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前期智者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早期的法律与宗教没有什么区别,人们经常援引特尔斐神庙的名言作为行为准则,因为那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作用,人们认为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权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希腊的法律思想产生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希腊奴隶制城邦形成之后。“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的,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做是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更改。同样,人们还剥去了正义概念超自然的灵光,开始根据人类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分析正义。”实现这一改变的是被称为智者派(或诡辩派)的思想家。
智者学派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出现的一批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们传播诡辩术、语法和修辞。智者自称或被认为是有智慧的人,他们的活动是追求知识和智慧。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毕达哥拉斯、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
智者学派法律思想的产生是两个原因的结果:第一个原因是智者对知识的探求。在智者时代,知识既表现为对自然界奥秘的探索,也表现为对社会现象特别是对政治权力现象的思考。了解正当权力的构成以及人们服从政治权力的原因,也是智者们之所以被认为有智慧的重要原因。第二个原因与古希腊民主制度紧密相关。“民主制度要依靠演说,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是有最后决定权的。演说便是把各种情况归结到权力和法律上面来”, “特别要依靠演说术的,是提出对一件事的多方面的观点,使人们接受其中与我认为最有用的东西的那些观点”。智者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的产生和法律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对法律评价与批判的标准进行了辩论。
智者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他们有的属于奴隶主贵族派,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主张贵族主义政治,代表人物是卡里克利。有的属于奴隶主民主派,代表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主张民主主义政治,代表是普罗塔哥拉。因此,我们不能把他们归入一个统一的学派。尽管如此,他们在学术上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哲学上的自然主义。智者们从“自然”这个概念出发,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风俗习惯”,是违反自然的。法律是少数人制定出来的,不能代表正义。第二,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智者不相信存在客观真理,他们相信“正义即强者的利益”,法律是立法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服从法律就是正义的,而违反法律就是非正义的。这种观念可以说是智者学派所持的普遍观点。
普罗塔哥拉公元前500年生于色雷斯的阿布德拉。他在哲学上是唯物主义者,在政治上是奴隶主民主制的拥护者。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认真地讨论了他的学说。普罗塔哥那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句话被人们理解为每个人都是万物的尺度,当人们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没有客观真理作为作为评价谁对谁错的标准。这一学说在本质上是怀疑主义的,其认识论基础是感觉的欺骗性。这是哲学上的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早期表现,也是前期智者的共同之处。
德谟克利特是古希腊“第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马克思和恩格斯语)。他在哲学上是唯物主义者,认为物质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在政治理论方面,他以进化论说明民族和国家产生的必然性。他认为,人类由孤立的个体联合成不同的联合体,产生了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他赞成奴隶民主制,是工商奴隶主阶层的代理人。在法律方面,德谟克利特认为,法律对贤者是多余的,而只对犯罪者适用。国家惩罚犯罪者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福利”。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是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伦理学家,是奴隶主贵族派的代表。他生于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公元前431年—前404年),曾三次随军远征,表现出非凡的勇敢。在雅典奴隶主阶级内部贵族派与民主派的斗争中,他站在贵族集团一边。在“三十僭主”统治期间(公元前404年—前403年),他拒绝执行暴君们要他去逮捕并处死一个人的命令。然而,在民主制恢复以后,苏格拉底却以“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的罪名而受到指控,并被判处死刑。他虽有机会出逃,但坚持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条,于公元前399年在狱中服毒自尽,年约70岁。
由于苏格拉底“述而不作”,没有留下什么著作。关于他的思想的资料来源,主要是他的两位弟子柏拉图和色诺芬写下的有关苏格拉底的思想的记述。其思想主张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认识你自己”
苏格拉底以前的哲学家都以自然为研究对象,研究“宇宙的本原是什么?”苏格拉底批判自然哲学家们只注意外部世界,却没有审视人类自己的心灵,他们想要找到一个新的支撑世界的天神,却不知道这个支撑世界、包罗一切的力量就是善,它就存在于人的心灵之中。
苏格拉底同意“哲学应当成为人学”的观点。他主张,“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对人最有用的知识莫过于关于人类自身的知识。这样,苏格拉底就放弃了对宇宙起源等所谓科学问题的探索,转向了与人密切相关的有关价值的研究。如果说宇宙是一个有条理、有目的的大系统,那么,人们要认识它,就必须从研究人的理性开始,即从研究人的语言和思维规律开始。要对变幻不定的感性事物进行理性判断,以发现其背后的真理。发现真理的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最满意的假定开始,对它们进行反复的诘问。经过审查得到的结论,如果是真的,那么开始的假定就是真的。这一思辨方法在柏拉图的早期著作中得到了反映,他详细地描述了苏格拉底讨论美德的过程。苏格拉底反复诘问对话者,先让他们提出某些定义与观念,再对它们进行严格检验,看它们是否与人们公认的信仰相一致。凡是经得起检验的,就是真知识。这种方法,被称为“精神助产术”,也被称为“苏格拉底辩证法”。
(二)“美德即知识”
苏格拉底生活在教授修辞、论辩技巧的智者中间。智者着重演说、诉讼能力,而不是寻求真理。他们中很多人相信“知识就是感觉”的相对主义、“强权就是正当”的约定主义以及“每一事情都有两种正反说法”的怀疑主义。他们把语言技艺当做智慧,以功利为标准,变对话为文字游戏,使“智者”成为“诡辩”的代名词。
苏格拉底对智者持批判态度。他斥责智者是“精神食粮的批发与零售商”,声称“对于那种认为不可能发现我们未知之物,也没有必要去寻找知识的观点”, “决心尽我所能,用语言和行动与之斗争”。“美德即知识”原则包含的知识确定性、真理的实践性、道德可塑性等思想,对理性主义知识论和伦理观都产生了影响。
从“美德就是知识”这一哲学思想出发,苏格拉底得出了如下结论:
首先,在政治制度方面,他认为,只有具备关于善的知识的人才能治理国家。政治的任务是改善全体国民的灵魂,使他们过上身心皆健康的生活。他把国家政体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君主制、僭主制、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凡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就是君主制。违反民意、建立在统治者的专横基础而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政权,就是僭主制。如果由实行法制的人进行统治,就是贵族制。如果由拥有财富的人实行统治,就是寡头制。如果按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就是民主制。依照他的哲学和伦理学原则,他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只有“哲人”、“知识贵族”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善。他攻击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反对抽签选举官吏的民主制度,其思想根据是:民主制的执政者们不具有善的知识,善的知识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备。不具有政治家的素质的人,除了自身不能认识善之外,他们也不可能培养公民的美德,社会也不会有正义。
其次,关于法律的分类。他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具有易变性。人们受到人定法的指导,同时也应该服从神的法律即自然法的指导。神法高于人定法。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他认为,相信神的存在并信仰神是行善的先决条件,一个不信神的人是不可能有德的。敬神是为了求善,神的本性就是理性,是完全的善。信神并敬神,就可以使人的肉身具有神性。在灵魂摆脱肉身的束缚之后,就可以获得关于善的完全的知识,获得真正的自由。
再次,在犯罪理论方面,他认为,人们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尽管每个人都希望幸福,但由于有些人不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幸福。也就说,如果一个人知道犯罪会给他带来不幸,他就永远不会犯罪。要认识幸福的真正含义,就只有依靠理性的灵魂,理性的灵魂具有善的知识。他坚信,人类运用理性就能够发现善的本质,从而过上有德性的生活。
(三)“守法即正义”
苏格拉底认为,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人们之所以要服从法律,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第二,服从法律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第三,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义务。苏格拉底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实践了他所主张的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时间里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践行了他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