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知识产权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概述

▶ 1.1 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的概念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又称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使所规定的限制和例外。从广义上讲,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等三个方面,但是前两者已经被作为知识产权共同特点的时间性和地域性所涵盖,无需再设专门的制度加以强调和表达,所以通常所称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和邻接权权能的限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是由法律规定的;相形之下,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的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属于权利的相对或绝对放弃。前者是对权利主张的抗辩,后者是意思自治的表现,两者并不相同。

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行使应予必要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任何作品的创作和完成都离不开前人的文化积累,因此对著作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既是著作权人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也是保持作品创作和文化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二是为了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果任由这些权利人不受约束地行使权利,则可能形成权利人不合理的强势地位,造成在文化领域的信息失衡,从而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 1.2 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的表现形式

由于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是对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直接追求,所以立法者对这种限制的程度、范围和具体表现形式的制度安排必须经过审慎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著作权法在确定有关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的规则时,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权利意识水平,并须尊重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为了使公众更加容易地接近作品,满足社会对于教育、文化和信息的需要,各国法律均规定允许对著作权作品某种程度的复制和公开传播,由此而形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各种限制或例外。如对作品自由和无偿使用,以及实施某种非自愿的强制或法定许可。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取代自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人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的区别是:在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费不固定,作者(或其代理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行商定;而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作品的使用费由法律直接规定。

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在这个问题上TRIPs协议为成员方的立法确立了三项标准:第一,任何限制和例外必须是特例;第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合法利益。从中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2001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则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各种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中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