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 3.1 制度概况
1992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肯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是在该组织成立的9年之后。中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8条首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
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 3.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2.1 法律性质
根据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由此可见,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既不是官方组织,也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为著作权人这一特定群体利益服务的公益性法人。该条例第6条还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3.2.2 设立条件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第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或重合;第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第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根据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名称和住所;第二,设立宗旨;第三,业务范围;第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第六,理事会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第七,管理费提取和使用办法;第八,会员加入或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和程序;第九,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3.2.3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应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3.2.4 内部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机构包括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由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全体权利人组成,并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第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第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第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第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第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设立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3.2.5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背集体管理的宗旨,滥用其垄断地位和职权,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外部监督措施和内部制度规范两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以及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权利人还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检举:第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第三,权利人要求查阅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以及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检举: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第三,使用者要求查阅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以及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第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第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第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3.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3.3.1 授权管理
根据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管理的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根据该《条例》,集体管理属自愿性质,即是否选择集体管理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3.3.2 许可使用与信息查询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订。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以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3.3.3 使用费的收取与转付
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第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第二,权利的种类;第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除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以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3.3.4 管理费的提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 3.4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总部设在北京,依据协会的各项职能划分,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许可证部、法律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共6个职能部门。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协会目前共有二千五百多名会员,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并与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
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第一,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第二,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第三,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第四,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第五,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第六,为集体管理的目的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标准;第七,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第八,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第九,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第十,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第十一,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第十二,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第一,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第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第三,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第四,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第五,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第六,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第七,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启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先河,不仅为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也为其他类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提供了学习的榜样。尽管如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整体上看仍然不够成熟,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发生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完善和提高水平仍是摆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前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