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则·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第153条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旨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154条 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单方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当事人的协议必需而且也仅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3.订立合同必须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或三方以及更多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
第155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义务
单方法律行为给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确立义务。只有在法律或同他人的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单方法律行为才能给他人确立义务。
第156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调整
对单方法律行为相应地适用关于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但以不与法律、法律行为的单方性质和法律行为的实质相抵触为限。
第157条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如果双方规定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取决于尚不知悉是否发生的情况,则法律行为视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2.如果双方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取决于尚不知悉是否发生的情况,则法律行为视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3.如果一方非善意地阻止对其不利的条件发生,则该条件视为已经发生。
如果一方非善意地促使对其有利的条件发生,则该条件视为没有发生。
第158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普通形式或公证形式)实施。
2.可以用口头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显然可见其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则法律行为亦视为已经实施。
3.在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情况下,默示可视为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第159条 口头法律行为
1.法律或双方协议未规定使用书面形式(普通形式或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可以用口头形式实施。
2.如果双方协议未有不同规定,可以用口头形式实施一切即时履行的法律行为,但规定应使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不使用普通书面形式即导致无效的法律行为除外。
3.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为履行合同的法律行为,如果不与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和合同相抵触,可以依照双方的协议以口头形式实施。
第160条 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应通过拟定表达法律行为内容的文件的方式实施,该文件应由实施法律行为的一人或多人签字或者由他们以应有方式授权的人签字。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可以用本法典第43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方式实施。
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对法律行为应遵守的形式作出补充规定(采用一定格式订立,盖章等等),并规定不遵守这些要求的后果。如果未规定这种后果,则适用不遵守法律行为普通书面形式的后果(第162条第1款)。
2.在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双方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双方当事人协议规定的程序,允许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借助机械复制手段或其他复制手段、电子数码签名或者代替本人亲笔签字的其他类似方法。
3.如果公民由于身体缺陷、疾病或不识字而不能亲笔签字,则法律行为可以依照他的请求由其他公民代签。后者的签字应经公证员证明或其他有权实施该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的公证证明,并注明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不能亲笔签字的原因。
但是,在实施本法典第183条第4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及实施法律行为的委托书时,在法律行为上签字的人的签字还可以由不能亲笔签字的公民工作的机关予以证明或由他治疗的住院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予以证明。
第161条 以普通书面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
1.除要求公证的法律行为外,下列法律行为应用普通书面形式实施:
(1)法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和法人与公民的法律行为;
(2)公民之间的数额不少于法定最低劳动报酬额10倍的法律行为,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律行为数额的大小均应以书面形式实施。
2.依照本法典第159条规定可以口头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要求遵守普通书面形式。
第162条 不遵守普通书面形式的后果
1.如不遵守法律行为的普通书面形式,则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便无权援引证人的陈述以证明法律行为及法律行为的条款,但他们仍有权提出书证和其他证据。
2.在法律或双方协议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遵守普通书面形式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3.不遵守普通书面形式的对外经济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第163条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公证证明通过由公证员或其他有权实施这种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在符合本法典第160条要求的文件上做认证背书的方式进行。
2.在以下情况下,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证明:
(1)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2)即使法律并不要求该种法律行为采取公证形式,但在双方协议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况下。
第164条 法律行为的国家登记
1.在本法典第131条和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有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法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土地和其他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应进行国家登记。
2.法律可以规定涉及某些种类动产的法律行为应进行国家登记。
第165条 不遵守法律行为公证形式和登记要求的后果
1.如法律行为不遵守公证形式,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遵守国家登记的要求,则法律行为无效。这样的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法律行为。
2.如果一方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要求公证的法律行为,而另一方逃避法律行为的公证,则法院有权根据履行方的要求认定法律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随后再进行公证证明。
3.如果要求进行国家登记的法律行为已按应有形式实施,但一方逃避进行国家登记,则法院有权根据另一方的要求作出法律行为应进行国家登记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登记。
4.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无理逃避公证证明或国家登记的一方应赔偿因拖延法律行为的实施或注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166条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自始无效法律行为
1.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根据,法律行为可由法院确认为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或者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根据,无论法院是否确认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均为无效(自始无效法律行为)。
2.要求确认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的请求可以由本法典规定的人提出。
关于要求适用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请求可以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有权自己主动适用这种无效后果。
第167条 关于无效法律行为后果的一般规定
1.无效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但与法律行为无效有关的后果除外,并且自其实施之时起无效。
2.在法律行为无效时,每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返还依照该法律行为所获的全部所得,而在不可能用实物返还其所得时(其中包括其所得表现为对财产的使用、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后果,则应该用金钱赔偿其价值。
3.如果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内容中可以推断出,该法律行为只能对将来终止其效力,则法院在确认法律行为无效时,终止其对将来的效力。
第168条 不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不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要求的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法律行为,但法律规定此种法律行为是可撤销法律行为或者规定了违法的其他后果的除外。
第169条 以违反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和道德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以故意违反法律秩序或道德为目的而订立的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法律行为。
在这种法律行为的双方均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履行了法律行为,则双方依照该法律行为所获的全部所得均应予追缴,收归俄罗斯联邦所有;而在一方已履行时,则向另一方追缴其全部所得和另一方作为补偿应付给履行方的全部对价作为俄罗斯联邦收入。
在此种法律行为中仅有一方存在故意时,该方依照该法律行为所获的全部所得应返还另一方,而另一方已得到的或作为补偿已履行部分应付给他的全部对价应追缴收归俄罗斯联邦所有。
第170条 虚构法律行为与伪装法律行为无效
1.虚构法律行为,即仅为了徒具形式而实施,并无意产生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伪装法律行为,即旨在掩盖另一法律行为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对于双方实际欲为的法律行为,根据该法律行为的实质,适用与之相关的规则。
第171条 无行为能力公民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由于精神病而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此种法律行为的每一方均应将全部所得以实物返还给另一方,而在不可能以实物返还所得时,应照价赔偿。
此外,如果具有行为能力的一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另一方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具有行为能力的一方还应向另一方赔偿他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因患精神病而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行为的实施对该公民有利,则为了该公民的利益,可以根据其监护人的要求由法院确认为有效。
第172条 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幼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对这种法律行为适用本法典第17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规则。
2.幼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行为的实施对幼年人有利,则为了幼年人的利益,可以根据其父母、收养人或监护人的要求由法院确认为有效。
3.本条的规则不适用于小额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和依照本法典第28条的规定幼年人有权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173条 法人超越其权利能力的法律行为无效
法人违背其设立文件对其活动宗旨的一定限制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或者法人不具有从事有关活动的执照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已经证明该法律行为的另一方知道或显然应该知道法律行为非法,则可以依照该法人、法人的发起人(参加人)或对法人活动实行国家监督的国家机关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第174条 限制法律行为实施权能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能受到合同的限制,或者法人机关的权限受到其设立文件的限制,从而其权能少于其委托书或法律的规定,或者从法律行为实施的情势中可以明显推知这种限制,而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或法人机关又超出了这些限制的界限,则只有在已经证明法律行为的另一方知道或者显然应该知道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才可以根据为其利益而规定上述限制的人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第175条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依照本法典第26条的规定要求这种同意,则可以根据其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如果这种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则相应地适用本法典第171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规则。
2.本条的规则不适用于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176条 被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由于酗酒或吸毒而被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经保护人的同意实施的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保护人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如果上述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则相应地适用本法典第171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规则。
2.本条的规则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法典第30条的规定有权独立实施的小额生活性法律行为。
第177条 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公民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尽管具有行为能力,但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处于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公民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该公民的请求,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实施使其权利和受法律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人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2.实施法律行为之后才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证明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他已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可以根据其监护人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3.如果法律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则相应地适用本法典第171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规则。
第178条 因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依照受误解影响一方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对于法律行为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的混淆和对标的物可能大大降低其使用价值的品质的误解是重大的误解。对法律行为动机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
2.如果法律行为作为因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则相应地适用本法典第167条第2款规定的规则。
此外,请求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一方,如果能够证明误解系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发生,有权要求相对方赔偿对他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这一点不能得到证明,即使误解系由于误解方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则要求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赔偿对他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179条 在欺诈、暴力、威胁、一方代理人与另一方恶意串通或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1.在欺诈、暴力、威胁、一方代理人与另一方恶意串通影响下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困难处境被对方所利用而被迫在条件对自己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2.如果法律行为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之一被确认为无效,则另一方应将依照法律行为所获的全部所得返还给受害人,在不能以实物返还所得时,应该照价赔偿。受害人根据该法律行为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作为补偿向另一方的交付而应付给受害人的财产,应追缴归俄罗斯联邦所有。在不可能以实物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时,应照价赔偿。此外,另一方还应向受害人赔偿给他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180条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后果
如果能够断定,法律行为即使不包括其无效部分也可以实施,则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引起法律行为其他部分的无效。
第181条 无效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
1.关于适用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诉讼可以在法律行为开始履行之日起的10年内提起。
2.关于确认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和适用其无效后果的诉讼可以在影响法律行为实施的暴力或威胁(第179条第1款)终止之日起的1年内提起,或者在原告人获悉或应该获悉作为确认法律行为无效根据的其他情况之时起的1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