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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赠如何实施
遗赠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含有遗赠内容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发生遗赠的前提。遗赠的载体也是遗嘱,立遗嘱时把财产分给“外人”就是遗赠了。
(2)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4)遗赠可以附条件或者附负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要及时表示接受。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一定要及时表示接受,否则就分不到遗产了。
(6)受遗赠很大程度上与接受赠与相同。根据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因此,遗赠财产是房屋或者土地等不动产的,受遗赠人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