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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律论证的思维特征
一般而言,法律思维或者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和思考法律问题时所持的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凡欲进入法学门径的人,首先要学会法学的思考方式,或从普通人的思维转向法律职业人(法官、律师、法学教学研究者等)的思维。以特定法律秩序的实在法为起点去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思维方式,也就成为法律人之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方面。很显然,这一思维具有恒定性、稳定性,甚至如有人谓之保守性。其实,一般意义上的思维活动本身,即具有这种特性。人们谈论思维时,更多地使用的称谓往往是思维习惯、思维定式、思维形态、思维逻辑等,有学者把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思维通称为“思维方式”。相对于方法层面的思维来说,思维方式更具有文化层面的韵味。因此,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法从此意义上应予界分。一般说来,法律思维方法具有比较明显的个体化倾向,而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集体的表达、记忆与选择。如果这一区分大体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本书将着眼于法律思维方法,对近些年来国外新兴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及其给法律职业思维的规律与方法所带来的深刻影响予以研究。这种研究不同于从一般意义上对法律职业思维的规律性所作的探讨,而是基于法律方法层面上的深刻转换,对法律思维进行研究。随着法律论证这种新兴法律方法的出现,当今的法律思维也发生了某种深刻的转变。因而,对法律论证思维特征有必要给予理论上的总结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