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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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关系

正像某些专家所主张的那样,WTO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的载体之一。张向晨、孙亮:《论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得与失》,载《世界经济》1999年第6期。在世界各国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相互依存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我国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是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争取分享贸易自由化的好处,还是坐等被排除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被作为这一浪潮的重要载体之一的多边贸易体制裹挟着前行,应当是对发展中国家状态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描述。”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同时,我国国内改革也需要入世作为外力来推动,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确保国内改革的继续进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出发点。只有对法律及行政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为持续的经济增长铺平道路,世界贸易组织恰好有助于消除改革的许多阻力。一些评论家们担心中国入世的承诺很肤浅,也不会认真地遵守WTO协议的规定。这种看法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中国领导人已经作出了一个富有勇气和冒险精神的选择,那就是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否则可能会失去动力。〔泰〕素帕猜·巴尼巴滴、〔美〕马克·L.克利福德:《中国重塑世贸:WTO总干事解读入世》,刘崇献、王红利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承诺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彻底的制度改革。同上书,“序言”部分。通过艰苦谈判而形成的长达一千多页的法律文件以及就所有相关国际条约与其他成员所达成的协议,时刻提醒着人们:“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来到中国,中国已经走进更深更急的水域。”同上书,第34页。根据WTO的宗旨和规则,WTO协议国内实施的义务主体是成员国中能够运用国家或政府职能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有效地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义务和承诺,中国正在根据WTO的规则重新审查并修订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所有与WTO和中国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条款都将被修改;而所有与WTO和中国所做出的承诺相抵触的条款将全部被废除;对于尚未建立的和WTO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将尽快颁布新的有关法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2001年10月于上海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的讲话。而履行WTO相关规则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上按照贸易自由化规则的要求更新管理方法和模式,而且需要发挥国家司法部门的职能,为贸易自由化规则在中国国内的实施提供秩序保障。

毋庸讳言,WTO协议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的司法制度是相互独立的。WTO协议作为调整其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是政府间的机制,具有其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私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其规制对象。具体内容参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也就是说,各成员方主要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来遵守协议的规定,协议不直接调整国际贸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与成员方国内民事司法制度要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显然不同,成员方法院既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也不能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个人向其提起的纠纷。但是WTO协议对成员方民事司法制度并非没有影响。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1日被批准成为WTO成员国。入世后,涉外的或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会大幅增加,涉外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案件会大量增加,如果处理不好这些争端,势必导致外国当事人一方提请其本国政府,从而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经贸争端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而要处理好这些争端,除了在立法方面清理与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之外,按照WTO协议有关一国司法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既然我们自愿选择了加入世贸组织,将要运用其一整套国际游戏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当然也要履行其中的义务,我国在有关国内民事司法方面的义务即体现为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

应当说,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民事司法制度与WTO协议的关系问题,其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国内民事司法制度与WTO协议的协调方面,而具有了完善国内民事司法制度的意义。如果说我国加入WTO是出于担心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况而不得已为之,那么根据WTO协议的要求,调整我国国内司法制度以适应WTO的要求则是我们的主动之举和应有之举。实际上,WTO协议所要求的透明度、法制统一等原则恰恰也是我们国内司法改革所关注的;WTO协议所涉及的程序滥用、专家组断案、诉前禁令等制度也是值得我国国内司法制度所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