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由观
柏克认为:“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国宪法的一贯政策是,在要求和主张我们的自由时,将自由当做祖先留给我们的而且会转交给我们后代的遗产,也将它当做专门属于这个王国人民的资产,这一遗产与资产与其他更普遍、先在的权利毫无关系。”柏克指出:“我当然认为所有渴望自由的人都应获得自由。自由不是对我们美德的奖赏,也不是我们勤奋所得,而是我们的继承物,是我们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我们不能丧失我们的自由权利,我们只能抛弃那些损毁人类尊严的东西。我指的是滥用或弃置我们的理性能力,以及刺激我们作恶施暴、毁弃我们的社会属性、把我们沦为暴烈的禽兽的野性。对如此堕落退化的人而言,用有力的管制取代自由就不无必要。因为,虽然管制并非一件好事,但它却在某种程度上把他们从最坏的奴役状态中解救出来——也即把他们从他们自己的盲目、残忍的情欲的专制中解救出来。”
柏克将自由与正义联系起来,提出了自由的社会属性。他认为:“世界上所有的模糊术语中,自由这一术语是最不确切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似乎每个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调节自己的全部行为。我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的自由。这种社会的自由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这种社会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确实,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它由充满智慧的严谨法律来确定,并由建构良好的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我深信,这种与正义如此密切相关的、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正义同一的自由,对每一个能够理解它的人来说,必然是无限可贵而可爱的自由。然而,一旦把自由与正义分割开,在我看来,两者都不会再有安全可言。我不相信人们曾经确实容忍过某人儿戏般的专断,我断言人们也决不应该去容忍这样的专断。”
他从自由的角度对当时法兰西的政治状况进行了批评,指出:“我必须停止对法兰西自由进行恭维,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即除非我被告知这种自由与政府相联系,与公共力量相联系,与军队的纪律和服从相联系,与公平有效的岁收相联系,与道德和宗教相联系,与丰裕财富相联系,与和平和秩序相联系,与市民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相联系。凡此种种(在各自的意义上),都是可欲之善事;如果离开这些联系,自由的延续就不是一件好事,自由绝不会长久存在。自由对个人的影响是使他们能够去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而在我们冒险去恭贺他们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他们愿意去做的事情是什么,否则这种恭贺可能马上会变为抱怨。”