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各国国内法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的。国际货物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保险经纪人出具承保单,保险公司在承保单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保险经纪人交纳保险费并从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如投保人不交保险费,则不能从保险经纪人手中得到保险单。
在我国,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此外还需列明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
(二)保险单种类
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可能启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险存款(premium deposit),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
(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
(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
(三)承保风险与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指与运输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与运输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的特殊原因。
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3)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sue and labour clause),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四)代位与委付
代位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有时,保险公司为了尽快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宣布放弃代位求偿权或委付权而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五)保险责任起讫
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即通常称之为“仓至仓条款”。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抵达最后卸载地后满60天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在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航空运输是在30天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六)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通常需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
(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
(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证。
(七)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常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还经常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特别附加险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经特别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
(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通用的是1983年4月1日起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共有6种。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叠。
(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害。
(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