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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如何变更和撤销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
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对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一)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怎么撤销或者变更呢?记住一个原则:公证遗嘱公证变。即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以并且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内容,若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二)其他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如果存在数份合法、有效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以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那么变更或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两个途径:
(1)订立一个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2)重新订立一个非公证遗嘱,新订立的遗嘱效力高于旧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