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约企业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
会计原则是从会计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被公认为公正、妥善和有用的系统化的惯例,是会计人员据以辨认、计量和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财务报告的指南。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我国企业会计以及报表编制应遵循的基本会计原则做了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客观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客观性(objectivity)原则的表述是:“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我们认为,客观性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可验证性;二是会计人员对某些会计事项的估计判断合法、合规、合理。
可验证性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尽量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基础,以取得的业务凭证为依据。这样,就能保证企业的会计处理,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会计报表等过程都有可靠的凭证为依据,也能保证会计上的账证、账账、账表和账实之间的相互一致。
在会计实务上,除了能够取得记载业务发生情况凭证的业务以外,还有一些业务虽已发生,但其金额需要靠会计人员的职业估计和判断才能确定。对这类业务的处理,就很难要求其达到数据准确性。这些业务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坏账损失的预先估计,制造费用在完工产品和产成品的分摊,或有损失的估计,等等。很明显,这些“业务”在各个会计期间都会发生,但其金额大小,不同的会计人员可能会估计出不同的结果。对这些问题的估计,我们只能要求会计人员的处理能尽量合法、合规、合理,不带主观偏见。因此,美国会计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见解认为,财务信息客观性的标志是:“如果两个以上有资格的人员查证同样的数据时,基本上能得出相同的计量和结论。”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relevance)原则是指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信息使用者相关,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力所在。因为任何一个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通过对有关会计信息的使用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会计信息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有关决策,会计信息乃至会计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明晰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明晰性(clarity)原则的表述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强调明晰性原则是由会计核算的目的决定的。我们知道,会计核算的目的之一是要向与企业有关的各个方面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如果因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度不高而使信息使用者无法使用,则不仅会给信息使用者造成困难,而且对提供信息的企业也是一种损失。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还需要通过特定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及其产生的过程进行审查和验证。这就需要企业的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会计凭证和账簿要据实填制和登记,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属实,手续齐备,程序合理。
四、可比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可比性(comparability)原则的表述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比性原则具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第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坚持可比性原则,使企业连续几个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对经营决策有使用价值,还可以对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进行纵向分析和对比;也可以防止个别企业或个别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动,人为地操纵体现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如成本、利润等以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企业,特别是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之间,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上,从而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企业间的分析比较。遵守可比性原则,将使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质量大大提高。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按照本项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那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相符合的业务或者事项,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进行处理。如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将被租赁的固定资产视同自己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六、重要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重要性(materiality)原则的要求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
重要性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某些经济业务,因其金额或数量较小,不单独反映对揭示企业财务状况不至发生重大影响,因而在处理时采取与其他项目合并、以突出其他重要性项目的做法。例如,对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尽管其受益期将持续若干会计期间,但因其与固定资产相比,金额较小,因而对低值易耗品的处理在实务上多采用简化的方法,如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而对固定资产则采用比较规范化的折旧处理。
至于哪些项目可视为重要性项目,则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七、谨慎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谨慎(conservatism)原则的表述是:“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对企业不确定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时,应持保守态度。具体地说,就是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均应予以确认,而对不确定的收入则不予确认。
必须指出的是,谨慎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活动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是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比如,企业只要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发生商品赊销业务,就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商业企业购入商品,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削价处理损失以及其他一些或有损失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对于上述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如果不进行预先处理,可能导致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费用和损失,从而使企业在财务分配上处于不利的境地,也会影响企业未来的正常经营活动。
目前,一般认为,允许企业采用谨慎原则的方面有:对各种质量下降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企业进行预计负债的账务处理、对部分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拆旧法等。
八、及时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及时性(timeliness)原则的表述是:“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我们认为及时性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发生以后,会计人员应对其进行及时的会计处理,将其纳入会计系统;二是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应能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使有关利害相关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最新发展变化情况。
上述及时性的两方面含义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及时的会计处理,才有可能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迅速编制财务报告;但如果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未能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即使会计记录做到了及时性,也会使会计信息的价值大打折扣。
九、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原则也称应计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凡属于本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取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所谓属于本期的收入,也称已实现的收入,其确认主要关注实现收入的过程是否完成,并不关注货币的收取情况:只要商品销售的过程完成或收入的取得过程完成,在会计上就确认收入。一般来说,企业会计上所确认的收入(体现为利润表中引起利润增加的因素)与货币收款情况有三种对应关系:一是在销售活动结束或劳务提供过程结束时立即收取货款(如现销),从而使得收入的确认引起货币同时增加;二是在销售活动结束或劳务提供过程结束时并不立即收取货款(部分或全部),但却取得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收取货款的权利(如赊销),从而使得收入的确认引起债权增加;三是在向顾客提供商品和劳务以前已经收取了货币(如预收款销售),此时收入的确认引起债务减少。
所谓属于本期的费用,也称已发生的费用,是指为产生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而发生的耗费,在利润表中表现为使利润减少的因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费用进行确认,其确认主要关注资源的消耗与实现收入的过程是否相关,并不关注货币的支付情况:只要是为实现收入发生的资源消耗,在会计上就确认为费用。一般来说,企业会计上所确认的费用(体现为利润表各项费用等)与货币支付情况有三种对应关系:一是在费用发生时立即支付货款(如小额的费用开支),从而使得费用的确认引起货币同时减少;二是在费用发生时并不立即支付款项(部分或全部),但却承担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的义务(如先耗用他人资源,后付款),从而使得费用的确认引起债务增加;三是在费用发生以前已经对有关资源的取得进行了支付(如先付款购买、后耗用的资源),此时费用的确认引起非货币资产的减少。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基本会计原则中的前八项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提出的质量要求,而最后一项——权责发生制,则构成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总则”中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