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第124条 作为民法主体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各共和国、各边疆区、各州、各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以及各城市、农村居民点和其他地方自治组织与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其他参加者——公民和法人,依照平等原则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2.对本条第1款所指出的民法主体,适用规定法人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规范,但从法律或上述主体的特点得出不同结论的除外。
第125条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程序
1.国家权力机关在规定这些机关法律地位的文件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能够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产生并履行财产义务和人身非财产义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2.地方自治机关在规定这些机关法律地位的文件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能够以地方自治组织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产生并承担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
3.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法人和公民,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的专门委托,代表上述机关。
第126条 对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债务的责任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以归它们所有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它们划拨给它们所成立的法人并归其经营或业务管理的财产以及只能归国家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财产除外。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归国家和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进行追索。
2.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以及地方自治组织建立的法人不对它们的债务承担责任。
3.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也不对它们所建立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4.俄罗斯联邦不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5.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不对相互的债务承担责任,也不对俄罗斯联邦的债务承担责任。
6.本条第2款至第5款的规则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或法人的债务担保(保证)的情况或者上述主体对俄罗斯联邦的债务担保(保证)的情况。
第127条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在民事立法所调整的,有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和外国国家参加的关系中责任的特点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在民事立法所调整的,有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和外国国家参加的关系中责任的特点,由国家豁免法与国家财产豁免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