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与意义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为完成公共行政的任务而设定的。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确定,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反映我国的国情和特点,体现出社会主义性质。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
从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义务与权利这对范畴是一种多方面、多层次并具有多项意义的有机体。相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
(1)法制性。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与一般组织成员的义务与权利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是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公民、团体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某些义务与权利,由于不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相联系,因而不一定由国家法律关系来确认和维护,而是靠组织和团体的规章制度或成员间相互默契来确认。而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调整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以及公务员相互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法规和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意图和行为方式有效地控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其行为结果构成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2)平等性。公务员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公务员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国家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其义务与权利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循和维护的。同样,法律对全体公务员一视同仁,任何公务员不能因其职务高低、家庭出身、党派信仰、社会关系、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不同,享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或遭受歧视。
(3)强制性。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表现形式。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时,公务员的职务权力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由国家的法制加以保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公务员在职务上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国家公共行政而进行的各种相应的活动,这些活动对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同样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4)不可放弃性。公务员享有的权益和拥有的法定条件和合法手段,一般都不得放弃。作为一般的公民和自然人,他们的许多权利是允许放弃的,如信仰、财产继承权、某些福利待遇等个人属性的权利。而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不单纯是个人的义务与权利,还带有国家职能的属性,属于职务上的权利和履行职务必须承担的义务。放弃这种职务上的义务与权利,将会有碍于职务的执行,就是不尽职的表现,严重者将导致失职和渎职行为的产生。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不能放弃的特征,意味着公务员必须尽责尽职。
二、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
用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准确行使和公共事务的有效推行,促进政府机关管理的法制化乃至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法律以赋予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行为,可以提高公务员的法制观念,使其敢于和善于依法行政。同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为公务员的行为方式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公务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侵犯和破坏公务员权利等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斗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保证国家公务的正常运行,促进国家建设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2)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利,但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职责,义务与权利构成法律关系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务员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和公务员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使公务员产生偏离行使权力宗旨的行为,造成权力滥用,侵犯公民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公务员的行为加以约束,对其行使权力的界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总之,不论从义务与权利的关系看,还是从权利本身的性质及人为因素可能产生的问题看,都有必要对公务员设定义务与权利,唯此,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
(3)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取得两方面的权利:以公务员身份取得的权利和执行公务的权利。一方面,公民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后,就有了区别于一般公民的资格,这种资格和身份就相应地具有一定的权利,这就是身份保障权。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公务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基本条件。因此,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公务员行使公务所必需的权利,如履行公务职责的权力和工作条件等。总之,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都需要法律对公务员的权利作出确认和保障。
(4)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构成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而法律意识的增强,则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国家公务的执行。公务员权利意识的增强,适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使公务员对自身权利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积极地行使权利,同各种破坏、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公务的正常运行。责任意识的增强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必要条件。公务员增强法制意识,有助于深刻地认识义务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义务,秉公执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公务。
(5)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实施有效的监督。法律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可以增强公务员管理工作和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公民、社会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批评,从而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和行政机关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