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置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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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如何立遗嘱

一、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立遗嘱人表达如何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的方式,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具体以什么方式表达出来方为合法、有效,却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符合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才能被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可见,遗嘱形式必须合法,否则无效。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就是指经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1.如何订立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为了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公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委托其他任何人办理。

(2)到哪儿去办理?办理公证遗嘱的机关,称为“公证处”。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4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我国公证机关是以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为基本单位,按地域设置的,一般一个基本单位内设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处,称为“××市(区、县)公证处”,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公证处、河北省迁西县公证处等。各个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一般限于自己所在区、县。

但是,随着我国公证改革在部分地区的推进,某些省、市、地区的公证处执业区域和机构名称有了新变化。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北京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规定,“全市公证机构统一在一个层级上设立,北京市作为一个公证执业区域,全市公证机构平等执业,依法办理公证业务。”也就是说,北京市的各个公证处执业的区域都是整个北京市,遗嘱公证在任何一个公证处办理都有效。基于此,北京市的各个公证处的名称也发生了变化,统一变更为“北京市+字号+公证处”的样式(见图表1)。

图表1 北京市25家公证处新旧名称对比

因此,到哪个公证处去办理遗嘱公证要结合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和公证处执业区域确定,例如遗嘱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整个北京市作为一个执业区域,其既可以到门头沟区的公证处办理业务,也可以到石景山区、东城区,甚至大兴区的公证处办理业务。

若遗嘱人确实因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或者其他困难而无法亲自去公证处办理的,可以请求公证处工作人员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临时所在地(如医院、宾馆、旅店等)上门办理。

(3)得花多少钱?办理公证遗嘱是要花钱的,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同,以及各公证处公证量、公证成本、公证人员素质等的不同,各地公证处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公证处收费标准都不统一。下面仅提供一般情况下公证处的收费标准(见图表2)。

图表2 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与遗嘱公证有关部分

(4)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您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遗嘱公证:

①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②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明、机动车登记证、股权证明、存折、存单等;

③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比如遗嘱公证申请书(一般来说,公证处都会提供《遗嘱公证申请表》,您填好即可,不需要另行写申请书)。

律师提示

立遗嘱人可以事先准备一份遗嘱草稿,未准备遗嘱草稿的,务必提醒公证员详细记录自己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主要有哪些?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需经以下程序:

①公证人员介绍自己的姓名等,询问遗嘱人是否申请回避。

②公证人员向遗嘱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③确定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注意: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④公证机关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⑤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的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应当将询问过程作成录音或者录像。

⑥符合条件的,由公证机关制作遗嘱公证书。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名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捺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捺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人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

⑦公证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法规链接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由于订立公证遗嘱时,公证处可以帮助遗嘱人把关,比如遗嘱人有没有遗嘱能力、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是否全面等,因此公证遗嘱的程序非常严格。也正是因为这种严格的程序,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公证遗嘱在法律上的效力最高。审判实践中,一旦因遗嘱发生纠纷,法院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无效或者公证遗嘱被撤销。

3.公证遗嘱无效的赔偿责任问题

公证处的公证员是具备相应公证业务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人们基于对公证遗嘱方式和公证处的信任,才去办理公证遗嘱,因公证处的原因导致公证遗嘱无效而给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案例2 遗嘱公证无效,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吗?

2008年10月,南平市的老王夫妇二人想把一处房屋留给养女许女士,两位老人到南平市公证处作了一个遗嘱公证。老人去世后,老王夫妇的生子王小虎和许女士发生纠纷,认为这份公证遗嘱有问题,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两位老人在公证处作公证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而按照规定,至少应有两名公证员在场,因此认定公证遗嘱的公证程序违法,公证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老王夫妇遗留的房屋价值经评估为20万元,王小虎和许女士作为继承人各分得10万元。许女士认为公证人员在作公证时存在过错,导致她损失了10万元,因此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律师评析

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许女士的权益不能全部实现,是公证处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24条的规定,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证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判决也支持了许女士的诉讼请求。

4.公证遗嘱的优缺点小结

公证遗嘱的优点:

(1)效力高。相比其他几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公证遗嘱经由专业人士把关,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

(3)不易发生遗嘱效力问题的争议。公证遗嘱由公证员记录整个公证过程,甚至有录音、录像,因此不易发生对立遗嘱时间、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的争议。

公证遗嘱的缺点:

(1)有成本。公证遗嘱需要花费一定的公证费。

(2)变更或者撤销麻烦。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必须通过公证遗嘱进行,所以程序相对繁琐,较麻烦。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又叫亲笔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方式不易伪造、篡改,不需要见证人,易于保密,只要遗嘱人有一定文字能力即可,是最常见的遗嘱方式。

1.订立自书遗嘱的步骤

(1)清理财产和债务。先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从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再分门别类将财产和债务列出清单。

(2)考虑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哪些人。注意保留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3)上述两项确定之后,提笔书写遗嘱。注意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4)妥善保存遗嘱。建议不要交给有利害关系的人保存,以免被涂改或者造成遗嘱遗失。

2.自书遗嘱应当注意的形式要件(范本见文书样式1)

文书样式1 自书遗嘱范本

(1)自书遗嘱必须是自己亲自书写遗嘱全文。注意不能打印或者由他人代写后,自己只签名或者捺手印。

(2)必须写明书写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最好写明地点。

(3)亲笔签名,注意不能用盖章或者捺手印代替。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不过,如果被继承人只是在日记或者给他人的书信中提到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理的打算,没有形成单独的遗嘱文书,或者遗嘱处分不明确,或者难以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则不能适用本条,不能按自书遗嘱处理。

案例解析

案例3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打印遗嘱在现实生活中有三种情况,其效力是否为法律认可,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分别讲解:

第一种情况:遗嘱人自行打印的遗嘱,并在打印纸上签字、写明日期。

胡某在生前决定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给小儿子,但因嫌自己写字比较潦草,担心家人看不清楚,所以用电脑打印了一份清楚、工整的遗嘱后,在打印遗嘱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那么,只有这样的一份遗嘱的话,其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该份打印遗嘱无效。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遗嘱内容,该遗嘱系胡某自行打印的,不是亲笔书写的,也就是说不能确定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不排除是胡某在空白纸上签字,其他人再另行打印内容的情况,又没有其他情况证实是否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第二种情况:第三人打印后,遗嘱人在其上签字、写明日期。

胡某在生前决定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给小儿子,但因年老患有帕金森综合征,不能正常写字,于是拜托单位同事小王在单位打印了一份遗嘱,胡某在确认遗嘱内容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一致后,在打印遗嘱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那么,这样的一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该份打印遗嘱无效。理由是:该份遗嘱属他人代为打印,不是自书遗嘱。那么是不是代书遗嘱呢?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争议焦点在于法律规定的“代书”一词是不是要求代书人“亲笔书写”。就本案而言,即使按代书遗嘱处理,该遗嘱也无效,因为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包括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由一个见证人书写,全部见证人签字,而本案遗嘱不符合上述要件。

第三种情况:无论上面哪种情况,除了打印遗嘱,还有其他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真实性。

胡某因生病住院,当日即在医院病历记录单亲笔写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遗嘱: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小儿子所有,别人不得争夺”,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后来,胡某的名字不慎被水浸渍,模糊不清。小儿子遂把该份遗嘱拿到打印店打印一份,内容与写在病历记录单上的遗嘱内容完全一致,遗嘱人胡某又在打印件上签下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后胡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以上事实都有医院护士在场证明。那么这样的一份遗嘱有效吗?

律师评析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下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仍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认为,就本案而言,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有效的。理由是:该份打印的遗嘱可以视为遗书对待,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结合胡某生前在医院病历记录单亲笔写的一份遗嘱的内容与该打印遗嘱内容一致的事实,可以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4 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

小张的老家在东北,现在武汉大学读书,一天打开电子邮箱,发现几天前父亲的电子邮件,打开一看,是一封遗嘱,里面写明父亲的财产都有哪些,现金放在沙发后面,银行密码是多少等,明确所有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小张马上打电话回老家,得知父亲已经去世,遂回家办理丧礼,并说明父亲的电子邮件遗嘱,依照父亲遗嘱指点,在沙发后面等处找到现金等贵重物品,并按父亲提供的密码提取了银行存款。后其他子女对其提出异议,认为电子邮件遗嘱无效,那么其他子女的主张能够成立吗?

律师评析

其他子女的主张是能够成立的,电子邮件遗嘱无效。理由是:我国《继承法》对有效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邮件遗嘱不属于合法的遗嘱形式,因此属于无效遗嘱。

案例5 只捺手印、不签名,遗嘱有效吗?

汪大爷年老多病,又不会写字,为了防止子女争夺财产立下了遗嘱,但是遗嘱上是以捺手印代替了签字,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这种遗嘱的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只要证明手印是遗嘱人捺的,就应当认可其有效,我们认为,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理由是:遗嘱人亲笔签字是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能违反。不会签字的,可以通过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公证遗嘱没有要求必须由遗嘱人签字。

案例6 未写日期,遗嘱有效吗?

汪大爷年老多病,为了防止子女争夺财产立下了遗嘱,但是遗嘱上忘记了写日期,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该份遗嘱无效。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字并写明日期,没有写日期的,属于形式上有欠缺,不能证明遗嘱为何时所写,不能证明遗嘱人当时是否有行为能力,也就不能确定遗嘱是否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未写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应当属于无效。

案例7 遗嘱意思不明确,能按遗嘱继承吗?

萧某和妻子非常恩爱,但不幸的是,妻子患癌症去世,去世之前留有一份遗嘱,遗嘱写明:“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和存款,在我死后全部归我爱人萧某全权处置,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妻子的父母不同意,萧某诉至法院。那么萧某的主张能够成立吗?

律师评析

不能成立。理由是:萧某妻子在遗嘱中称“全权处置”一词并不能表示是归萧某所有的意思,因此对萧某妻子名下的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由全部继承人平均分配。

3.自书遗嘱优缺点小结

自书遗嘱的优点:

订立、修改和撤销自书遗嘱方便、快捷。自书遗嘱就是自己写的遗嘱,订立、修改和撤销也都是自己书写即可,所以方便、快捷。

自书遗嘱的缺点:

(1)对遗嘱人的知识水平有一定要求。因为自书遗嘱要求自己书写,所以要求遗嘱人至少具有识字水平和书写能力。

(2)遗嘱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由于遗嘱人自身水平参差不齐,并且订立自书遗嘱时的诸多情形只有遗嘱人自己知道,所以遗嘱的内容是否全部合法、有效,例如是否涉及处分他人财产、表达方式是否到位,以及遗嘱是否可能顺利执行等都难以保证。

(3)遗嘱效力易产生争议。因是自书遗嘱,利益相关人可能对遗嘱是否确为遗嘱人书写,订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别人代替遗嘱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可能因为没有文化、不识字、不会写字,或者因身患重病而无力执笔,或者因聘请律师见证等原因,需要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1.代书遗嘱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注意:两个见证人必须从头到尾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如果只有一个见证人或者虽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是不同时点上的见证人不同,而见证全过程的见证人不足两人的,代书遗嘱都无效。

(2)必须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如果由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代书的,代书遗嘱无效。

(3)必须是代书人按遗嘱人的意愿书写。代书人代书时应尽量使用遗嘱人的原话,代书完成后,应向遗嘱人宣读或者交阅,遗嘱人有异议的,如实更改,直至无异议为止。

(4)必须注明年、月、日,并且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应亲笔签名。

案例解析

案例8 请人代书,不会写字,只捺手印,遗嘱有效吗?

王老太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房屋等财产全部由小儿子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一人执笔,全部签字并写明日期。但是上面没有王老太的签名,只捺了手印。那么,没有签名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理由是:遗嘱人亲笔签字和写明日期是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能违反。不会签字的,可以通过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

2.代书遗嘱优缺点小结

代书遗嘱的优点:

(1)代书遗嘱可以弥补遗嘱人知识水平不足的问题。

(2)代书遗嘱中存在见证人,可以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事实。

代书遗嘱的缺点:

(1)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不是专业人士,也难免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

(2)如果因代书遗嘱纠纷诉至法院,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是不确定的,一旦见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则遗嘱效力将受影响。

(四)录音遗嘱
1.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由于录音的特点,这种遗嘱很容易损坏、被人剪接、模仿、篡改,所以法律规定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除此之外,我们建议以这种方式订立遗嘱时还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邀请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见证录音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2)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包括订立遗嘱采用的设备,见证人是谁,自己的姓名,以及录制的年、月、日。

(3)见证人将自己见证的事实同样录入录音。

(4)录完之后,由见证人书写见证证明并签字、注明日期;将其与录音一起封存,封存时由见证人共同签字并注明日期。

2.录音遗嘱优缺点小结

录音遗嘱的优点:

录音遗嘱简单易行,可以真实反映遗嘱人的话语,也可以解决遗嘱人书写困难等问题。

录音遗嘱的缺点:

录音遗嘱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同时需要见证人见证,所以其缺点和代书遗嘱的缺点类似。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因为没有任何载体,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种遗嘱形式。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形式要件,所以在实践中,因口头遗嘱发生纠纷而闹上法庭的案件并不很多。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不能通过立口头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如果发生以下情形而来不及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通常可以认定成立所谓的“危急情况”:①遗嘱人病危;②遗嘱人遭人伤害;③遗嘱人在战争中身负重伤;④遗嘱人遇沉船、空难等意外事故,随时有生命危险;⑤发生自然灾害,遗嘱人面临生命危险。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解析

案例9 北京亿万富豪袁宝璟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案件原告小祥(化名)为袁宝璟生子,于父母离异后随生母生活。1999年,袁宝璟再婚娶藏族表演艺术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卓玛为妻,两人生有一子。

1997年,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雇汪兴枪击刘汉(未遂)。2003年,因汪兴对袁宝璟进行敲诈、恐吓,袁宝璟与其兄弟共同预谋杀害了汪兴。案发后,法院判决袁宝璟死刑立即执行,执行当天,袁宝璟未来得及订立书面遗嘱。死刑执行后,产生了这场官司。

作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身家几十亿。小祥起诉称,父亲袁宝璟生前拥有东城区帽儿胡同4号房屋。2000年5月,他们父子俩又共同购买了东城区国子监47号房屋,房产在两人名下。袁宝璟死后,这两处房屋及其他所有遗产均由卓玛实际占有。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遗产继承,所以起诉卓玛母子,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小祥的几项请求合计达上千万元。

遗产案审理中,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证明说,在袁宝璟执行死刑前,亲属们一起会见了他。袁宝璟的大哥突然提及股票等财产如何办,袁宝璟回答说:“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安排吧。”这寥寥十几个字是袁宝璟死前唯一一句关于财产的交代。这一情节也得到了辽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当班法警的证实:“他被执行前应该没有时间写遗嘱……亲属会见时我在场,袁宝璟说家里的财产都要听卓玛的,这话我记得。”

卓玛母子据此答辩,袁宝璟生前已经立有口头遗嘱,将卓玛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但原告方认为口头遗嘱不成立,因为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法院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袁宝璟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

法院认为,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虽系亲属,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两人与本案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系亲姑侄及亲叔侄关系。而且在卓玛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家属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的情况。

法院判决指出,袁宝璟“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备行使法定继承权的法律条件。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引自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7/09-28/1038799.shtml)。

律师评析

口头遗嘱发生争议一般集中在两点:(1)是否为紧急情况;(2)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否当然不能成为见证人。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并不当然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妻,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之妻之间不存在基于身份关系而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两者之间存在其他财产关系,所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见证人是可以的。如果被继承人把遗产留给其父母,那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能作为见证人,因为其基于与被继承人父母的身份关系可能进一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二、遗嘱见证人

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成立过程中,都有遗嘱见证人的参与,遗嘱见证人关系着遗嘱的有效性。这里以专题形式介绍一下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订立遗嘱时在场的,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好比是遗嘱的证人,在遗嘱人死后,能够描述和证明立遗嘱时的情景,遗嘱见证人直接关乎遗嘱的效力。

由于遗嘱见证人的重要作用,选择遗嘱见证人至关重要,律师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不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见证人的以下三类人:①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或者取得遗产数额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一般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最好不要选择住所不稳定的人员、老人或者身体不健康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因为住所不稳定的人员,以后发生纠纷时可能无法找到其人;老人或者身体不健康的人员,可能先于遗嘱人去世。

(3)最好选择关系比较好的邻里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因为这些人都是遗嘱人比较了解的,并且交往较多,如果发生纠纷,也易于取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附义务的遗嘱

附义务的遗嘱是指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遗嘱人订立附义务遗嘱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的遗产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或者实现自己的生前愿望。任何形式的遗嘱均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比如将遗产捐赠给基金会时指定将其用于救灾抢险或者建立学校、医疗机构等;另一类是为公民个人附加的义务,比如将遗产遗赠给某人但要求某人必须将某未成年人抚养成人等。遗嘱中所附义务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中所附义务具有不可免除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后,必须履行相关义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其无权取得遗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