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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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209条 所有权的内容

1.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权人。

2.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他的财产实施不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的并且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为,其中包括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所有;向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权人;抵押自己的财产和以其他方式为财产设定负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3.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在法律允许流通的限度内(第120条)由其所有权人自由行使,但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失,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4.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他人(委托管理人)进行委托管理。将财产交付委托管理并不使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委托管理人,而委托管理人必须为了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所有权人所指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对财产进行管理。

第210条 维护财产的责任

财产所有权人对属于他的财产承担维护的责任,但法律或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211条 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

财产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由其所有权人承担,但法律或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212条 所有权的主体

1.在俄罗斯联邦,承认私有、国有、自治地方所有和其他形式的所有。

2.财产可以归公民和法人所有,也可以归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所有。

3.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取得和终止的特点,只能由法律根据财产是属于公民或法人所有,还是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来规定。

4.一切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均受到同等的保护。

第213条 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

1.除依法不得属于公民或法人的某些种类的财产外,任何财产均可以归公民和法人所有。

2.归公民和法人所有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不受限制,但法律为本法典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宗旨而作出限制的情况除外。

3.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除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企业,以及由财产所有权人拨款的机构外,是其发起人(参加人、成员)作为投资(股金)而交付的财产以及这些法人以其他理由所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人。

4.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联合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是它们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并可以为达到其设立文件规定的宗旨而使用这些财产。这些团体的发起人(参加人、成员)对他们移转给相应组织归其所有的财产不再享有权利。在这样的组织清算时,清偿债权人的请求之后所剩余的财产,应该用于其设立文件所规定的宗旨。

第214条 国家所有权

1.在俄罗斯联邦,属于俄罗斯联邦所有的财产(联邦财产),以及属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所有的财产(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财产),是国有财产。

2.不属于公民、法人或任何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是国有财产。

3.本法典第125条中所指的机关和人员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名义行使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4.国家所有的财产依照本法典(第294条、第296条)划拨给国有企业和机构归其占有、使用和处分。

相应预算的资金和未划拨给国有企业和机构的其他国有财产,构成俄罗斯联邦的国库,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库,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国库。

5.将财产划归俄罗斯联邦所有和划归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215条 自治地方所有权

1.归城市和农村居民点以及其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财产是自治地方财产。

2.本法典第125条中所指的地方自治机关和人员以地方自治组织的名义行使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3.自治地方所有的财产,依照本法典(第294条、第296条)划拨给自治地方所属企业和机构归其占有、使用和处分。

地方预算的资金和其他未划拨给自治地方所属企业和机构的财产,构成相应城市和农村居民点的或其他自治地方的国库。

第216条 非财产所有权人的物权

1.除所有权外,物权还包括:

土地的终身继承占有权(第265条);

土地的永久(无限期)使用权(第268条);

地役权(第274条、第277条);

财产的经营权(第294条)和财产的业务管理权(第296条)。

2.财产上的物权可以属于不是该财产所有权人的人。

3.财产所有权向他人的移转不是终止该财产上的其他物权的根据。

4.不是财产所有权人的人的物权依照本法典第305条规定的程序受到保护,以防止任何人的侵犯。

第217条 国有财产和自治地方所有财产的私有化

属于国家所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财产,可以依照国有财产和自治地方所有财产私有化法规定的程序由其所有权人移转给公民和法人所有。

在国有财产和自治地方财产私有化时,适用本法典所规定的调整所有权取得与终止程序的规则,但私有化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