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8.2 免抵退税清算的意义

通过免抵退税清算,一方面可以统计出上一年度生产企业应退(免)、已退(免)、应(补)征、已(补)征税款,摸清退(免)税家底,为准确分析上一年度退税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度退税计划提供依据,为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服务;另一方面,可以统计测算得出上一年度出口货物每美元退(免)税额等宏观经济数据,为落实国务院“新账不欠”、加快退(免)税进度提供考核的重要参数;最后,可以检查生产企业和税务机关上一年度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打击和防范骗取国家出口退(免)税的行为,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质量。

免抵退税清算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得好坏,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结转下一年度办理的上一年度应退(免)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下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总局下达下一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而且会影响到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超基数退税资金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