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则·第一分编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1条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的参加者一律平等,财产不受侵犯,合同自由,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无阻碍地行使民事权利,保障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及其司法保护。
2.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以自己的意志和为自己的利益取得和行使其民事权利。他们在根据合同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及在规定任何不与立法相抵触的合同条件方面享有自由。
民事权利可以根据联邦的法律受到限制,但仅以为了维护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之必需为限。
3.商品、服务和资金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自由流通。
如果为了保障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珍品的必需,可根据联邦法律实施对商品、服务流通的限制。
第2条 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1.民事立法规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债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调整基于其参加者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参加者是公民和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也可以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第124条)。
民事立法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有他们参加的关系,民事立法调整所依据的出发点是:经营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的人实施的,旨在通过使用财产、出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而不断取得利润,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独立自主的活动。
民事立法所确定的规则,适用于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参加的关系,但联邦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2.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他非物质利益,除非从这些非物质利益的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均受民事立法的保护。
3.民事立法不适用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从属关系或权力从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税收关系及其他财政关系和行政关系,但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3条 民事立法和含有民法规范的其他文件
1.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民事立法归俄罗斯联邦管辖。
2.民事立法由本法典和依照本法典通过的、调整本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关系的其他联邦法律(下称法律)组成。
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民事立法规范应与本法典相一致。
3.本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关系,也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调整,但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不得与本法典和其他法律相抵触。
4.依照并为执行本法典和其他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俄罗斯联邦政论政府有权通过含有民法规范的决议。
5.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与本法典或其他法律相抵触时,适用本法典或有关的法律。
6.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下称其他法律文件)所含民法规范的效力和适用,由本章的规则确定。
7.各部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可以颁布含有民法规范的文件,但以本法典、其他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和范围为限。
第4条 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
1.民事立法文件没有溯及力,仅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后产生的关系。
法律的效力可扩大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产生的关系,但仅限于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情况。
2.对于民事立法文件生效前产生的关系,民事立法文件仅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立法文件生效之前订立的合同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依照本法典第422条进行调整。
第5条 交易习惯
1.在经营活动的某一经营活动领域形成并广泛适用、立法并未作规定的行为规则,不论它是否在某个文件中固定下来,均被认为是交易习惯。
2.交易习惯如与相应关系参加者必须执行的立法规定或合同相抵触,不得适用。
第6条 民事立法的类推适用
1.如果本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关系在立法中或当事人的协议中未作明文规定,并且不存在可对之适用的交易习惯,在不与其实质相抵触的情况下,对这样的关系适用调整类似关系的民事立法规范(法律类推)。
2.如不能使用法律类推,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及善意、合理、公正的要求予以确定(法的类推)。
第7条 民事立法与国际法规范
1.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2.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本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关系,但国际条约规定为其适用需要颁布国内法的情况除外。
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民事立法不同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