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音乐治疗方法的种类
第一节 音乐治疗的基本形式
一、音乐治疗的基本形式
音乐治疗基本形式(个体、集体)可以运用到多种音乐治疗方法中,并且老少偕宜。有关基本音乐治疗形式的描述,本章摘选了高天教授的《音乐治疗导论》一书中的部分论述,书中写道:个体音乐治疗“是指一个治疗师与一个患者的一对一的个体治疗形式”。“在个体治疗中,治疗师与患者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它往往决定了治疗的成败。这里的医患关系应该是建立在同情、理解、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集体治疗则强调的是小组成员之间的动力关系……患者在集体的音乐活动中与其他成员以及治疗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互动关系……在这一集体环境中,有社会行为障碍的患者可以通过音乐活动和音乐交流学习来促进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和与人沟通能力,学习理解和接受他人情感及行为”。书中还谈到“集体治疗分为‘异质小组’(成员中轻度大部分,重度少部分)、‘同质小组’(全部是一个程度的成员)以及小组治疗人数(一般以8~10人数量较容易控制)等集体治疗规律。”
目前国内在开展儿童音乐治疗中,笔者感觉集体音乐治疗作用尚无充分发挥出来。个体音乐治疗也不太可能一个治疗师对一个特殊需要儿童(即“一对一”),治疗师之外有必要加一位辅助治疗师。通过对国内的儿童音乐治疗现状的调研,发现一位治疗师对一位特殊需要儿童进行个体音乐治疗常会出现治疗师自顾不暇的局面。而笔者在对国外的一些音乐治疗考察和相关音像资料中看到,儿童音乐治疗中几乎没有“一对一”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二对一”或“三对一”的人员配置结构。
二、集体治疗与个体治疗的关系
儿童音乐治疗中的个体音乐治疗和集体音乐治疗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经过个体音乐治疗后再进入适合的集体音乐治疗过程,可以使音乐治疗师对治疗对象的疗效具有较高的把握。一些儿童音乐治疗康复机构常常由于治疗对象障碍问题较轻或考虑“经济成本核算”等就主张过多采用集体治疗形式,还有一些儿童音乐治疗师主张多用集体治疗的观点是认为环境对治疗对象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关于这方面的结论笔者赞同罗宾斯先生的观点,2007年他在广东做讲座时我曾请教过集体音乐治疗问题,罗宾斯说他主张“集体音乐治疗的对象都应该首先进行过个别音乐治疗过程”。对治疗对象首先进行个别音乐治疗再进行集体音乐治疗,不仅仅是给病人多提供了些治疗的机会,而且对治疗师准确地判断儿童障碍问题提供了较充分的观察时间和依据,从而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治疗方案。
笔者曾多次看到一些国内特殊儿童康复机构的音乐治疗情况,有许多机构让特殊需要儿童直接进入集体音乐治疗,由于儿童音乐治疗师没有给儿童做个别治疗导致不够充分了解儿童的情况,常常造成特殊需要儿童被动接受音乐治疗的局面,治疗师对儿童提出的音乐训练要求有时只是由儿童身后做辅助治疗的家长代替儿童完成,所以集体治疗环境对儿童虽然有积极影响,但治疗师完成治疗目标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可能出现事倍功半的局面,甚至仅出现普通音乐小组课的效果,达不到儿童音乐治疗的目的。
在一些国外成功的音乐治疗案例音像资料中可以看到在集体音乐治疗中加些个别治疗内容的案例,但这需要音乐治疗师具有较高的驾驭治疗的能力,目前,国内这一水准的成熟儿童音乐治疗师还比较少见,而个别音乐治疗在控制治疗局面方面相对比集体音乐治疗要单一些,笔者认为治疗师的儿童音乐治疗水平也应从个别音乐治疗中开始培养。
三、个别治疗的人员配置
根据儿童个别音乐治疗特点,一般是一位特殊儿童配两位治疗师(一位主训、一位辅助,即“二对一”),也可以配三位治疗师(一位主训、一位辅助、一位在监控室观察督导,即“三对一”)。由于一位音乐治疗师一般无法应付儿童音乐治疗中的诸多内容(观察、设计、操作、记录等), “一对一”的个别音乐治疗模式在儿童音乐治疗中比较少见,且目前国内“一对一”形式的儿童音乐治疗效果均不够理想。
虽然“二对一”或“三对一”被一些相关儿童康复机构领导认为成本有些“高”,但是,成本的比较应该在相同治疗效果的情况下进行,否则流于形式的“一对一”儿童音乐治疗活动可能造成治疗效果甚微,这种人力、物力的浪费才是真正意义的“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