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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于小型出口企业的特殊规定
对小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即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小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与正常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一致。
相关政策规定
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