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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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生产企业的货物退(免)税规定

区外生产型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的货物比照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退税部门在办理退税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

2.不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

(3)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

相关政策规定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155号)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因此,总局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805号)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自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