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学习英美法的方法
第一款 如何研读案例
当我们学习英美法课程时,担任英美法教学的法学院教授主要的教学方式不外以课本(text book)教学或以研读案例(cases)教学。多数英美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研读方法。所谓的案例教学法是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为首创的教学方式,依此方式训练的学生不论在法律知识或在逻辑、口才、反应等方面均有极佳的表现。同时在一个复杂法律案件中,如何掌握或确定该案件重点的训练尤其值得称许。由于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其他美国法学院起而效尤,成为教授法学课程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亦影响到其他实施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育。由于英美国家的法学院兴起对法律课程以案例教学的方法,而各种法律课的案例教科书(case book)则大量应运而生,此类教科书所编入的案例由著作者所受法律教育或法律知识修养的不同,同一科目的case book可能就有不同选择案例的方式,因而呈现出不同版本及特色的case books。学习者必须在法学院的图书馆中多所浏览及比较彼此间之差异,而选择一本比较完整的案例教科书来研读,如此方不致对这一法律课程有以偏概全的缺点或错失课程重点的疏漏。例如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行为法及美国宪法等,每一科目的案例教材不下十数种,由不同作者以各种不同主题或方式编排出版,书目琳琅满目,以供读者选择应用。
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各名家所编著的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均选自已判决并编入司法系统中案例汇编中的案例。由于编入的案例资料繁多,有时内容多达半本或整本书中,因此,作者就将Law Reports中他认为最重要或必需的案例部分,选入其教科书中,所以我等在研读英美法案例时,千万不要以为案例教科书中所编入的case是该案例的全部内容,其实仅是全部案例的一部分而已,如欲窥探该案例的全貌,必须到图书馆里从Law Report中找出该案例的原卷仔细阅读方不致挂一漏万,同时教科书中有讨论本案例的其他资料亦应找出阅读比较。当然此一过程是一件非常辛苦及费时做学问的功夫,不下深功夫,学问不会扎实,也不会学到英美案例的精髓。而本书从第一章以下,则试图指明如何在法律图书馆查找这些案例及资料。
当我们要研读一个案例时,案例教科书中的case也许只有二三页,但在Law Reports中的该案例中可能有250页之多,如何着手查阅是一个困扰问题,以我个人浅见,case在我们面前时,先从头到尾看一遍,有生字时必须用大字典及法律字典,将生字弄清楚,然后再仔细而深入地读一遍,并研究深思本案的全部过程,用笔记以下列方式条理分明地写出来。专案不外下述各重点:
Johnson v.Peter
A.Facts.
B.Issues.
C.Plaintiff's arguments in this case.
D.Defendant's arguments in this case.
E.Court judgment and its reasons.
F.Legal principles lay down by the court of the case.
G.Conclusion: What legal principles we have learned from this case.
倘我等深读一个案例比照后,以上述专案将之做成英文笔记,上课时教授讲授此案时注意听讲,比照与自己笔记内容有无差距或对本案有不明了处得到澄清,下课后再将笔记更新补充,如此一来,不但英文写作会进步,这个案例也将永远深植研读者心中,很难忘记,终身受用。
第二款 语文的重要
吾等法律人所从事的工作是法律工作,不论将来的工作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律学者、政治家、企业家等,我们使用的工具——文字必须充分掌握,换言之,即要掌握所使用的文字及语文,说理要清楚通顺,合乎逻辑及掌握重点,因此我们中国人必须将中文学好,有一定的程度看得懂法律书籍,同时要能充分表达出来,使大家知道你所要表达的是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何能将我们的母语——中文学好?这是每一法律学者所要面对的问题及寻找答案的工作,其实任何学科的学习都要从基础方面下功夫,功夫愈深,程度愈好。以中文为例,要学好她不外将古人所写的好文章多背诵,背得愈多,将来下笔为文则必然文思泉涌,好的文句均为我用,可以写出文理并茂的文章。另一奇妙之处是,古文读多了,写白话文时亦有奇助,如大学者胡适先生古文根基深厚,日后所写的白话文自然生动,言之有物。当然在21世纪的今天,有人认为提倡多背诵古文乃一落后而浪费宝贵时光的工作,不值一倡。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只有如此下功夫的人才深知其中收获的三昧。今日我们法律人有时需要查找早期法院判例,例如大清律例、民国初年最高法院的判例等,其判决书均以文言文书写,如果吾等法律人没有阅读古文的训练,则不能很好地阅读早期法院判决书作为研究学问的参考。这一点留待学法者自行斟酌古文及语文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去掌握自己的母语而使其成为我们法律人发挥法律专长的有效工具及事业成功的保障。
本书的重点乃是讨论及介绍如何学习英美法,既然是学英美法,而英美法系是以英文为主的判例法,因此通晓英文变成非常重要,英文不通如何去研读英美法?当然可以阅读翻译本,从中吸取英美法课程的知识,但这种间接的方法无法直接领略英美法判例的真髓,还是自己通晓英文并学习英美法各种科目而得到英美法的知识比较直接及重要。那么怎样学好英文?在讨论各种学习英文的方法之前,让我们先看看英国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及战略家丘吉尔(Sir Winston Churchill)先生在他退休后所写的回忆录中的若干的启示。
第一目 英国大政治家丘吉尔的求学经验
英国20世纪伟大政治家丘吉尔在战争危难中,出任英国首相领导全英国对抗纳粹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卓越表现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在战争最困难时期他所发表的动人心弦的演说更是为世人所钦佩。该演说深入浅出,打动人心,鼓舞士气,影响深远。丘吉尔为什么会说出如此动人的演讲文呢?如要寻找此一答案,可以在丘吉尔于战后所写的回忆录中得到解答。丘吉尔出身贵族家庭,父母社交繁忙,无暇照顾年幼的丘吉尔,幼时由佣人照顾起居,当丘吉尔读小学时,英国贵族一向流行将子女送到贵族寄宿(Boarding School)学校就读,学生住宿学校学习,每到放假时才可回家与家长团聚数日。丘吉尔在小学时,智力未开,学习成绩非常差,到小学四五年级时跟不上进度,因此一再留级重读,学校当局经常将丘吉尔的母亲请到学校来讨论丘吉尔的学习情形,认为丘吉尔可能是智障儿,要求将其转学到特殊学校去学习,而丘吉尔母亲每次均恳请校方宽容,允许其子继续在学校上学,留级也可以。这一段经历在丘吉尔日后的生涯中影响深远,并深受其益。原来丘吉尔小学就读的学校在四年级升上五六年级时就不用读英文了,而要读上流社会流行的拉丁文,由于丘吉尔在小学三四年级一再留级,只能一再读英文课本,一而再,再而三地读英文,英文的基础结构及好的文章早已深植脑中永志不忘,因此在他日后的回忆录中描述这一段经历时写到:
By spending so long in the lowest form, I gained a great advantage over the cleverer boys, for I got into my bones the structure of the normal British sentence which is a noble thing.
丘吉尔童年的这一段经验,无意中对其母语英文下了深功夫,基础英语文章可深入脑海而背诵如流,日后做战地记者、从军及从政所写文章或演说,均能打动人心,而其文学著作更得到诺贝尔的文学奖,可知世人对他文学造诣的肯定。特别是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不停轰炸伦敦,伦敦几乎变成废墟,英国人民身心受创,士气低落,他以首相身份对英国全国人民发表谈话,鼓励全国人民,使士气大振,其中有几段文字至今仍为世人所称颂:
We shall fight on the beaches, we shall fight on the landing grounds, we shall fight in the streets and in the fields, we shall fight in the hills, we shall never surrender.
看看这段文字多么有力量及气势,文字非常浅显,但力量及影响无穷,这就是语文超深造诣所发出的魅力,对我们学习者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目前流行且为大家所接受的英文是以简单的字汇、短句来表达一个深层的意义,早期那种长句集合式,使用深奥艰涩文字表达的文章已愈来愈不受欢迎,而渐少使用。请看本书附录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社会人士对安置戒毒人士的公开信可以作为参考。另外,美国国务院公报或美国总统的演说文都是向这一趋势发展。
总之,要想学好英文,下深功夫是少不了的,功夫下得深,成绩一定会出众,好的文章多看多背诵,日久即为我所用,成功条件无他,唯用心而已,本书另附录介绍吾师李俊大博士在国外求学的奋学苦读精神,尤其值得吾人参考效法。
第二目 法律人的生涯规划
我们学法律的目的何在?每个人的答案可能有所不同。学校毕业后,由于每个人对法律的坚持或人生的机遇而有不同的结果或结论,也许经过二十多年生活的磨炼或可看出端倪。但法律人在求学期间,生涯的规划不外如下几项:
甲 继续深造
大学毕业后,有志于学术的研究,或要追求更高学术成就者往往要出国深造,目前海峡两岸学子出国深造仍以去美国为主,当然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日本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亦逐年增加。就以去美国法学院深造为例,可研读比较法硕士(MCL)、法律硕士(LL.M.),非法律系毕业而入法学院攻读法律三年的法律博士(J.D.)等。J.D.在美国为专业学位,J.D.毕业后可以参加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考试通过后,可以做执业律师或入司法系统出任检察官、法官等。美国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如欲求得更高学位,可以攻读法学博士(J.S.D或SJD),法律哲学博士(Ph.D.)或对法律学术有贡献的学者,美国法学院颁发法学博士(LL.D.),此学位不是以修满学分或通过论文为要求,而是以审查出版法律专著对法学有显著的特殊贡献时才获颁发。在美国修习博士所费时间,J.D.学位约三年,要修完规定学分,不需交论文;其他博士学位约三年至六年间可以完成,其间自己用功的程度以及与指导教授间的互动情形如何等因素,均足以影响毕业时间。
乙 执业资格
法律人一生的志业当然是以从事法律工作为主要考虑,但其他事业我们法律人亦可从事,故可说法律人可从事法律工作之外任何其他的事业,如从政、担任企业主、从事教育等工作。相反,其他专业人士很难可以从事法律的专业工作。
法律人从事法律专业性的工作乃理所当然,而律师工作为大多数法律人考虑选择的一项工作,但今日律师工作并非狭隘到只能到法院去打官司。当然诉讼律师虽为大部分法律人从事的工作,但今日吾人面临的社会及世界已走向地球村化,国与国的互动密切而频繁,国际贸易的复杂化使专业的法律工作内涵亦趋向多元化,除此之外,法律执业人亦要面对律师执业全球化(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的新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大陆法系的毕业生除在本国取得律师资格外,如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取得律师资格,则对日后从事律师工作,特别是涉外事务的处理必大有帮助,使法律人身上又多了一项武功。此种资格的具备于我等年轻法律人有百利而无一害,如果环境允许,寻求普通法国家的律师资格亦是我等在规划生涯时的可能选项之一。
那么如何取得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律师资格?现分两方面来说明:
A.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继受英国普通法传统,为英美普通法国家的代表之一,由于国力强盛、商业发展,大部分学子均以去美国读书或深造为荣,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台湾及今日的大陆学子均是如此。如前所述,美国法学院的主流是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即所谓的非法律系毕业学生(具备学士学位)再申请到法学院攻读三年的J.D.学生,所有法律的重要基础学科必须修习完毕,另加上个人喜好而选择不同科目充实自己。J.D.毕业后,即可在美国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虽然各州考试的宽严不同,但录取率大都在75%至85%之间,换言之,美国律师的录取率非常之高。律师录取如此之高,难道不怕全国各地律师充斥、讼师四布吗?而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学法律人必然很普遍,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士亦非必然去做律师不可,有律师资格的人,除可从事律师工作外,其他政府部门如司法界、行政部门及大企业、跨国公司亦需要法律人才处理法律事务,所以律师资格的高录取率并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人才的浪费或四处司法黄牛的问题。就美国司法界法官任命而言,美国除了非常小的地方性法官由地方人民选举外,其他州法院不论地区、州、联邦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任命大都从具律师资格而从事司法部门的资深工作人员,如州或联邦的检察官、学界的法学教授或身负名望的执业律师等中选出优秀而有社会经验的人士出任。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更是全国各界所注目的焦点,必然会经过各方的考验,经美国参议院的审查与通过才能由美国总统任命,其中被参议院退回或不通过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提名人亦所在多有;程序非常慎重,人选必须适当,因为司法独立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因此我们看到美国司法界的法院和法官,很少有法官收贿被判刑的新闻,其原因即在于法官的任命过程非常严谨及敬肃,法官们在出任法官之前已经经过一段非常长时间的养成教育,社会经验丰富、学养造诣深厚,尊重法官这一高尚的职责,因此越轨的情形非常之少,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基石。这亦可作为我们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官以考试任命法官方式的参考。
B.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律师资格
英国为英美普通法发源始祖,国力强盛时期,殖民地遍及五湖四海而其法律制度亦随之而落地生根,当这些旧日殖民地纷纷独立时,大英帝国的法制并未随之消失,相反地,这些独立的英国殖民地国家仍以英国帝国时期留下的普通法为其维持国家秩序的法制,因此英国法律的演进或变动,同样影响了这些昔日的殖民地国家,亦即英联邦国家。而律师的训练及资格的取得,亦受英国律师资格取得方式的影响。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或称大律师(Barrister)及不出庭律师(Solicitor)两种。不出庭律师(Solicitor)只要法律系毕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article)两年至五年时期后,取得当地主管当局主办的考试及格即可。至于出庭律师(Barrister)为起源自中世纪延续至今的制度,所以学生除法律系毕业外或尚未毕业在学中,必须到英国四个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中修习法律基本科目并考试及格(正式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可免试若干法律科目)及符合各律师学院所规定要求,方可取得大律师资格,约需两年至三年时间。在此学习及训练期间,必须在学院中出席正式晚餐(formal dinner)若干次(目前约五十至七十余顿晚饭)。晚餐中,学院必邀请当代知名人物来院餐宴及发表演说并接受问题回答,受邀者涵盖当代法学家、文学家、宗教家、哲学家、史学家等,穿着正式服装出席,饭后在各员生出席簿上盖章。各成员如学习期满,学科成绩及格,但正式晚餐未出席足够时,亦无法取得大律师资格;学员必须学习成绩及格加上晚餐数目符合规定,方可取得Barrister的资格。有人会问为什么吃饭的数目变得如此重要?英国是一个古老国家,拘谨保守,律师学院训练大律师的目的为培养律师们各方面的气质变化、人格养成、气度闳达与视野宽广等,凡此种种,接受训练者在日后不论从事何种工作或从事律师专业,必然影响他的工作至巨。因为有它的特色存在,故英国的四大律师学院至今延续这一吃饭的传统。这四个律师学院分别为:The Inner Temple, The Middle Temple, The Lincoln's Inn和Gray's Inn。2000年时,笔者因公赴伦敦,特参访四个律师学院,对其巍峨的建筑、深邃的人文气息,赞叹不已。
学员在律师学院毕业取得大律师资格后,尚不能立即执业,必须到其他资深大律师(Senior Barrister)的事务所中实习6个月至1年方可正式执业大律师工作。在英国四大律师学院取得大律师资格的学员均可在其他英联邦的成员国家或地区中得到承认及执业,例如印度、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这就是为何英国四大律师学院中有很多外国学生入学的原因。而这些英国大律师在社会上工作十年以上,人格风评均佳者,可申请为Q.C.(Queen's Counsel)或K.C.(King's Counsel)的称号。法院法官一旦出缺,司法部将会从这些Q.C.中选择适当人士出任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英国的法官任命不是以考试任命,此为其特色,行之多年而甚少弊端,为法治国家的一个很好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