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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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语境中的法律论证研究展望

基于如上的分析,国内今后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恐怕需要在方法上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论证研究的跨学科、跨地域、跨行业相互沟通的问题

在学科方面,法律论证研究在吸取哲学解释学知识资源以外,尚需加强跟修辞学、论题学、非形式逻辑、符号学、语言哲学和沟通理论等诸多知识领域的接合、交流、沟通。实际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如法律跟语言学的交叉研究。如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近期,廖美珍还主持推出了一套“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三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上已经有一些国内从事逻辑学和哲学研究的学者参与。另外,法律论证研究还需要加强跨地域(台湾)、跨行业(如司法实务人员的介入)方面的沟通,希望以后逐渐有多学科、多种类职业身份的研究人员进行此方面的研究。

2.法律论证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问题

对此我们还需要大力译介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尤其是对欧陆国家法学家的研究。至少从当下的既有研究来看,无视西方法学成果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如何对待西方法学理论,则是我们在具体的研究当中需要认真对待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3.应该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语境研究法律论证

为了实现西方法学理论的实质性的“中国进入”,进而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我国究竟应当首先细致解释西方法学理论、不断引入西方法学理论,还是应当首先在中国法学内部积极拓展新的思路、发展新的思考?在刘星看来,中国法学思考本身的积极展开,是首要的。尤其是,中国的法律实践首先应当是中国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刘星:《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从1980年代以后的“西方评介”看》,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46页。法律方法论之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特定的制度与社会语境来进行,才具有真正的实践意义。在我们这个方法传统本就匮乏的国家研讨法律方法,自然不免要面临诸多困难。但是中国语境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依然应当予以强调。所以有必要在传统的研究方法以外,同时注重运用历史的、社会学的等经验的研究方法对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进行研究。由此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发掘出真正的问题,并且由此展开中国式的法学探讨,并将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通过各种方式交流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总之,我们要借鉴、理解、吸收国外的前沿成果,从我国传统中发掘相关的理论资源,并认真调查法律制度与司法运作实践,加强跟台湾地区学界的相关交流与合作,使这些内容真正转换为中国法学知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