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率
一、基本税率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除列举的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以及出口货物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适用17%的税率。
二、低税率
为了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以及对农业等行业的支持,现行增值税设置了一档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粮食主要是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不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包括棕榈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其中,农机包括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以及农机零配件。
(5)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
(8)食用盐。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由于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因此在经营活动中会存在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仅在出口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可以退还出口货物在以前各经营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国务院规定的不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主要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税率和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