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法译介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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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行政法译著内容简介

《苏维埃行政法总论》

本书是我国较早翻译的外国行政法学的著作之一。全书由苏联法学博士瓦西林科夫教授主编,经多位行政法学者集体创作完成。本书分为6章,系统地阐述了苏维埃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对象和体系;论述了苏维埃国家管理的原则、形式和方法;阐明了苏维埃行政法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国家职员、社会组织、公民等);同时也讨论了行政诉讼制度(概念、原则、主体、行政裁判的主要种类等)及国家管理中法制和纪律的保障制度。本书最大的特色是理论体系较为简洁,逻辑结构非常清晰,讨论的主题也比较集中,相比于苏联此前的同类教科书有明显的改进。

(〔苏〕瓦西林科夫主编:《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姜明安、武树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苏联财政法》

本书是根据两部苏联著作编译而成:一是拉文斯基教授等主编的《苏维埃财政法》(1978年版);二是兹普金教授、比斯切列夫内副教授等主编的另一本《苏维埃财政法》(1982年版)。李建英在上述两本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翻译与章节的重新编排,形成此编译本。财政法可以被视为部门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故此处亦收录本书。本书共分17章,主要介绍了苏维埃财政法的体系、预算法、财政监督、税收和非税收入、国家信用和保险、银行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外汇管理等法律制度。

(李建英编译:《苏联财政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

《行政法》

本书是较早翻译至我国并在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初期产生很大影响的一部美国行政法学著作。本书是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根据其近三十年讲授行政法的经验写成的一部行政法教科书,既分析讨论基本原则和原理,又论述美国行政法的最新发展,尤其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复审领域里的飞速发展。本书观点是美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程序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法则和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规则,进一步说,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该书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体现了普通法系国家将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主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描述了美国行政法颇具特色的程序控权的一系列制度。本书可以作为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一部重要著作。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苏联土地法》

本书虽名为《苏联土地法》,但实际上其论述对象并不限于土地,而是包括了土地、矿山、水流、森林等一系列与土地有关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全书分总论、分论与专论三个部分,共22章。总论部分主要阐述了与土地、矿山、森林、水流有关的相关法律的概念、对象、体系、渊源;另外也涉及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管理、登记等制度。分论部分阐述农业用地、居民点用地、非农业用地、供公民使用的土地、国家地下资源、水资源、土地、森林资源等法律制度。专论部分简单论述了国外的相关土地法律制度。本书中有关国家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构成了部门行政法的一个重要范畴。

(〔苏〕叶罗费耶夫等编:《苏联土地法》,梁启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

本书是《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的法条译本。全文分为5编31章共307条。包括第一编,通则;第二编,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第三编,被授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第四编,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第五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这一法典实际上具有类似于俄罗斯行政救济法的性质。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任允正、马骧聪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苏联国民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原则》

本书是由当时苏联的知名学者集体撰写的一部著作。作者论述了苏联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民经济管理部门的组织特点,分析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能、权限以及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全书分为两篇,共7章。第一篇阐述了国民经济管理的理论基础,第二篇分析了跨部门管理的特征、方式等。该书在一定程度上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之前苏联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的经验,阐述了对于国民经济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苏〕科兹洛夫等主编:《苏联国民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原则》,中毅、林芳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现代行政法》

本书通俗易懂地介绍了日本行政法的全貌。全书包括了序编(行政法学习的观点和方法、现代行政法的若干课题),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关于行政法的内容与结构的总则),行政组织法(涉及国家行政组织、地方自治组织、特殊行政组织、公务员、公物等),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济法等几个部分。全书对于日本行政法的介绍较为系统、全面,而且简明扼要。另外,该书在每一章的最后都提出了若干思考题供读者学习时参考。

(〔日〕和田英夫著:《现代行政法》,倪建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日本现代行政法》

本书是由室井力教授组织日本各大学一批骨干教授集体编写而成。全书共分为五编,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法的性质与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作用法(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调查、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程序等),行政救济法(国家补偿、苦情处理、行政案件诉讼),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国家行政组织、地方公共团体等),主要行政领域——现代行政与国民生活。本书对日本行政法的介绍较为全面,是了解日本行政法全貌的一本重要参考书。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

本书是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影响较大的一部行政法学译著。本书内容体系的安排也体现了明显的英美行政法学理论的特点,即将行政程序(含司法审查的程序)作为行政法学理论关注的重点,并以此为主线展开内容铺排。该书对美国行政法的特点作了深入浅出的解释,涵盖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作用及实施中的问题等。全书共分为17章,内容包括对机关的行政授权、对机关行为的政治控制和司法审查、行政的手段与方法、宪法中正当程序的影响、行政裁决与规则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本书鲜明地体现了美国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特点,内容较为全面、具体。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利文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行政法》

本书是一部在我国有较大影响的关于英国行政法的译著,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体系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威廉·韦德爵士是英国行政法的开山祖师,他首次对英国行政法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整理与研究,从而建立了英国行政法的体系与基础,彻底清除了戴雪等人的理论给英国行政法发展所留下的消极影响。该书英文原本内容与篇幅均极为庞大,现在的译本在原书的基础上有所删节。原书分为七编,包括导言(包括政府与法律的关系、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等),行政机关及其职能(未译),权力与管辖(未译),自由裁量权(节译),自然正义,救济和责任,行政立法与司法等。全书体系、内容的编排具有明显的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法内容的法律传统,尤其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司法审查制度作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颇具启发性。

(〔英〕韦德著:《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行政法》

本书是作者根据其在东京大学法学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的授课教案写成,是对日本行政法所作的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全书共分为三卷,卷一论述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行政与法的一般关系、行政法的法源等)、行政过程论(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计划、行政强制、行政调查及行政程序等),卷二论述了行政救济(含行政案件诉讼制度、国家补偿等),卷三论述了行政组织(含行政手段论、国家行政组织、地方自治组织、公务员、公物法等)。本书通俗易懂,是学习日本行政法的一本很好的基础性教材。尤其是其将行政作为一个过程来构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论述角度独特新颖。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德国经济行政法》

本书是有关德国部门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一部著作,介绍德国经济行政法的体系、结构及其基本原则。该书在写作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和实例,并在各章后面列有思考题。全书分为3编共44章。第一编,经济行政法的基础。包括经济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及学科划分,经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内容。第二编,经济宪法。介绍了德国各项宪法性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等)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第三编,经济行政法概论(包括经济信息、经济计划、经济监督、经济指导、经济行政许可、经济行政合同等内容)。本书将重心放在对实体法的研究和对解决具体问题选择最佳方案的探索上,具有较强的实践针对性。

(〔德〕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德国普通行政法》

本书是作者为法学院大学生所撰写的行政法入门读本。本书的特点是内容短小精悍,言简意赅。每小节在写前都先举实例,再辅以简答。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德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德国行政法的概念、渊源,行政的结构和划分,有关行政的宪法规定。第二部分介绍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行为、公法合同、公共计划等内容。第三部分介绍税捐和针对公权的补偿请求权。另外,该书还附录了三个法律文本。即《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及《联邦德国行政执行法》。

(〔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

本书是研究和论述法国行政法发展历程的一部重要的理论性著作。在本书中,作者用简洁而又精辟的语言描述了现代行政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重要原则,如“公共服务”、“越权行为之诉”、“国家责任”等在法国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并对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概括性的阐释。本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导论、主权理论的衰落、公共服务、制定法、特殊法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责任、结论。

(〔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春风文艺出版社、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下)

该书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而又系统地研究行政法总论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奥里乌深入而又细致地剖析了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尤其是对于行政法院这种法国所特有的从行政系统内部分化出来的行政审判机构,本书结合判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书的基本内容分为六卷撰写,包括:第一卷,行政制度;第二卷,行政组织;第三卷,行政管理与诉讼;第四卷,公共权力法;第五卷,私法和私人活动;第六卷,行政诉讼。

(〔法〕莫里斯·奥里乌著:《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下),龚觅等译,春风文艺出版社、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法律的正当程序》

本书在严格意义上而言是一本法理学方面的著作。但是鉴于本书主要论述的是关于司法诉讼的程序之法理,因此其对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亦产生了巨大影响力。与通常的法理学著作不同的是,本书主要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展开论述。作者巧妙地将一些重要的案件及其辩护词和判词串在一起,阐明英国战后司法改革中最有影响的一些案例。案情叙述清楚简洁,辩论生动严密,再加上作者从法理和法律改革的角度加以权威性的评点,读来颇有趣味。从本书中我们可以了解作者本人在长期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及上诉法院院长过程中积累的若干司法经验,从中也可以窥见英国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若干典型思路。

(〔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行政法学总论》

本书共30章,分为7编:行政和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活动:行政行为,行政活动:其他活动方式,行政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组织,国家赔偿法。该书不仅揭示了行政法的法理基础,而且考察了宪法根据、历史发展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特别是与行政法联系密切的行政诉讼法。本书是研究德国行政法基本理论方面较为系统的一部著作。

(〔德〕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

本书是一部全面阐释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著作。书中分别对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产生、发展、职权行使、监察专员在瑞典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域外影响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述。此外,书中还收录了与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及议会监察专员处理案件的年度报告,以备查阅及参考。本书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实际工作部门实施部门监督及改革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

(〔瑞典〕本特·维斯兰德尔著:《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程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本书描述和分析了进入“行政国”时期以来,美国行政法发生的深刻历史变化:从传统的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模式转变到一种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的模式。作者在该书中指出:“传统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消极机制;它并未触及政府积极行政的一面。而政府的积极行政一面必须有个人和利益的代表参与,必须为他们的利益而制定政府政策。”这一论断表明了美国行政法进行历史性重构的必要性。本书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第二部分,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第三部分,传统模式的扩展;第四部分,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第五部分,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第六部分,评估和展望。

(〔美〕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德国行政法》

本译著主要针对原著中的总论部分。与此前的“国家科学”不同。本书并不描写个别的行政管理分支,而是以“法学方法”凭借经验来分析行政法中的一般范畴,在行政法学的学科建设上具有很强的理论开创性。本书共18章,分为导论与总论两个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的概念、德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制的基本特点以及行政事务中的法律保护。奥托·迈耶教授凭借《德国行政法》这一著作奠定其在欧陆行政法巨擘之地位,使其成为德国行政法的集大成者。他开创了统一行政法原理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创立了行政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法律支配”原则(也称“依法律行政”)、“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确立了现代行政法的一些核心概念,如“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所有这些原则和制度均被沿用至今,一直影响着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所以,该书堪称行政法的开山经典之作。

(〔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行政法》(第1卷)

本书经过多年修订,是有关德国行政法的典范之作,研究的内容比较广泛,内容深入、翔实。本书原著为三卷本,内容没有局限于行政法本身,还包括了行政学、宪法和欧洲共同体法,尤其是行政学和经济学。本书的内容非常全面,按照特定的标准和体例总结了所有的行政法问题,并将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国内法与欧洲共同体法结合起来研究,并适当介绍了有关国外行政法的内容。本书第一卷共分为四编,主要研究公共行政基础理论、行政法在欧洲共同体法和宪法中的地位、客观行政法(行政与法、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的合法性和裁量空间)、主观行政法(行政法的法律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等。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行政法》(第2卷)

内容接上一本。本书的内容非常全面,按照特定的标准和体例总结了所有的行政法问题,并将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国内法与欧洲共同体法结合起来研究,并适当介绍了有关国外行政法的内容。本书第二卷包括第五、六、七、八编,主要介绍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法律活动、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公法赔偿、公产法。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行政法》(第3卷)

本书内容不局限于行政法本身,还包括了行政学、宪法和欧洲共同体法。其中所涉及行政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是同类图书中罕见的。本书具体内容包括第九编,行政组织法概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公共行政的组织形式、私人的合作与私有化、地方自治法概论、公务自治法概论、欧盟行政组织概论);第十编,行政监督概论(一般行政监督法、自我监督和数据保护监督)。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第3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法国行政法》

本书主要阐述的是法国的一般行政法。本书以纲要的形式写成,行文简练,并引用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来说明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来源。本书概要地叙述了法国大革命至今行政法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总论(介绍行政法的概念与演变)、第一部分(行政行为)、第二部分(行政组织)、第三部分(行政活动)、第四部分(行政司法和行政诉讼)。本书对于了解法国行政法的基本体系颇具助益。

(〔法〕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日本户籍法》

本书主要介绍日本新修正的户籍法、居民基本台账法及户籍事务处理、死亡认定等规范性文件,对于我国户籍立法以及未来户籍管理工作者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与我国一样,日本也实行户籍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日本国籍者,应当进行户籍登记。在发生出生、认领、收养、婚姻、侵权、监护、国籍取得与丧失、姓名变更、死亡及失踪等户籍事件时,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和登记,以确认和证明个人身份、亲属关系及其变动状况等。

(《日本户籍法》,王新华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行政诉讼法》(第5版)

本书是德国各大学法学院推荐给学生的基础读物,在德国众多的行政诉讼法教材中,本书论述精当全面,资料详尽。它广泛探讨了属于德国司法考试必考内容的行政诉讼法学,介绍了德国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行政法院的历史、行政诉讼前的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诉的种类以及各诉种的适法条件、诉的理由具备性、暂时性法律保护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过程等。书中含有大量案例或是说明性事例,另外附有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等,资料相当丰富与翔实,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与行政》(上、下卷)

本书是英国许多大学的行政法教科书,也是英国公法领域中享有盛誉的一部学术著作。本书对英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作了系统分析,超越了英美行政法教科书以制度描述和案例分析为主的传统风格,它侧重于对现实问题的研究,从而审视和分析法律及法理的优劣得失。本版充分记载了英国行政法实践及理论的变迁,全面深刻地展现了英国行政法的现实图景。本书共分为18章,主要内容要包括国家、政府与法律间的关系、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保守党的改革、规则制定、政府、契约与竞争、规制与自我规制、申诉制度、裁判所、程序公正、司法审查、赔偿与补偿等。

(〔英〕哈洛、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上、下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行政法原理与案例》

本书共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政治、民主和官僚机构(民主与官僚机构、对官僚机构的执行控制、立法机关对官僚机构的控制、对机构的预设控制:法院与行政法);第二部分,行政程序(政府与信息、非正式机构活动、规则制定和裁定);第三部分,行政法中的实质性问题(公职人员法律、其他情况下的正当法律程序、起诉政府、总结和结论)。该书另附录了《行政程序法》等法律。

(〔美〕史蒂文·J.卡恩著:《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张梦中、曾二秀、蔡立辉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第3版)

本书是美国第一本为公共管理专业方向撰写的行政法教材,被美国与西欧国家许多大学和教育机构所选用。与普通行政法教材不同的是,本书从一个全新的系统理论角度,全面分析了美国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全书以直接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行动者为切入点,进而结合美国公共管理涉及的问题,主要从行政权的发展历程、行政程序的目的、行政法规的制定、行政命令的发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对授权的司法审查以及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平衡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美国行政法以及相关前沿性问题。同时本书还辅以生动的案例,为我们了解美国行政法提供了详尽的素材。全书共分为12章,另外还附录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条文。

(〔美〕肯尼思·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第3版),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行政裁判法》

本书由商务印书馆早在民国时期发行,后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对现存残本组织校对力图保有原貌的基础上改版发行。本书是1890年日本《行政裁判法》颁布后第一本专门论述该法的法学作品,具有法律注释学性质。内容结构上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当时日本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体系进行介绍、梳理。二是对其核心法律规范进行理论解说。全书共分三章和附录部分。第一章,总论,包括行政裁判性质、行政裁判制度、行政裁判与司法权。第二章,行政诉讼之目的,包括权利毁损之抗告诉讼(诉讼事项)、权利毁损之抗告诉讼(诉讼要件)、其他诉讼。第三章,行政诉讼手续,包括行政诉讼之当事者、行政诉讼之提起、行政诉讼之审理、行政诉讼之判决。郑取先生在前言中评价该书:“其行文条文缕析,从容不迫,有如涓涓细流娓娓而来;而在文字背后又仿佛蕴蓄了巨大的洪流,予以读者极大的玩味空间”,是研习日本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历史资料。

(〔日〕美浓部达吉著:《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郑取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法国行政法》(第5版)

本书是以两位英国学者为主撰写并由法国行政法院法官协助完成的一本有关法国行政法的著作,视角颇为独特。这本以英文撰写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国行政法的全貌,自1962年出版以来就在英语世界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本书叙述的内容包括: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结构、组成、审判程序、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宪法与行政背景等。而其中用五章篇幅所描绘的行政法院制度是本书的一个重点所在,这主要是由于法国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与制度大多来源于行政法院的判决。全书共分为十一章,另有多项附录。

(〔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著,〔法〕让·米歇尔·加朗伯特协助:《法国行政法》(第5版),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版社2006年版)

《德国行政法读本》

这是一本关于德国行政法学的文集,由德国行政法学者从德国行政法的教材和著作中选编而成。因此,对于想快速并且全面地了解德国行政法精华的读者而言,本书是较为适宜的选择。本书在结构上,按照行政法学的体系划分,有七个部分,分别是行政法的背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组织、行政活动方式、对行政的监督、国家赔偿和行政程序。另附录了《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本书在内容上,主要着眼于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础性问题,写作时较为简洁明了,条例清晰。另外选编者在写作时也考虑了德国作为欧盟国家的特点,其写作的视野较为宽阔,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一个全面的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轮廓。

(〔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著:《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比较行政法》

本书原版于1893年出版于美国纽约,是行政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民国初年此书被介绍到国内,成为了引入我国的第一本外国行政法著作,对中国行政法学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言语通俗晓畅,并力图为进一步研究指示途径。全书共分6编:第一编为“分权论”,对“行政”、“行政法”的基本含义进行了界定。第二编为“中央行政论”,着力论述行政元首之组织以及元首的行政权,这包括对当时美国、法国的总统,德国的诸侯与皇帝,英国国王,以及各国政府的参事院(枢密院)、中央诸部行政职权的探讨。第三编为“地方行政论”,对诸国地方各级政府的沿革、行政组织的特征加以介绍,其中对美国着墨尤著。第四编为“官吏之法律”,它论述有关公务员制度,泛论官吏的选任资格、官吏的权利义务等。第五编为“行政部之作”,通过比较的方法,集中论述了有关行政部门性质的问题。最后一编为“行政部的监督”,在首先论述监督的必要之后,作者分别就司法的监督、民事审判厅、刑事审判厅的监督进行了分析。

(〔美〕古德诺著:《比较行政法》,白作霖译,王立民、王沛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公共管理的法律案例分析》

本书作者戴维·H.罗森布鲁姆是美国大学公共行政学终身教授和美国国家行政学院院士,著名行政学家。该书以典型案例的分析来解剖公共管理领域涉及的法律事项,探析公共管理领域宪法价值与管理价值的冲突与融合;判例分析渗入私有化与外包等新公共管理的前沿领域;每个案例都凸显最高法院法官对公共行政的深刻见解;提供美国“依法行政”应备的“行宪能力”以资参考。通过阅读该书,读者从“公法”的维度领略公共管理的生命力:如果一个美国警察为执法拦下一辆私家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公共雇员需要什么样的“行宪能力”以“依法行政”;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是如何以其智慧将古典的《权利法案》诉诸公共行政的;宪法价值是怎样以判例的方式解析公共机构的决策、效率、标准化以及私有化和外包这些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和前沿领域。

(〔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著:《公共管理的法律案例分析》,王丛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行政法的范围》

本书是一部论文集,它源自一次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行政法理论研讨会中的演讲与辩论。其主要议题便是人们对于行政法的范围是否确定的争论。学者们试图思考政治体制的变化对行政法治所构成的挑战。这些撰稿人大多超越了戴雪视角的狭隘处,使法学的任务不仅限于研究各种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永恒完美体系”,而是注意到了现代社会变迁对法律体系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行政法的使用范围为何?公私法的区分还有意义吗?如何加强公法对由于减缩政府规模引入私人机构而产生的“新领域”的控制?等等。普通法国家的作者从沙砾般繁多的案例中选择范本,并对其进行了条分缕析以揭示法律原则演变的细致方法。

(〔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

本书以普通法的观点研究德国行政法,丰富了比较行政法的研究。作者不仅以普通法的法律观念,深刻地阐释了德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与基本理论,而且依照德国行政法的结构体系,描述了行政法上关于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合同、行政责任、司法审查及行政法院等具有重大意义的行政法理论实践问题。作者站在比较法学家的立场剖析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学家们最感兴趣的有关德国行政法的问题,并与英国、印度和美国的行政法作了相应的比较分析和研究,进而阐明了当代德国行政法与普通法国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内容和趋向。全书共分为五编,包括:第一编,绪论(介绍德国行政法的性质、范围与历史发展);第二编,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功能(介绍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第三编,对行政权力的司法控制;第四编,行政法院与法律救济;第五编,国家责任。全书体现了德国行政法的严谨的理论逻辑体系。

(〔印度〕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

本书的主题是如何控制行政机关。传统宪法学采取的路径是外部控制,也就是说,通过议会和法院来控制行政机关。本书作者指出,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固然重要,但却存在内在缺陷。原因在于,在当代,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运作越来越复杂,议会和法院根本无法切实完成控制任务。与传统研究路径不同,本书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也可称为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多年以来,这是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结构进行宪法和法律分析的第一部力作。作者指出,内部控制不但是当代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外部控制得以运转的必要依托。

(〔英〕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著:《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江菁、轲翀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经济公法》

本书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德国经济公法的概念、体系、历史、任务、手段以及作为经济公法组成部分的经济宪法、经济行政以及竞争公法等内容。全书分为四篇。第一篇,经济公法,介绍经济公法的概念、历史发展、经济宪法等。第二篇,经济行政。介绍经济行政的组织结构、经济公法的手段。第三篇,竞争公法,介绍对竞争有重大影响的国家行为,经济公法的体系、公共采购等。第四篇,特别经济行政法,包括工商业法、手工业法、旅店餐饮业法、商店关门法、电信法等内容。本书介绍的不仅仅是德国自身的经济公法,同时还包括了欧盟法的相关内容。

(〔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国行政法教科书》

本书是一部经过十几年不断完善、经受检验的英国优秀行政法教科书,它以详略得当的案例引征,简洁、清晰地勾勒和展现了英国行政法的历史变迁、各项基本制度及其运作和最新发展的图景。本书共分为22章。第一章是对行政法的总体分析,第二章则是对构成行政法基础的关键性理念的阐释(宪法理念及行政权)。第三、四章勾勒出现代行政国家的结构,以及欧盟的组织框架结构。此后,本书以所谓的“救济链条”为线索探讨责任机制这一核心问题。在对议会、各类监察专员、裁判所和调查为公民提供的救济方式逐一进行评价之后,本书将焦点转向详细分析司法审查和法院更为宏观的作用之上。鉴于《欧洲人权公约》和1998年《人权法》显而易见的重要性,本书在第八章阐述了行政法与人权的关系,并在第十六章阐述人权法与司法审查的理由之关系,其目的在于试图对行政法与人权的关系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本书进而详细分析了对司法审查的明示和默示限制以及司法审查程序所能提供的救济方式,并探讨了公共机关签订合同问题和公共机关的侵权责任问题。最后一章简要地评价了当前行政法的发展状况。

(〔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

本书论述了从拿破仑时代的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结束(1806年),直到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期间的公法学史。论述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法、行政法和一般国家学说,对德国公法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作者将公法学的发展与政治事件联结在一起来考察,认为公法学与政治事件平行发展,它有时走在政治事件之前,有时也落在其后。大体上,1815年到1848年的公法学文献明显地比保守的政治更自由、更进步。在某种程度上,那些文献走在政治的前面,存在着“思想超前”,尤其在宪法、选举权、基本权利、分权和法律保护问题上,以及在新行政法的形式上更是如此。对于想了解德国公法的文化与政治背景的读者而言,本书不失为一部佳作。

(〔德〕米歇尔·施托莱斯著:《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整理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吕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