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民法法典化因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基本上都有单行法为其构建的基础,民法法典化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由此而来,民法典编纂理论研究中关于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体例问题,必将更加受到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问题上,债法的体系问题将更加突出。如何看待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的债法体系?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是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还是另起炉灶?这是摆在我国民法学界和立法机关面前的问题,我们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笔者关注民法典编纂体例问题多年,在债法体系问题上,先后完成了《民法法典化及其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各国或地区民法典债法体系的比较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债的立法考察》、《从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适用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性质的思考》以及《关于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等文。本书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试图对上述民法典债法体系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本书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债编,以债法总则统率形形色色的具体的债,我们应当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形形色色的债不仅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四种典型的债,而且包括存在于民法典其他编以及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乃至公法领域的非典型之债。
本书是笔者所承担的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债法体系研究”的最终成果。在本书完成的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各位同事的帮助,也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各位新同事的支持。我的博士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尹腊梅博士通读了全稿,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硕士生薛童指出了书稿中多处文字错误。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李燕芬女士和邹记东先生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劳。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柳经纬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