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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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XLXP”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修理修配发票;

(3)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4)电子申报数据;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订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