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集中在《政府论》的下篇。洛克认为,必须抛开菲尔默的理论,寻求新的关于政府的起源、关于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新学说。为此,洛克首先阐述了自由思想。洛克的自由思想,一般可以概括为:从绝对的和专断的强权中解放出来而实现以大多数人为主体和以私有财产权利为内容的自由。在洛克的思想中,自由在历史上的实现要经过两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所有的“人类的自然自由”;然后才是文明社会中人民所具有的“社会人的自由”。洛克认为,自由预设了权利的概念,权利是自由的关键要素。洛克首次阐述了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他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在于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理论。尽管《政府论》下篇没有单列章节探讨自由问题,然而,自由思想作为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和核心却贯穿始终,他的自然状态论、政府起源和目的论、分权学说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如何追求和保障自由而展开的。在整个《政府论》下篇中,无处不闪烁着洛克自由思想的光芒。《政府论》下篇所体现的自由至上的自然法思想,不久便成为美国和法国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在18世纪后期的美国和法国大革命中达到了顶点,洛克为捍卫个人自由、个人意志以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进行抗争的思想在这两次革命中收到了充分的效益。洛克自由至上的自然法思想具有很强的穿透性,不仅能够透过国家、透过民族,而且能够透过时间的界限,使当今之世深感震撼。它提醒我们始终不要忘记: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组成政府,无论政府所推动的法制进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政府以及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而制定的法律都要以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为目的,政府的存在及其所推动的法制进程都是为了实现真正的自由,都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为此,洛克首先讨论了政治权力,他把政治权力定义为: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涉及死刑和各种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执行那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了更好地理解政治权力,洛克回溯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试图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构筑他的自由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是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系统论证的思想家。在洛克看来,自由、生命、财产三者是不可分割的自然权利,其中自由是最本质的和第一位的。洛克认为,自由即不受束缚和强暴,自由高于一切。在自然状态中,自由使人们和谐地生活。同样,自由也使人们自主地决定是否放弃权利进入政治社会。洛克还区分了三种不同状态下的自由,即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和处在政府之下的自由。自然状态的自由也叫“人的自然自由”,其特点是以自然法为约束;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则受在人们同意基础上建立的国家的立法权及其法律的约束;政府之下的自由则以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长期有效的规则”为生活的准绳。洛克的自由思想,集中地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由愿望和要求,在西方自由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权利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权天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自由、平等地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状态“并不是放任自由的”,人们共同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是永恒的、最高的、平等的,它使所有人不侵犯他人权利,不互相伤害,维护着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如果有人对他人进行伤害,受害人可依据自然法之理性和正义处罚侵犯者。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归纳起来,人主要享有五种权利:
1.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自由权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里,没有政府、没有法律,只有自然法起作用,也只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起作用。自然法作为人类的理性,教导着全人类: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类完全处于一种自由的状态,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更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意志。他也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们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同样的权力,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利,一切权力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不存在服从或隶属关系。
2.人人都遵守秩序,享有财产权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却不能为所欲为,因为自然法在起作用。洛克把财产看做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他用“劳动起源论”为个人的财产权辩护,将它推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他指出,上帝最初把自然中的一切物品交给人类共同使用,但由于人们的劳动而使人类的共有物成为个人所有物,从而使个人对他的产品享有自然占有权利。
3.人人都享有生命权
洛克说道,尽管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没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必须保存自己,并且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如果不是为了惩罚一个罪犯,就不应夺取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
4.人人都有惩罚权
因为要约束所有的人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要互相伤害,自然法就由每个人来执行,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之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能超越他人的地位,突破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但自然法又必须有人执行,因此人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人人都享有惩罚权。
5.受害者享有求偿权
作为罪犯的受害者,他除了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处罚权外,还享有要求罪犯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并且如果其他人认为这是应该的,也可以协助受害者从罪犯那里取得相应的赔偿。当然,受害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赔偿,也可以自己决定免除赔偿,还可以让罪犯以劳役代为赔偿。
(二)各种自然权利之间的关系
洛克论证了天赋人权,他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三项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洛克还主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他把财产权看做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他认为,生命的权利,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还有两种权利,即惩罚权和求偿权。洛克对三项基本权利和另外两项权利作出区分,是为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作伏笔的,因为按照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人们在缔约时,所转让的只是部分权利,即惩罚权和求偿权,而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人民保留的。
(三)财产所有权思想
在这里,笔者还想着重强调洛克的财产所有权思想。因为洛克把财产所有权思想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的思想,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洛克来说,财产象征着权利的具体形式,它为个人的权力和态度提供了有形的对象。洛克认为,土地和所有天然果实、兽类都是人类共有的,但人的劳动使一些公有的东西成为私人财产,排斥他人。他认为,劳动是劳动者的所有物,对于加上个人劳动的东西,其他人不能享有权利;正是劳动使人们增加了一些私有权利,创造了财产权。他指出,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定财产权,但是必须以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和不得毁坏为限度,因而他的占有是有限的,财产所有权也是大致平等的。货币的发明给予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
洛克将财产权视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是生命、自由等权利的基础。他认为,生命权就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则是每个人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他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财产。人们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对财产无所保护的不便,甘愿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利,交由他们指定的人行使,从而使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