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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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口退税的基本含义

1.1.1 出口退税的宏观含义

出口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全尔斯·达芬南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实行其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换回黄金,对本国商品的出口给予津贴,当商品出口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出口厂商,以促进出口。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出口退税逐步形成制度,二战结束后,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实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是一国政府对出口货物采取的一项免征或退还国内间接税的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作为一种政策并不是一个税收学概念,它既不完全从属于国家税收范畴,也不完全从属于国际税收范畴。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作为一种涉外宏观经济政策的实质出现,后来为各国所认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或者说是一种没有权力保障基础的国际制度。

总之,对出口货物退税,不是税收上为实现鼓励出口目的而实施的一项优惠措施,而是流转税税制的内在要求和流转税跨国课征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国对于出口的一项优惠措施,最初目的在于鼓励出口,但在发展演变中,由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战略目标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又成为一种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另外,出口退的税是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流转税,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里它着重于对实物经济的影响而不是金融经济,它与产出水平(或经济活动水平)的联系更为密切。也就是说,以流转税为基础的出口退税和进口征税对于实物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现代虚拟金融经济的影响,这就是出口退税政策具有的更为重要的、却没有被重视的意义。以上所述,出口退税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而言的,而不是从企业的微观角度。

1.1.2 出口退税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出口退税目前已成为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与其他调节进出口的手段的比较分析,可以更为直接、深刻地理解其内在含义。

一、出口退税与减免税

减免税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所给予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总称。它包括法定减免、特案减免两种类型。出口退税与减免税一样都属于税式支出,是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政府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政策工具。出口退税与减免税的关系是:

出口退税是专门调节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产品出口退税涉及的税种只是国内的各种流转税,出口退税的一个原则是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退税以已征税为前提,出口退税在优惠程度上比较高,可以使出口产品的国内流转税负担全部消除。出口退税是在产品出口后把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流转税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它比减免税的优惠程度更高。

减免税调节的范围则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减免税适用的税种包括政府征收的各种捐税,减免税以应征税款为前提,至于产品是否已完税并不是减免的必要条件。在优惠程度上,减免税做不到税负的全部消除,减税只是税负的减轻,但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免税也只能是免除产品最终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税款,对中间环节已经缴纳的各种税款并没有免除。因此对出口货物实行减免税的办法不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二、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政府直接或间接付给出口产品生产者和出口单位,使得用同一货币单位衡量的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该产品国内价格的无偿支出。常见的出口补贴形式有:直接现金补贴、减免税收、出口信用(或对外国进口商的进口信用)、优惠利率,以及向出口单位提供低价的运输、仓储和保险等。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关系在于:

从所属范畴上看,出口退税是间接的财政支出形式,出口补贴是直接的财政支出形式,两者在国家财政预算中的账户和栏目设置上是不同的。从实施对象上看,出口退税的物件是出口产品,出口退税因出口产品的情况而异;而出口补贴的对象是出口企业,补贴政策常因企业经营情况和类型而不确定,出口产品也未必都纳过税。从国际待遇上看,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国际公平竞争,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赞成,并成为国际惯例。关贸总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一国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应受到他国的尊重和肯定,不能因此而对该国实行任何形式的制裁和报复。而出口补贴却在国际上遭到普遍的反对,因为它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被看做是一个国家与外国企业之间的较量。因此,关贸总协议规定,缔约国可对实行出口补贴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如征反补贴税等。我国为了尊重国际惯例,同时也为了打破外贸企业吃财政“大锅饭”的局面,于1991年正式宣布取消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

三、出口退税与汇率补偿

汇率补偿是政府运用下调汇率,通过本币贬值使出口企业增加销售收入(以本币表示的金额),从而达到鼓励和支持本国产品出口目的的一种金融手段。实践证明,本币贬值对出口的刺激极强,可以作为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工具。汇率补偿和出口退税,一个是金融手段,另一个是财政手段,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调节基本点不同。出口退税一般只是通过增减出口产品税负,进而影响出口产品成本来鼓励或限制商品出口;而汇率补偿虽然也可以起到降低出口产品成本的作用(假如以外币计算成本和销售收入),但由于不同产品所耗用的原料不同,而统一的汇率调整又使各种出口产品成本下降的幅度完全相同。因此,一些产品生产消耗量大的企业通过出口可能获利丰厚,而另一些产品生产消耗量小的企业,可能因汇率补偿不足而亏损。

第二,调节范围不同。出口退税政策一般对出口贸易直接影响较大,而对进口贸易的直接影响较小,因而,它是一种单向调节的政策工具,它的经济效应单一,可供政府灵活运用;汇率补偿却是一种双向调节政策工具,在调节出口的同时,又会对进口直接起反向调节作用,因为调整汇率使本币贬值,将加大进口商品成本,从而抑制进口。此外,由于本币贬值使进口商品成本增加,还将带动国内物价的上升,进而对就业、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增长等宏观经济领域产生某些副作用。因此,汇率补偿的经济效应较为广泛复杂,操作运用难度较大。

根据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一个国家进口本国稀缺资源(包括技术)和本国不能生产或者生产成本过高的产品,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外高技术产品和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尤为重要。因此为了刺激出口同时又不至于抑制进口,宜选择出口退税这一手段,当然,事物是一分为二的,在一些具体形势下,汇率补偿的双向调节作用又可以发挥出其优点来。例如,当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减让关税、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后,为了扩大出口,同时避免外国商品对本国产业的重大破坏,政府的最优选择便是采用汇率补偿与出口退税相结合的办法。

四、出口退税与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政策是政府为了资助出口,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一种金融工具。出口退税与出口信贷政策的区别是:

第一,优惠程度不同。出口退税对企业是一种无须偿还任何款项的优惠;而出口信贷政策则是一种必须偿还贷款的有偿性优惠。

第二,调节的基点不同。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增减出口产品税负,进而影响其成本和价格来发生作用;出口信贷政策则主要是通过为企业提供资金周转,进而影响出口企业的产、供、销来发生作用。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是出口补贴、汇率补偿、出口信贷措施所不能替代的,是一项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被共同接受的、被广泛采用的鼓励出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