页前半页“投匿名书告人罪”的内容(即《律条》卷二十二第2页),则应移到第489页与第490页的中间。

《大明刑书金鉴》(以下简称《金鉴》)

此为蓝格明抄本。今收藏于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金鉴》不分卷,无著者名。存共四册,不全,之间缺礼律、兵律和户律的一部分,只能说是部残本书。

此残本书开头数页蛀蚀严重,导致上下文句看不太清楚,所以,装订时就出了错。经细心核对,其顺序应该是这样的:现第5、6、7、8、9页的次序与律文顺序不符,应将此页码依次改为9、7、8、6、5。也就是说,原在的第5页当是第9页,原在的第6页当是第8页。

在《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史部》的“法令”栏中载录有此书书目。书有两种,一种不分卷抄本,即上述上海图书馆藏本;另一种六卷本,藏北京国家图书馆善本部。

其实,北京国家图书馆所藏六卷本,仅一册,存《大明律》“户律”中的一部分,并不能称六卷。实际上,此抄本与上海图书馆残本同为一书,只是散藏于南北各一方而已。此书原为黄裳珍藏,书内注有字一行:“三十八年春海上收得。黄裳珍藏善本。”也就是说,此抄本,是黄裳于1949年在上海觅得的。

《条例全文》

明抄残本。今藏天一阁藏书楼。

《条例全文》是明代成化、弘治年间条例题本的汇编。它按时间先后编排,记载了天顺八年(1464年)至弘治七年(1494年)31年间的条例题奏1190余条。据《明史·艺文志》故事类存目,有《条例全文》30卷。今宁波天一阁藏书楼收藏此书残本九册,按年份分册(全本当40册),却不分卷。其中有错简,如弘治六年一册(编号为第39册)的第49页窜入“成化六年在京并陕西、河南、山西等处问拟充军罪囚,暂发延绥等卫差操例”。这是整理者不慎所致,以致抄写者以讹传讹。其他册内也存在这种情况,如弘治二年册(编号为第35册)内就窜入弘治三年、五年、六年条例的题奏。读者引用此抄本时当谨慎才是。

《皇明条法事类纂》(以下简称《条法》)

署名戴金编纂的《条法》,五十卷,二册。明抄本。今所见为日本裕仁天皇昭和四十一年(1966年)东京古典研究会据东京大学藏明抄影印本。国内无存藏。

《条法》是“以类编集”的体例,按名例、吏部、户部等七类目分编,在各类目下再分细目,与《大明律》律目顺序大致相对应。但可能由于编纂较匆忙,多有文字讹脱,题奏窜乱的情况严重。即以“有目无文”的情况为例,在《条法》上册第54页目录中有条目22款,但却缺具体的题奏内容,经核查,此22款的内容在下册第514至537页中;又,上册617页有目无文15款,则见于下册第427至444页中;又,上册688至689页有目无文17款,则见于下册第598至622页中;又,下册66页有目无文14款,则见于下册第706至723页中;又,下册163页有目无文14款,则见于下册第641至659页中;又,下册292页有目无文12款,则见于下册第623至640页中。还有些有目无文条款无法找到它的题奏内容。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卷一五九至卷一八一为刑部部分。今中国书店影印本《大明会典》卷一六六的第二十一、二十二页所载“军政”律例的第2321页为明显错简,上下文不连贯。经过仔细查对,它与本书第2287页内容相重复。鉴于此,应将此页抽去,补上缺损的内容:“一百名者各笞……附过三犯准”共二页,约800字。其缺损的内容可据另本《大明律》补足。为省得读者再行翻检,现将应补上的文字抄录如下(分段照旧,仍不加标点):

一百名者各笞五十并附过还职不及数者不坐〇若军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〇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〇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一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等官精选能通书算军余各一名令其跟随书办与免征操奏本公文内俱照令典佥书以防欺弊其余军官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听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举问俱调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都指挥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额外多占正军至五名余丁至六名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正军六名以上余丁十名以上降二级正军十名以上余丁二十名以上止于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正军五名至十名余丁六名至二十名俱问罪照前分等降级若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余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充军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余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各拟断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例降三级卖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并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余丁十名及包纳月钱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一五军围子手并皇城内外守卫军士及红盔将军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及守门内官把总指挥等官不许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违者参问虽不系自己占用亦照私役军人事例发落

公侯私役军官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各卫军官军人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