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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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联邦法律

国家杜马2001年11月1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2001年11月14日批准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下称“法典第三部分”)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条

以下自2002年3月1日起失效:

《苏俄民法典》第七编“继承法”和第八编“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适用”(《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4年6月12日《关于施行<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和程序的命令》第16条(《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1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12月18日《关于因<苏俄国家公证法>的施行而修订和认定苏俄某些立法文件无效的命令》第1条和第2条第9款和第10款(《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51期,第134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7年6月14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命令》第一编(《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7年第24期,第58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7年2月24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和苏俄其他某些文件的命令》第一编第74条至第76条(《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7年第9期,第250号);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3月3日第4604-I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苏联立法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9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11期,第393号);

2001年5月14日第532条《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1年第21期,第2060号)。

第3条

自2002年3月1日起,《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六编“继承法”和第七编“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 外国民事立法和国际条约的适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6期,第733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再适用。

第4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在根据法典第三部分进行修订以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苏联立法文件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仅适用其不与法典第三部分相抵触的部分。

法典第三部分施行以前已经颁布的苏俄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不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不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不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总统和苏联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所调整的问题依照法典第三部分只能是由联邦法律调整的问题,则适用至有关联邦法律生效为止。

第5条

法典第三部分适用于它生效之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编“继承法”适用于在它生效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对于在法典第三部分开始生效之前的继承,如果截至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日接受遗产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上述期限虽已届满,但截至《苏俄民法典》第532条和第548条所列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尚未接受遗产,继承权证明书又尚未颁发给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地主自治组织或者遗产尚未依照法律根据移转给它们所有,则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照法典第三部分的规则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依照《苏俄民法典》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而依照法典第三部分应为法定继承人的人(第1142条至第1148条),可以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接受遗产。

如果不存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42条至第1148条所列继承人,或者任何继承人都无权继承或所有继承人均被排除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17条),或者所有继承人均放弃遗产并且任何人均未指出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放弃,则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的关于无主财产继承的规则。

第7条

对于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订立的遗嘱,适用截至遗嘱订立之日适用的关于无效遗嘱的规则。

第8条

法典第三部分关于遗产中必继份额的规则,适用于2002年3月1日以后订立的遗嘱。

第9条

对1994年11月30日第52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4年第32期,第3302号)进行如下修改:

第4条第2款修改为:

“在法典第一部分生效以前颁布的苏俄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不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不是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总统和苏联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所调整的问题只能由联邦法律调整,则适用至有关法律生效为止”;

第10条第1款修改如下:

“法典第一部分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和时效期的计算规则,适用于以前有效的立法所规定的提出期限至1995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请求。”

第10条

对1996年1月26日第15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第5期,第411号)进行如下修订和增补:

“在法典第二部分生效以前颁布的苏俄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不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不是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总统和苏联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所调整的问题依照法典第二部分只能由联邦法律调整,则适用至有关法律生效为止”;

第5条增补以下内容一款:

“法典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和时效期的计算规则,适用于以前有效的立法所规定的提出期限至1996年3月1日尚未届满的请求。”

俄罗斯联邦总统 В.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01年11月26日

第147号联邦法律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编“继承法”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11月26日第147号联邦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