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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第五分编期限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
第190条 期限的确定
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契约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按日历日期确定或者以年、月、星期、日或小时计算的期间确定。
期限也可以通过指明必然要发生的事件来确定。
第191条 以期间确定的期限的开始
以期间确定的期限,从日历日期的次日或作为期间开始的事件发生的次日起计算。
第192条 以期间确定的期限的终止
1.按年计算的期限,到该期限最后一年的相应月和日截止。
对确定为半年的期限,适用按月计算期限的办法。
2.按季度计算的期限,适用按月计算期限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一季度等于3个月,而季度从一年的开始计数。
3.按月计算的期限,到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截止。
按半月确定的期限,视为以日计算的期限,并一律算作15天。
如果按月计算的期限在没有相应日期的月份截止,则该期限到该月的最后一日截止。
4.按星期计算的期限,到期限最后一星期的相应日期截止。
第193条 在非工作日到期的期限的终止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适逢非工作日,则期限终止的日期为该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194条 在期限最后一日实施行为的办法
1.如果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实施某一行为,则该行为可以在期限最后一日24点之前完成。
但是,如果这一行为应该在某一个组织中实施,则期限到该组织按规定终止相关业务的钟点截止。
2.在期限最后一日24点之前交付邮电部门的书面申请和通知,视为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